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民营可能,,又有管制必要
与其他一般性竞争的行业相比,公用行业具有鲜明特点。
不可替代性:它是社会广大消费者的必需品,其他产品很难替代。
消费上的兼容性:某个用户对水电气热的消费不妨碍其他用户的作用。
地域性:市政公用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如自来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的供应只能在管网的覆盖范围之内进行,产品和服务并不在全国或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
公用和公益性:市政公用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公用和公益的特征,其产品和服务是针对所有城市居民的,为整个社会或某一区域的所有成员共同使用,不能分割使用。由于市政公用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在我国还被赋予一些公益特性,通常还需承担一定的社会公益义务。
利益计算上的不确定性:它对社会利益是长期的,很难确切地计算它到底产生了多少收益。
生产经营上的规模性:这类企业的投资额巨大,经营规模越大,平均单位成本越低。
投资大、回收期长、市场化程度低:市政公用行业所需投资巨大,动辄上亿元,甚至几十亿、上百亿元。如建设一公里地铁需要6亿~7亿元,其回收期也不像常规投资一样,在三五年内能得到回收。
价格机制不灵活:市政公用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其价格的形成和调整涉及到大多数居民的利益,不能随行就市,完全按供求规律行事。
政府和社会干预:由于涉及到大多数城市居民的利益,以及消费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同,政府和社会舆论常常会对市政公用行业的企业进行“道义上的说服”或行政上的干预,影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作为特殊的自然垄断产业,公用事业具有独特的契约问题——因巨额专用投资产生的沉淀成本削弱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产生一流绩效的能力。消费者要低廉的价格、良好的服务,公用事业运营者要维护其资产并企图攫取垄断利润。
城市公用事业具备垄断性产业的一般性质,同时还有自身的特殊性质。城市公用事业既具备生产阶段引入竞争所需要的条件,又具备供给阶段进行垄断经营的基础,既有民营化的可能,又有管制的必要。
首先,城市公用事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可排除性、排他性、消费公平性、生产环节可分性及现代生活必需性,使其与一般商品的生产和消费、供给与需求完全相同。从这个角度观察,城市公用事业的生产与消费具备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一方面企业可以盈利为目的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质量选择企业。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定价,经企业按照商业原则和实际需求作出生产或消费的决策和选择。只要预期可以获利,企业就会生产和提供这种产品,因而可以利用市场机制由私人部门来供给。
其次,城市公用事业供给依赖管线网络所形成的垄断性,与一般商品的供给方式截然不同。因此,必要的时候需政府对城市公用事业的生产和供给全过程进行管制,以避免因垄断经营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负面影响
第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管理和经营方面具有地方色彩:地域界限性使城市公用事业的管理和经营只能在某一限定的区域之内;区域差别性使其经营管理方式和水平不可能完全一致;区域直接溢出效应和公益性直接对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产生支持和服务作用,而不可能对其他地区产生直接的支持和服务,这些特性使不同城市公用事业商品和服务效用发挥范围、经营管理水平和利益关系相对确定。地方政府对其发展有着更直接的积极性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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