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演绎法或归纳法解“怎样”类主观题
“怎样”类主观题多由材料和问题两部分组成,问题的设问常用到“怎样体现”“如何坚持”“如何做到”“怎样遵循”等词语。研究表明,近几年无论是全国高考试卷还是地方高考试卷均涉及此类试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下面我结合题例,简要谈谈运用演绎法或归纳法解此类试题的一般技巧。
我国三峡工程建设涉及大量移民工作。全国人大通过了三峡工程议案,并对移民工作作出原则规定。此后国务院及地方政府通过了一系列行政性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了宣传教育和移民动迁,并先后查处了侵蚀移民资金案件100多起,从而保证了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依据上述材料说明我国是如何坚持依法治国的。
此题以三峡工程建设为背景材料,考查学生提取有效信息并加以分析、推理的能力以及发散思维能力,要求学生依据教材而不拘泥于教材。这是一道典型的“怎样”类主观题。
演绎法是运用所学的一般原理分析背景材料的一种思维方法,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过程。归纳法则与演绎法相反,它是通过对具体的、个别的或特殊的背景材料进行分析,进而归纳出背景材料所包含的共同的基本原理。由此可见,两者的共同点都是“原理+材料”。由于“怎样”类主观题都明确了一般性原理,因此可以在一般原理的指导下,以背景材料为基本立足点,依据“判断”“分解”“对应”的原则,通过分析事实材料,找出理论与事实的结合点进行分析说明。
判断。要断断一道题是否是“怎样”类试题,往往从试题的第二部分问题设问入手。“怎样”类试题的问题设问通常由“一般原理”和“怎样……”(或“如何……”)两部分组成。“一般原理”指出了答题所要运用的教材知识和具体的答题范围,“怎样……”则是教材知识在所给材料中的落脚点。凡是“一般原理”和“怎样……”(或“如何……”)同时出现在试题的问题中,此类试题就属于“怎样”类试题。如果只有“一般原理”或仅有“怎样……”(或“如何……”)的要求就另当别论。
分解。即把问题设问中的“一般性原理”分解为各个要素原理(或子观点)。“怎样”类主观题所列举的“一般性原理”都是由各个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而具体答题时要求的原理不能是整体,应该是整体中的部分,系统中的要素。这就需要在回忆教材知识的基础上把整体原理进行分解,分解成各个要素原理(或子观点)。题例中依法治国作为“一般性原理”就可以分解为7个要素原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行依法治国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切实做好普法教育工作,为依法治国奠定群众基础;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对应。即要素原理与材料中具体事实的一一对应,这不仅是审题要求,而且是答题要求。“一般性原理”分解后,有时并不是所有的要素原理都能在材料中找到被体现的内容,这就需要学生结合材料一一分析要素原理,也可根据要素原理分别研究材料,分析、研究得出材料中哪些事实是有效信息,有多少要素原理在材料中有所体现。在具体答题时,每一个答案要点都应是一个要素原理加材料中对应的有效信息(注:此信息可以是材料中的原话,也可以是对材料的提炼、概括),用公式表示:一个要素原理+一个(或一些)材料。学生既不能用没有分解的“一般性原理”对应材料,也不能简单地罗列要素原理而没有材料;既不要回答与所给材料无关的要素原理,也不可仅有材料的堆砌,而没有相应的要素原理。
判断、分解、对应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个思维过程。这是一个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动脑筋的过程,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的过程。判断是实现分解、对应的基础;分解是实现对应的关键;对应是判断、分解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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