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经济与水利工程成本研究
摘 要综合利用开发水利工程费用分摊的目的在于计算项目各项功能应承担的费用及经济评价指标,研究各项功能参与综合利用项目的合理性,确定其参与程度,选择综合利用项目合理开发的方式和规模。费用分摊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分摊和年运行费用分摊。
关键词水利经济;水利工程;成本研究
一、费用分摊原则
一项综合水利工程一般包括水库、枢纽工程和配套工程设施等几部分。枢纽工程往往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水电站建筑物、过坝设施等组成。配套工程主要有灌溉工程的进水建筑物和各级渠系,水力发电工程的输变电设施,给水工程的引水建筑物和输配水管网,通航工程的码头、锚地等。对综合水利工程的费用进行分摊,一般先根据各项建筑物和设施的性质和效用进行分类,分为专用工程设施、公用工程设施、补偿工程设施、兼用工程设施。然后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摊。属于公益性质的投资和年运行费用应由国家或(和)地方政府负担。属于经营性质的投资和年运行费用由享用效益者分担。
二、费用分摊分类
1.专用工程设施
专用工程设施是为某受益部门或地区专用的工程设施,故其投资和费用应由各专用部门自己负担,不需要分摊。如水电站厂房、发电设备、输变电系统是电力部门专用的工程设施,其费用应该由电力部门或相应的受益地区承担。
2.公用工程设施
公用工程设施是同时为各部门服务,故其投资和费用应在各受益部门之间进行分摊。如水利枢纽的拦河闸坝、溢洪道及水库等,是防洪、除涝、灌溉、发电、航运、供水等部门为获得效益所共同必需又可共用的工程设施,其费用应该合理地由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共同分担。通常所说的综合水利工程费用分摊,主要是指这类工程设施的费用分摊。常用的分摊方法有:
(1)按受益主次分摊
这种分滩主要受益者承担主要份额,次要受益者承担较小份额。具体承担的份额,通过分析计算或协商确定。这种方法主观随意性太强,是一种不太合理的方法。
(2)按占用工程效能指标比例分摊
是根据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占用综合水利工程的功能指标,如库容、调节水量的比例进行分摊。该方法的优点是:概念明确,简单易懂,也比较合理。20世纪50年代初期,淮河、黄河、长江流域规划中常采用这种方法。此法的缺点是:没有反映各部门需水的季节性、急迫性。因为在不同年份、不同季节,水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如枯水期,水就很宝贵,而丰水期或汛期,水很多,水的价值就较低。另外发生循环用水时(如发电弃水用于灌溉农田或工业供水),投资分摊就难以合理解决。
(3)按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或折算费用比例分摊
根据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单独举办等效替代工程所需的投资(或费用)占全部替代工程总投资(或总费用)的比例进行分摊。这种方法计算简便,也比较合理,但是没有考虑各部门分摊的投资与其所获效益的关系。
(4)按各部门极限投资额的比例分摊
各部门的极限投资额是该项投资可以给各部门带来的净效益,净效益大的部门,投资的愿望也就强烈些,让其多分摊一些投资也是合理的。
(5)可分离费用-剩余效益分摊法
先分析计算各受益者应承担的可分离费用,进行第一次分摊,将工程总费用减去各受益者的可分离费用的总和后所剩余的费用,再按各受益者的剩余效益比例进行第二次分摊。可分离费用与分摊的剩余费用之和即为该受益者应分摊的费用。可分离费用是指为满足某受益者的要求,综合水利工程需增加又可分离出来的费用。剩余效益是指受益者所获得的效益或单独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费用(两者取其数值小者)与可分离费用的差额。这种分摊方法较为复杂,但是比较合理.。
(6)等经济效果分摊法
这是按使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分摊的费用可获得同等经济效果的方法进行分摊,如等抵偿年限法、等经济效果系数法等。
3.补偿工程设施
补偿工程设施是为补偿受损部门或地区的损失,恢复江河原有功能的工程设施,如因拦河修建闸坝,影响正常通航和竹木流放,防碍鱼类正常洄游,为恢复江河原有通航能力,维护鱼类繁育的环境而修建的船闸、升船机、筏道、鱼道等。这些工程设施虽然是航运、水产部门专用,但并不增加这两部门的效益,而是为了恢复江河原有功能,属于补偿性质,其费用通常由受损部门或地区以外的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共同分摊。如果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提高江河原有功能,提高航道标准,由于航运部门获得新的效益,因扩大功能而增加的费用应由航运部门承担。
4.兼用工程设施
兼用工程设施虽为某部门或地区专用,但兼有公用作用的设施,如水电站厂房,虽是水力发电部门专用的工程设施,但有些也兼有挡水建筑物的作用。这类工程设施的费用一般可分为两部分:可替代公用工程设施的费用,按公用工程设施对待,由各受益部门和地区共同分摊;为受益部门或地区专用而增加的补充费用,按专用工程设施对待,由专用部门或地区承担。
三、费用分摊方式
1.经营部分的分摊方式
综合水利工程的经营部分由受益人直接承担,一般采用如下方式:
1)由各受益人共同筹集经费来实施项目。
2)由政府或企业投资开发项目,由受益人分年缴付受益费用,归还投资及垫款或偿还贷款。
3)以投资、垫款或贷款作为计算收费标准的基础,向受益人收费。
2.公益部分的补偿机制
综合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应由政府承担,政府承担的方式一般是直接投资或者给项目补贴及优惠政策。为了维护水利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降低水利设施老化速度,应建立合理的水利工程补偿机制。对于水利工程投资形成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增值属性,视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补偿机制有:
1)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管护,保持其使用价值的完整性,保持由设计书或国家规定的公益服务功能。所需资金通过国家财政拨款予以解决,并根据水利工程管辖范围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2)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按一定的标准征收防洪保安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费,用于对水利工程公益性支出的补偿。
3)充分利用水利工程本身具有的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水利经济及多种经营,以弥补水利工程公益性支出部分资金的不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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