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内阁通过专利法及其他法的部分修改法案
2014年3月11日,日本内阁通过《修改专利法及其他法的部分修改法案》。本法案提交于第186次通常国会,自2015年4月起施行。主要的修改点如下:
1·专利法的修改:专利权授予后异议提出规定的导入
现在的专利法规定,如果对登记后的专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必须向专利局审判部(相当于中国的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
本次修改法案,为了权利的稳定,仅限于自授予专利权起6个月之内的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该专利提出异议。因此根据此修改法案,申请人可以采用异议提出方式和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方式,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争议。
实际上,过去有过专利权授予后异议提出的规定,该规定在2003年被废除。此次是恢复该规定而已。
专利权授予后异议提出的规定中,可以以第三者名义提出异议。另外,由于审理不是以口头审理形式进行,而是以书面审理形式进行,所以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相比能够降低费用。这对中国企业来说,在监视竞争对手专利的同时,必要时制定对应的异议提出决策是必需的。
2·外观设计法的修改:一次性申请方式的准备
日本专利局现在正在讨论是否加入《有关外观设计的国际登记的海牙协定的日内瓦修改协定》。现在,日本向诸外国申请外观设计时,必须向各个国家办理申请手续。为了减轻申请人的费用负担,正在准备对多个国家的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以一次性申请方式进行的规定。
3·商标法的修改:保护对象的扩大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保护对象包含 “色彩及声音”。有关色彩登录,单一颜色的登录没有被认可,而由多种颜色组合而成的颜色在今后的登录中已被认可。
另外,因为声音具有源识别功能,所以修改后的商标法与中国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相同,声音也被作为保护对象。
4·救济措施的扩充
修改后的法案规定,申请人在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发生的灾害等情况下,有关专利费用的缴纳期限可延长一定的期间。如果是外国企业,可延长两个月。此规定被导入于所有的专利法(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及商标法之中。
5·审查的迅速化
日本专利局今年的目标是从请求实质审查开始至发送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止的期限为11个月。此目标预计有望实现。接下来的目标是在今后的10年,至2023年为止,从请求实质审查开始到授予专利为止的期限为14个月,从请求实质审查开始至发送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止的期限为10个月。另外,日本国专利局将预定设立第三方机构,该第三方机构将对审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