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价值取向探析
摘要《侵权责任法(草案)》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借鉴各国侵权法精华的基础上独立成篇。本文指出《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人为本,强化权利保护和责任承担意识,通过平衡社会各方主体利益关系,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草案 价值取向 和谐 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23-02
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适应了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对现行的有关法律做出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扬弃, 体现出和谐这一重要的法律精神,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之一。探析该草案的价值取向是深刻理解立法意图,正确认识这部法律意义和作用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草案充分体现了下列价值取向:
一、坚持科学统一原则,合理构建民法体系
目前,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律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的规定。 12章88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为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勾勒出了一条清晰的法律路径。
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共十二章,除附则外分两大部分:前四章为第一部分,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性问题。后七章为第二部分,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分则(特殊侵权行为的分则,并不包括一般侵权行为),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草案的这种结构,既有逻辑性,又有可操作性,对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形态、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的计算做了统一的规定,使侵权责任的追究有了统一的依据及标准,从而能有效地避免法官因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导致的实践中的一些不必要的争论。
从建立统一的民事法律制度看,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审议意味着继《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之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迈出了“第二大步”。2002年12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的民法草案共分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作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侵权责任法是民法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为:作为权利保护法,它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矫正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法律武器;作为裁判法,它将为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确立裁判规则及公正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它的出台和实施将会有效地促进民法体系的合理构建。
二、强调权利保护理念,彰显人权进步
侵权责任法草案完全继承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传统,认定侵害自然人或者法人民事权利的违法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以救济损害,回复权利,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对“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的最好诠释,也充分体现侵权责任法的性质是权利保护法。
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无不和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草案不仅规定了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一般法律责任,更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学校和幼儿园的责任、雇主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范。可以说,草案的每一条款都涉及到民众权益的保护,法律规范的对象许多都是社会热点,每一方的权利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对公众都非常关注的医患关系,草案不仅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同时还规定了患者的告知义务,明确“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类似“孕妇拒签事件”①的情形,草案做出了极有针对性的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既是保证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患者实施紧急救治的授权,也体现对患者生命的尊重和关爱。
总之,草案基本上坚持“有损害就有赔偿”的精神,尽可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这种救济突破了传统侵权法主要保护物权的局限,重在保护人权,而且涉入精神层面,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责任时,草案规定“应当先承担民事责任”,充分地反映出由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个人本位的法本位观的转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侵权法的重要价值取向。
三、强化责任承担意识,实现社会公平
凡是主张权利,必定有人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在主张维护合法权利的同时,侵权责任法草案科学合理地规定了社会关系各方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是追究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近些年,随着一些领域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受害人权益难以有效保护,因此在铁路事故、矿难等纠纷处理中,逐步实现无过错责任。草案既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也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根据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的不同情形,规定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使责任确定更为科学、更为合理。如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受到伤害时学校、幼儿园的赔偿责任,草案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不仅可以强化教育机构的责任意识,也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观,法律的惩戒和警示教育作用得以发挥。
在规定侵权责任形态方面,草案根据行为人行为性质及过错大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双方责任又分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如,对租借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草案规定“车主明知借车人没有驾照或喝酒,仍然把车借给对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针对同一环境中存在多个排污方的情况,草案规定“两个以上排污者污染环境,除能够证明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污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排污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等等。这样的规定明确了侵权行为人,尤其是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避免他们相互推诿;同时还可以约束受害人毫无依据地主张权利,在自己有过错时,同样也要付出代价。在没有规定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实现了社会公平。
四、平衡各方利益关系,追求社会和谐
虽然侵权责任法的性质定位于权利保护法,但综观全文,不难看出该法的立法宗旨更倾向于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的结合,目的不仅仅限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更在于通过法律规范平衡社会关系中各方的利益,确定最佳的侵权法则,使之各得其所,均衡发展,妥善保护,实现社会和谐以至于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当代社会中,利益平衡已成为法律制定、实施中的重要原则,其基本要领在于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需要全面考虑其所调整的各方面利益关系,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同时使牺牲和摩擦达到最小的程度。在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中,法律通过对一系列权利义务的有效分配而使其调整的利益关系中不同主体追求的利益得以实现。
权利保护法的性质决定了侵权责任法必然要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不能在救济一方权利的同时,限制甚至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可以看出草案的每一条文都是尽可能地兼顾、协调社会关系各方的利益。草案规定了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与生产者和患者间的权利义务、生产者和消费者间的关系、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网络侵权中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这些规定力图加强社会活动各方的相互理解、配合和信任,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表明环境污染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不仅协调了侵权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也体现了该法对推动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
五、融汇各国侵权法精华,结合实践致力创新
在坚持中国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同时,草案注重借鉴各国侵权法的科学做法,使我国侵权法融汇了各国侵权法的优势,又具有我国自己的特色。首先,草案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单独制定,成为一部单行法,作为将来民法典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扩展了侵权法的调整空间,表明我国的民法在体系上有了新的突破。其次,在具体内容上,吸纳各国侵权法中好的具体规则。例如,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草案借鉴美国侵权行为法的经验,把动物致人损害分为一般动物、烈性犬等凶猛动物以及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三种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更公平合理;对产品召回义务,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增加了“消除产品危险、排除妨碍”和“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两个责任,有利于经营者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草案针对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补充和创新:第一次全面规定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形态体系以及具体侵权责任规则;首次以民事立法的形式,对精神损害如何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对身体权、胎儿权利、性骚扰问题予以关注,并在法律中做出明确规定;对工伤事故规定了劳动派遣和实习生两种新情况等等,填补了现行法律在这些问题上的空白,凸显了现代侵权责任法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注释:
①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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