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防治现状及治理措施
随着社会不断快速发展,经济水平逐渐提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同时,必须把握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船舶在江河湖海航行和作业时,就要防止船舶对水体造成污染和损害。重视并做好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履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国家防止船舶污染法律、法规、政策,咸宁市船舶检验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以保护和改善水域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及造成的主要危害
(一)船舶产生的污水
一是含油污水,主要是:船舶机舱、动力机器处所产生的油污水和船舶装载的货油和运营中使用的油品残留产生的油污水;二是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包括黑水和灰水。来源主要是船舶卫生设施收集并排放的污水和废物以及日常生活用水;三是在化学品船或危险品船舶上,含有相应有毒液体的污水等;四是船舶的压舱水、洗涤水、洗舱水等;五是船舶如发生溢油事故,产生的外泄油品和危险品等。
(二)船舶产生的垃圾
一是船舶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这些垃圾主要包括:船舶营运过程中船员在正常工作生活中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船舶营运期间产生的工作用品废弃物的和船舶运行时产生的各种废弃物。
二是船舶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等。柴油机尾气排放主要看其氮氧化合物及其他相关排放物的排放是否超过国际排放标准,噪音处理方面在船舶设计建造时应充分考虑在机器运行处所进行降噪处理。
(三)船舶污染物的主要危害
船舶随意或意外排放油类、毒性的有害物质、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废水和超标的发动机尾气时,对周围水域造成的污染是具有流动性的。船舶排放的一次污染可能会波及多个地区,严重的危害污染会导致周围空气有害物质增多,空气质量受到影响,水质受到严重损害,江河湖海栖息的水中生物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最终会严重影响水体自身调节能力,给这些水域生态、水中栖息生物资源和居民日常用水带来不可逆转的危害。
二、船舶现行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一)船舶生活污水防治
船舶营运或作业期间卫生设施产生的生活污水,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在船上安装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对处理达标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船舶在停泊过程中将生活污水收集到岸上处理。对含油污污水,主要由油污分离器进行处理,分离出油污水收集上岸处理。
(二)船舶生活垃圾防治
船舶航行或作业时产生的生活垃圾,最常见的处理方式就是收集上岸处理。这种方式经济易行。需要到港口、码头具有收集、转运、处理船舶生活垃圾的能力。另外船舶生活垃圾處理方式还有在船上焚烧、磨碎排放等方式。
三、船舶防治污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船舶维护和保养未及时进行。近些年来,内河客货航运受公铁影响较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较差,不愿意在船舶维护,保养上再投入资金,致使一些船舶出现管道腐蚀、部分密封处出现漏油现象,导致船舶油污水增多。
(二)船公司在船舶污染治理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对船员开展船舶污染环保知识培训,造成船员对船舶污染防治要求不清楚、不了解。二是部分船公司不重视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未建立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及措施。三是船舶未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船舶垃圾记录簿》记录和垃圾上岸回收工作。
(三)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处于失控状态。船舶在实际营运过程中,管理机构无法监控船舶是否将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进行了直接排放,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处于失控状态。
(四)船舶柴油发动机排放及生活污水排放检测机构的确定。在船舶投入营运后进行定期法定检验时,船籍港船检机构大多无法对船舶柴油机氮氧化合物、颗粒物排放和船舶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进行专业检测,可能出现船舶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排出的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的发生。
四、船舶防治污染工作的管理建议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对于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关键要在源头进行控制。一是要应健全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完善船舶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二是在船舶设计建造过程中,必须要求船舶具备防污染结构和防污染设备。装船使用的柴油机必须持用《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定期检测船舶柴油机氮氧化合物和船舶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保证设备运行正常。三是航运企业应加强船舶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船舶设备尽可能少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四是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把关,加强对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同时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以应对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等污染水域事件。五是加强港口、码头、装卸战的安全监管工作。应规范这些场所对污染物接收、处理的流程,并明确这些场所的处理能力及应急处置要求。六是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加强老旧船管理,推广使用新能源和绿色环保船舶。禁止污染治理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七是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应按照“三同时”的要求,保证新建港口、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船舶岸电设施。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在合理使用水资源进行航运的同时,还需要多部门共同建立协作及应急反应机制,齐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水域船舶污染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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