深圳首次明确境外超生也要受处罚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該条例规定,首次明确境外超生属于违法行为,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该条例通过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记者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表决稿)中,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十八个月的”,将按超生处理。
第五十条规定: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致电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条例已经通过但目前还没有签发,不排除个别措词有调整的可能。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曾一度取消“境外生子”的相关条款,因为广东省已有相关条款对此做了规定。但是取消后各方反响比较大,在又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又添加上这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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