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应用信息技术搭建政企信任
本文以荷兰海关和企业间的AEO认证制度为例,分析如何应用信息技术建立政府与企业间的信任关系,特别是以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探讨如何利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以更低成本实施AEO制度,提高政企之间的信任。
理论背景:交易成本视角
要形成任何一种关系,信息共享都是必要的。在现实中,代理方通常比委托方拥有更多更好的信息,因此委托人会出于利益考虑与代理人签订合同,保证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意愿行事。
政府管理的总交易成本包括监督成本、契约成本和剩余损失。好的政府制度应实现总代理成本最小化。
可区分三种类型的信任:契约型信任,是指相信合作伙伴履行合同协议的意愿;能力型信任,是指合作伙伴有执行其计划的能力,并且需要在专业性和技术、管理标准上达成共识;意愿型信任,是指合作伙伴达成开放型的承诺,共赢互利,避免不公平的优势。
得到政府认可的诚信声誉对企业来说自有其价值。随着被认证企业数量增加,信誉在外部环境中变得更有价值。因为认证的重要性逐渐为人所知,没有得到认证成了一个负面信号,使得非认证企业在解决基本交易问题上成本更加昂贵。由于失去诚信信誉的损失高于欺瞒所获得的利益,保持诚信信誉的价值可以阻止企业在基于信任的政企关系中进行欺瞒活动。
信任是不能拖欠的,信任是一种有着可量化指标的合作性博弈。如果信任型的政府政策设计或实施不当,逆向选择等问题就可能发生,恶化贸易环境,甚至增加交易成本。
荷兰的AEO
我们的案例研究调查了荷兰的AEO评估方法——各种利害关系、双方发现的问题和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案。研究的另一关注点是找出荷兰政府如何在以信任为基础的新型规则下进行AEO评估,怎样使用信息技术增强这种规则下的信任。我们发现信息技术基础上的风险管理能有效减少政企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
为有效实施一个以信任为基础的规则工具,需要对对方的行为、能力和商誉有适当的评估方案。下面阐释了对前述三种信任类型(合同信任、能力信任、声誉信任)进行AEO认证案例研究的主要发现。
荷兰AEO认证较少关注合同内容
Christensen and Gressgard(2002)认为涉及金钱和产品/服务交换的合作安排管理要建立在明确的合同基础上,因此这样的关系更多地受到详细合同而非其他关系的约束。但在政企关系中,如果政府决定采用信任型而非控制型的规则,则重点不在合同层面。因此,在荷兰建立合同层面的信任对AEO制度显得不那么重要。荷兰当局进行AEO评估时更多地使用另外两种形式的信任。
通过信息技术发出能力信任的信号和进行“信任筛选”
“发信号”是在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方法。我们的PETRO案例发现,企业可向政府发出三种信号来证明其自我管理能力:在供应链管理中使用集成信息技术(比如执行良好的ERP系统、JIT项目、电子数据交换和销售点数据分享项目);在安全管理中使用信息技术(比如应用GPS、无线电频率识别和智能密封技术);为申请AEO资格,企业必须首先进行自我评估,其中一部分是风险分析,详细描述安全威胁及其对特定公司的影响。
除了被动接受申请者发出的信号,荷兰海关也通过在风险管理中纳入特定的信息技术要求筛选企业,所有申请者必须满足要求才能获得认证。由于在政府方面有信息技术要求和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筛选方法,在企业方面有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内部管理,之前讨论的逆向选择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对(能力信任)发信号和筛选的纠正效果会使认证市场变为一个更健康的平台,好公司受到更多激励加入,而坏公司将会失去兴趣并离开。
通过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合作、积极的政企互动增强友好信任
为评估AEO资格,海关稽查会依靠信息而非实际活动来形成安全评估的核心。案例研究结果显示上述信息主要通过政府(DTCA)与企业(PETRO)的积极互动获得。
AEO以建立信任关系为导向,企业需证明能够实现自我管理。企业的自我评估对AEO评估十分重要,DTCA主要依靠自我评估报告来识别企业风险。这种情况下,PETRO使用自我评估自动工具Digiscan来准备其评估报告。Digiscan提供一系列详细的标准化问题和以风险指标为基础的自动打分系统协助企业评估风险。调查发现,植根于商业过程以及审计程序的新兴信息技术,可以减少政企的监控和契约成本,提高信任博弈中配置平衡和便利化国际贸易的持续性。
政策建议
为了提高AEO的口碑,政府需要将AEO制度作为一种质量标准,在市场上AEO认证能被看作是体现管理和贸易程序合格的积极信号。当企业进行贸易往来时,能够保证每个有AEO资质的企业满足所有认证标准。拥有AEO资格说明海关可以信任该企业,这也给其他企业发出可以彼此信赖的信号。有四个因素可提高AEO的口碑效应:市场上该证书的普及性(认知度);认证机构的可靠性;管理的有效性;各国海关之间的国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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