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导致高处坠落事故
2013年10月1日12时40分许,位于上海闵行区星站路288号顺恒国际商业广场F楼志骏国际大酒店东侧玻璃幕墙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外墙清洗人员吉云(化名)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事故情况
2013年9月,上海香涌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需对其经营的志骏国际大酒店大楼外墙进行清洗。考虑到该酒店装修期间,室内大理石清洗由昆山永洁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实施,其亦将外墙清洗发包给昆山永洁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但昆山永洁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口头承揽该外墙清洗项目后,又将该项目转包给无企业资质、无保洁资质、无高处悬吊作业资质的社会自然人李乙实施。双方于9月29日签订一份《合同书》,施工内容:上海香涌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外墙清洗,单价:1.5元/m2,面积实测。在此基础上,昆山永洁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又于9月30日, 与上海香涌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业务合同》,施工内容为酒店外墙及玻璃清洗,面积8 000 m2,单价2元/m2,总计1万6 000元,工期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0日。
2013年10月1日9时许,李乙带领吉云等7名外墙清洗作业人员对志骏国际大酒店外墙立面进行清洁作业。12时40分许,吉云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在酒店东侧玻璃幕墙处清洗作业时,其悬吊工作绳断裂,吉云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15 m)。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吉云送往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l4时许死亡。
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因企业违规发包、转包,社会自然人违法承包,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不具备高处悬吊作业资质,未按规定正确使用悬吊装置,冒险、盲目操作,致使项目实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引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
李乙在安排吉云等人进行外墙立面悬空清洗时,仅使用一根工作绳,未按要求配备柔性导轨(发生坠落时承担人体冲击力的长绳,亦称“生命绳”),且未对大楼东外墙突出的玻璃幕墙凸缘处设置衬垫等防磨损装置,违反了GB 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2.3:“工作绳、柔性导轨、安全短绳应同时配套使用”及第7.2.4:“工作绳、柔性导轨应注意预防磨损,在建筑物的凸缘或转角处应垫有防止绳索损坏的衬垫,或采用马架”的规定。吉云在悬空作业时,其工作绳与大楼东外墙突出的玻璃幕墙凸缘发生磨擦后断裂,致使其坠落死亡。
间接原因
上海香涌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按有关要求将外墙清洗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未对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高处悬吊作业操作证进行审验,且对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督促、检查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的悬吊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的规定。
昆山永洁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本身不具备悬吊作业的企业安全资质,在承揽外墙清洗项目后,又将该项目转包给无企业资质、无保洁资质、无高处悬吊作业资质的社会自然人李乙,违反了GB 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8.1.1:“采用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的企业应取得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资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
社会自然人李乙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法制意识缺失,高处悬吊作业知识及设备设施作业技术缺乏。在无企业资质、保洁资质的情况下承揽该项目,且现场作业人员均无高处悬吊作业资质,违反了GB 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8.1.2:“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悬吊作业的岗位培训,取得座板式单人悬吊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作业”的规定。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项目发包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规范项目承发包行为,并且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项目发包方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员工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执行,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项目承包方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杜绝违规承发包、违规用人等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项目承包方不得将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以专业分包的名义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及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施。
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承包方,在实施时需要根据作业性质,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条件下进行作业。
编辑 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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