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网络犯罪,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摘要:网络时代,信息共享、高效便捷,但福祉与隐患并存。如何让网络更好地服务生活、助力生活,在网络犯罪的防控上形成积极的应对策略,已是时代之需!为此,要解决好网络正向效能与负向效应伴生、立法规定与实践执行、监管责任与监管能力、犯罪预防与人权保障的矛盾,处理好管理部门与网民、执法与自律、当前与长远、网络开放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力求形成预防网络犯罪的能力、效力、向心力及社会合力。
关键词:网络犯罪;正向效能;防控
中图分类号:DF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3-0061-02
当代,互联网几乎已经链接了人们工作、生活、意识的每一个角落,在为人们提供高效、便捷生活的同时,负向效应也相伴而生。
一、网络在预防犯罪方面的正向效能
(一)网络已成为预防犯罪的有效载体
借用网络平台的优势,通过开发网络教育阵地,建立德育工作调研网、信息网、宣传教育网等,加强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运用网络媒体以案释法,可以引导群众知法、依法、守法,增强法治意识。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特别为广大网民所青睐。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来改变犯罪预防的宣传方法,提高宣传实效。网络上的犯罪新闻报道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网上庭审直播,以直观的影像给企图以身试法的人敲响了警钟,也起到了以儆效尤的效果。
(二)网络已成为揭发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有力工具
时下,设立的网络举报中心,方便群众随时报告自己所发现和掌握的犯罪信息。实践中,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和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建立起来的监外执行监督信息网络平台,使社区矫正信息化,实现了公、检、司对监外执行信息的“同步对接”。对辖区所有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登记、管理、帮教、矫正,以防止再犯罪,这些都是成功的做法。
(三)网络传媒的出现给人们增加了更多的诉求表达渠道
日常生活中,人们通过微博、微信、手机APP、QQ聊天等多种渠道沟通协调、表达诉求。各类情绪情感、社会适应不良、人际困惑及家庭婚姻等问题的网上心理咨询、疏导,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紧张情绪所致的极端、暴力型犯罪的发生。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各省级检察院全面联通网络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积极推进与基层检察院的全面贯通,方便群众就地反映诉求,引导当事人在法治轨道上表达诉求。
(四)网络传媒畅通了监督渠道,使中国司法公开全面提速
网络的普及,推动了公民依法积极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畅通了监督渠道。例如,已建成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开通的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建成的“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以及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建设。通过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化,及时公开重大案件办理等情况,不断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需求。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断地改进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传播中国法治的声音,让司法变得更加透明。
二、防控网络犯罪,遏制负向效应
从宏观角度,笔者认为关于网络犯罪的预防,首先要解决好四个矛盾,其次处理好四对关系,最后是要形成四个方面的作用力。
(一)解决好四个矛盾
1.网络正向效能与负向效应伴生的矛盾。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其中,黑龙江省网民数达1599万人,网民普及率达41.7%,全国排名第21位。网络已无所不在,大到国防安全、内政外交,小到休闲购物、沟通交流,处处都伴随着网络的身影,网络已经融入生活,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我们享受网络的速度与激情的时候,不可回避的是,多彩的网络在改变我们的工作、生活的同时,一些非健康的生活方式也相伴而生。网络在传递正能量的同时,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网络的暴力、色情,又充斥着“激情”始终。各大色情网站、应招网站、陪聊网站以及黑客、木马软件层出不穷,这些无疑构成了卖淫、嫖娼、强奸、抢劫、盗窃、诈骗等诸多犯罪的诱因。
2.立法规定与实践执行的矛盾。立法规定与实践执行的矛盾是网络犯罪预防工作所面临的又一现实困难和挑战。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社会中,网络犯罪涉及的地方很广,很难确定具体的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这就给实践中的惩处带来了困惑。各国、各区域对网络犯罪的构成以及法理表述不同,实践中的司法冲突、执行难度可想而知。
3.监管责任与监管能力的矛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执法部门在加强网络监管方面的责任,然而,对网络的监管,绝非仅仅有责任心就行,还需要过硬的网络专业技术。我们一直在强调家庭、社会、道德与法治对网络犯罪的齐抓共管,但我们不可能用全天候的、健康的、理想的状态去羁绊每一个个体。虽然有专门的网监部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执法部门在加强网络监管方面的责任,然而,实践中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管责任很难落实。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管能力的不足,导致监管难以有效地开展。
监管能力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管的技能缺失。有些网络犯罪的技术是高智能、带有挑战性的。例如,熊猫病毒、蠕虫病毒等等,它挑战的是“创新型的高技术”前沿,是技术领先与普世的冲突。二是监管的处理能力难以落实到位,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境外的网络犯罪打击能力有限、跨区域轻微网络犯罪处理不及时。三是被监管行为的泛滥及游击作案造成了监管的“无力招架”。这些绝非仅凭“监管责任”四个字就可以“照单全收”。这种带有文明性质的冲突,真的需要更高的文明去化解。
4.全网域犯罪预防与人权保障的矛盾。为了切实预防网络犯罪,对于网络就要加强监管,这就意味着一些信息可能会被过滤掉,从而在事实上限制了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矛盾是预防网络犯罪工作不得不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我们在平衡犯罪预防与人权保障的冲突的时候,就要对监管行为进行深刻认知。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既要看到网络给人们带来的便利,也要清醒地对系统信息进行区分。有些信息是成人领域的,有些信息是医患领域的,有些信息是专属领域的,有些信息是大众的,有些信息必须是小众的,有些信息在国外可以被理解,是合法的,而在我国是犯罪。因此,必须加以区分。这种区分是因主体的,不能因群体而刻意人为。
(二)处理好四对关系
1.管理部门与网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管理部门作为网络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者,具有无可推卸的监管、调控职责。而浩大的互联网正是由无数个网站与广大网民共同建造起来的人类进行数字化生活的虚拟社区的集合体。管理部门与网民之间的关系既可以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相互对立关系,也可以是引导者与被引导者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所以,预防网络犯罪首先要处理好管理部门与网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2.行政执法与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对于网络的监管,我们可以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既要强调政府主动介入,建立一套快速反应的监管体系,又要着力培植网络行业自律督管的民间管理模式。尤其在涉及未成年人上网管理方面,学术界建议成立保护未成年人免于不良网站毒害的组织。它们的重要任务是向学校和家长提供家用网络治理软件,指导学校和家长对未成年人进行“防毒”保护。这些软件分别针对不同年龄层次的未成年人,可屏蔽掉包含色情、暴力、毒品等不良信息的网站和一些游戏网站,并可监控孩子的上网时光。协调好行政执法与自律管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互联网的监管才能真正做到有张有弛、宽严结合,政府自主、网民自觉。
3.立足当前与放眼长远的关系。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同样需要由现实空间法律来规范。一方面,立足当前现状,针对网上突出问题,加强专项立法工作。另一方面,着眼于长远发展,研究制定适用范围更广、具有前瞻性的互联网监管规则。[1]我们在法律调控之中还要预设一定的空间,允许各种思想行为碰撞与冲突。
4.互联网开放式的分享精神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网络时代,科技的发展为资源共享提供了平台,网络新技术和创新应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2]既要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又要最大化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是时代所需,也是实现资源共享的前提。协调二者的冲突,需从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入手,构建“合理使用”、均衡发展的和谐关系。
(三)形成四方面作用力
1.科学利用网络的能力。就是在接触网络和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的同时,能够有效避免网络的负面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为进一步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科学利用网络创设了重大契机。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立法,构建开放、便民的网络平台,在法治的轨道上提升科学利用网络的能力。
2.发挥网络预防犯罪的效力。我们应当关注网络的便捷性特征及其对社会公众的广泛影响,充分发挥网络在预防网络犯罪中的积极作用,在网络中唱响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发挥网络文化的道德教化作用,推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3.为清网而形成的文明向心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是对网络文明的担当,良好的网络生态需要全民守法自律,全民共建共享,[3]清除网络“牛皮癣”, 形成文明向心力,努力构建包括法律防控、管理防控、技术防控、文明防控的网络犯罪防控体系。
4.努力形成预防网络犯罪的社会合力。开展网络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绝非一人、一部门、一地区之责。网络犯罪跨地域、跨国的发展趋势,也决定着全社会必须共同作战、密切协作、齐抓共管。通过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共同参与,努力形成网络犯罪预防的社会合力。为我国网络犯罪防控工作发挥全方面的正向效能,拓展新思路,为网民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参考文献:
[1] 张 鸫.依法治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课题[J].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4(12).
[2] 刘祥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教育信息资源共享的均衡思考[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3(5).
[3] 郑 莹.法治思维下的网络空间治理[J].法制与社会,2015(3).
[责任编辑: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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