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前常见问题的简要探讨
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風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类私募基金主要指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投资领域包括“非标债权”,其他类私募基金产品类型包括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和其他类基金。
(二)私募基金的特点
其一,私募基金主要向大型投资机构和富有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其投资群体范围较窄、投资门槛要求较高。
其二,私募基金与银行存款、股票和债券等公开性的投资工具相比,其宣传推介和资金募集是不公开的。
其三,私募基金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其灵活性更强,组织形式可以大致分为契约型、公司型与有限合伙型。
其四,私募基金的风险相对较大,其受到的监管力度也较小,在快速发展通道中,私募基金产品也存在不少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其五,私募基金投资有风险,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私募基金不同于银行存款、货币基金这类流动性强、风险较低的产品。
(三)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和发展现状
根据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上的登记,截至2019年5月底,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307家,其中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54家,占比3%;已备案私募基金77465只,其中其他私募投资基金4674只,占比6%;管理基金规模13.31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23.87万人。其他类私募基金之所以在私募基金中占比较小,一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实行分类政策时较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了“其他类”这个类别;二是因为其他类私募基金总体管理不甚规范,被证券基金业协会强制注销或其他类管理人主动退出,这导致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较为稀缺。
根据笔者对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访问,在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实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总数相比只占少数。没有在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易被大众认为是已登记和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非法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引发扰乱市场、违法乱纪的案件,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侵犯。
在国家监管政策不断收紧的背景下,其他类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一次通过率极低,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大多数是中小私募公司,因中小私募知名度不高,且在私募产品问题频出的背景下私募基金投资人缺乏投资热情,这导致其他类私募基金很难实现募集资金的有效突破。解除资金困惑,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成立私募基金之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标准规划好自身的内部体制建设,防范投资风险。我国私募基金法制建设也应更加完善,通过法律体系的建设为规范其他类私募基金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笔者就我国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前常见问题提出简单的探讨。笔者认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合法合规的运营赢得高净值客户群体的信赖,不断探索科学的管理方式,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展奠定基石。
二、我国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前常见问题的简要探讨
(一)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在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将给相关方带来潜在或现实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
笔者认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前需要了解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需熟悉的相关文件见表1。
其他类私募基金的相关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人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已有政策开展投资管理行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有关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的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在资金募集前形成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有序局面。
(二)我国私募基金法制建设应更加完善
监管的作用是事前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事中对私募基金的运行情况监控跟踪,事后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和修补。笔者认为,对于私募基金募资前展开事前的规范和监管尤为重要,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必不可少。近几年,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有效地规范了私募基金参与各方的行为规范,但是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仍存在法律漏洞,尤其是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之时,很难通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解决已有的问题。例如,2018年7月,××公路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李××因兼营互联网小额信贷业务欠下巨额债务,其卷款潜逃并销毁公司印鉴。而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仍在运作之中,同年9月,融资方将1300多万元利息款汇至××银行托管的基金专用账户。但因该基金实际控制人已失联、公章等印鉴已被销毁,故该私募基金运营人员无法向基金托管人××银行出具划款指令。该私募基金运营人员和投资人代表通过律师事务所,与政府部门、证券基金业协会反复沟通,并通过投资人大会最终更换了新的基金管理人,整个过程异常艰辛,实际支付利息和原本可以支付利息的时间相差8个月。又例如,代销机构在销售其他类私募基金公司产品时也出现很多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单独的针对代销机构的规范细则。
对于其他类私募基金的运作,只有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管理办法细则对其约束,这样的约束并不具有强制的执行力,顶层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所以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制建设应更加完善。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融资方及其关联人、担保方慎入原则
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其他类私募基金也应建立对融资方、融资方股东及其担保方慎入原则。私募机构相对于银行、信托、债券等融资渠道,其资金成本相对较高,但仍然有必要对融资方(下文将需要通过其他类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机构称为“融资方”)的准入标准进行设置,笔者参考工作经验,提出其他类私募基金对融资方、融资方股东及其担保方的慎入原则。
1.征信记录出现问题
企业征信报告中,若融资方和关联人有关注类、次级、可疑类和损失类信用余额,这说明融资方已有“违约前科”。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当企业和个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时,相关单位如银行、贷款服务公司、公共服务机构会将这些不良记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单位将共享此信息,这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掌握融资方及其关联人的相关情况提供了方便,在募集资金前,要求相关公司和个人提供近一个月的征信报告以查询相关信息。另外,如果融資人在消费分期平台、网贷公司、银行小微贷款平台出现频繁的借款申请,也建议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核查,通过征信报告里金融机构对企业征信记录的查询频次,可判断融资人资金是不紧张、较紧张还是极度紧张,如果融资方资金极为紧张,需谨慎为融资人融资。例如,××融资方实际控制人信用卡卡片额度使用高,多张信用卡卡片存在最低还款,其征信记录中存在当前逾期。这均需要融资方实际控制人提供最低还款的解释说明,提供当前逾期的结清证明,且管理人应在调查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2.融资方为失信被执行人
融资方及其关联人出现征信问题需要谨慎对待融资事宜,而当融资方或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有逃废债情况,或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宣布为不良信用的融资方,或已资不抵债的融资方,管理人更要慎之又慎!管理人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其他权威机构公开的被执行人的信息中调取融资人公司、法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等信息,确保融资人及所有相关人没有被执行记录,如情况特殊,需当事人提供相关说明,审慎调查融资资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查询融资方及其关联人被执行情况是商业银行普遍使用的调查方法,且查询又无须付费,值得管理人借鉴。
3.会计师事务所拒绝为融资方发表意见或出具否定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拒绝为融资方发表意见或出具否定意见表示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否定,这表示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融资方财务可能出现了问题,或融资方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工作范围受限制,无法对财务报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表示意见。会计工作历来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度重视的,当公司的财务报表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发表意见或者出具否定的意见,则企业的财务问题是比较严重的。
(四)对融资方融资资格的审核要点
除了以上对融资方的禁入原则,对融资方融资资格的审核要点应注意以下几点:
1.融资人是否正常年检或是否有其他需要提交监管部门的审核未提交,有无可能的停业、被吊销、注销等情况。该情况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2.审核融资方最高的章程或组织协议。股东或出资者对其出资情况,包括出资比例、出资形态及出资到位时间、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对借款做出限制等。
3.核验融资方机构统一代码证。审核其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新成立企业是否抽逃注册资金;融资人所申请的融资用途应在借款人的经营范围;从事前置审批行业的,应查验其主管机关的批文和在有效期内的经营许可证;如借款人所申请的终止期限超过经营期限的,应要求借款人事先向登记机关申请予以延长经营期限或直接缩短融资期限。
4.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也是民事主体,但由于其缺乏独立的财产经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具有融资主体资格。
(五)对融资人融资资格审核时常见问题
1.购销合同和发票的确权;
2.企业客户提供的材料需为原件的复印件;
3.增信措施为抵押类的,需要调取融资人及其关联人的房地产登记簿的信息,与抵押房产的权利人签订抵押人承诺书等;
4.企业名下的抵押借款,企业股东应出具同意抵押的决议书,以减少抵押流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5.营业执照应为最新版本,从企业信用信息网获取最为全面的企业信息;
6.借款人重要资产存在抵押的情况,需要在相关信息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各地产权登记机构对借款人和其担保人提供的重要资产证明进行真实性核实,例如,融资人在资金募集前已将其提供的房产抵押至他个人名下,该资产产权存在争议。
(六)防范投资协议中的风控条款不能履行和部分履行的风险
投资协议中的风控条款不能履行和部分履行的风险也可能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例如,××基金于2017年4月××日在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成立,该基金应该于2019年4月××日到期,但投资协议中重要的一条协议“回款账户监管”未能在募集资金前履行,直至该基金投资期限已到也未能履行,该私募基金其后形成违约。
三、结语
其他类私募基金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不规范,其他类私募基金投资人权益受到侵犯,政府监管不断趋严,其他类私募基金的发展岌岌可危。面对诸多挑战,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应加强风控,笔者认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制建设。具体在内部控制方面,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对融资方及其关联人、担保方慎入原则,关注对融资人融资资格的审核时常见问题,并防范投资协议中的风控条款不能履行和部分履行的风险。
对于在其他类私募基金运营中出现的合格投资者的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投资冷静期等问题笔者在此文中不叙述,但这些也是资金募集前其他类私募基金参与各方应重视的事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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