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下的安全港口
【摘 要】 从安全港口定义出发,分析承租人提供安全港口责任的时间,并结合安全驶入港口、安全使用港口、安全离开港口等相关案例分析承租人对于安全港口责任的范围。通过判例,分析承租人指定船舶到达不安全港口的后果。承租人应谨慎选择港口,避免因违反安全港口保证条款而承担巨额赔偿。
【关键词】 安全港口;突发事件;英国法;承租人责任;良好船艺
船舶所有人在签订租船合同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之后,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船舶被指定要去的港口是否安全。在租约(NYPE格式)中会有如下约定:Vessel shall be employed in such lawful trades between safe ports... (船舶受雇佣航行于安全港口之间)。
1 安全港口的定义
根据英国法案例The Eastern City [1958] 2 Lloyd’s Rep. 127 第131页,Sellers L J法官对于一个港口是否是安全港口给出了以下定义:“A port will not be safe unless, in the relevant period of time, the particular ship can reach it, use it and return from it without, in the absence of some abnormal occurrence, being exposed to danger which cannot be avoided by good navigation and seamanship…”(在没有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在船上使用了良好船艺时亦不能安全地驶入、挂靠及离开一个港口,这港口就是不安全的。) 法官同时指出,每个航道、港口、泊位都会有各种危险,比如风浪、潮流、坏天气等。港口一般都有减少或避免这种危险的措施,比如浮灯、预先海事警告等。这些风险只要能采取良好船艺可以避免就不能把该港口看作不安全港口而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对于突发事件(abnormal occurrence),在The Evia (No.2) [1982] 2 Lloyd’s Rep.307 一案(以下简称The Evia案例)中,Lord Denning大法官认为,如果一个港口本身在结构设施上是安全的,而船舶是由于一些与港口本身结构无关的某种独立的、异常的、外来的意外造成损失的,那么船舶所有人不能基于不安全港口要求承租人承担损失。Lord Denning法官举了几个例子:一位合格的引航员或其他港口当局人员犯了一个错误;一艘船舶失控而引起碰撞;大火从其他地方蔓延到船上;台风突然袭击等。在这些突发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免责。
2 承租人提供安全港口责任的时间
港口在什么时候变得不安全要承租人负责呢?是在承租人指定港口时还是在船舶抵达港口时,又或者是在向港口航行时?在The Evia案例之前,承租人要保证在除了突发事件以及暂时性不安全情况下,对上述期间都要保证港口安全。在The Evia案例中,期租承租人指示船舶从古巴装货后开往伊拉克巴士拉港卸货,在卸货后,伊拉克与伊朗爆发战争,船舶被困在港口无法离开,船舶所有人以承租人指定的港口不安全为由要求承租人承担损失。贵族院法官认为承租人没有违反指定安全港口的义务,巴士拉港在指定时预期安全(prospectively safe),在船舶抵达后由于突发事件才变得不安全,承租人指定安全港口的责任不具有连续性,因此,承租人并没有违反安全港口义务。这是承租人对安全港口的第一个责任(first obligation),也就是说港口在指定时预期安全即可。
承租人指定港口之后,港口变得不安全,承租人就负有第二个责任(secondary obligation),即承租人在完成第一个责任指定安全港口之后,若在船舶航行途中,该港口变得不安全,承租人就有义务取消之前的指定或者重新指定新的安全港口;若在船舶抵达港口后,港口变得不安全,承租人有义务指示船舶离开并重新指定新的安全港口,否则,构成违约。但是,如果离开已经不可能,比如在The Evia案例中,由于战争爆发,船舶离开巴士拉港已经不可能,这时承租人并不构成违约。
3 指定安全港口责任范围
承租人指定安全港口责任范围包括安全驶入、安全使用以及安全离开港口等。
3.1 安全驶入港口相关案例
承租人对于指定安全港口的责任包括保证船舶应当能够安全抵达港口,安全港口的范围包括通往港口途中的航道。
在The Sussex Oak (1949) 83 L1 L Rep.297案例中,期租承租人指示船舶在1月份驶入汉堡港,港口有大量浮冰,引航员认为是安全的,当进港时,在河道上船舶碰上一块大浮冰,船舶无法转弯、倒退以及抛锚,引航员指示压过冰块,导致船舶受损,法官判决承租人违反指定安全港口的义务,因为船长在使用良好船艺之后仍然无法安全抵达该港口。
在The Marinicki [2003] 2 Lloyd’s Rep.655案例中,船舶在驶入港口途中被航道上的障碍物损坏,船舶所有人虽然无法证明在指定港口时障碍物已经存在于航道中,但是由于港口没有正当程序监测并报道航道有无障碍物或者去寻找和除去有障碍物的功能,因此,法官判定该港口不安全。
3.2 安全使用港口相关案例
安全港口不论是在自然属性方面或者人工建造方面,从位置上、规模上以及设计上都应当适合特定船舶安全停靠、作业。
在Saxon Queen (1913) 108 LT 564一案中,期租承租人指示船舶至英国克拉斯科港口,该港口平常是安全的,但是由于当时风势突然地改变令该港口变得危险,法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港口是不安全的。
判断一个港口是否能够安全使用并不是看是否能保证船舶可以无间断地使用港口,如果在港口有危险时,港口有相关的措施能够保证船舶安全离开也是可以的。
在The Eastern City [1958] 2 Lloyd’s Rep.127一案中,船舶在冬天不能安全地停留在港口,并且由于坏天气的原因,船舶无法安全离开港口。法官认为该港口不安全,除非港口能够及时预测到这种坏天气并且确保船舶能够有足够时间安全离开港口。
当港口出现坏天气时,港口方应当提供给船长足够的警告信息。在The Dagmar [1968] 2 Lloyd’s Rep.563一案中,期租承租人指示船舶从加拿大开往意大利,在圣劳伦斯河的一个港口装货,当遇上坏天气时,由于港口狭窄,船舶需要驶离泊位避风,但是船舶没有收到相关天气报告或者预警,承租人的港口代理也没有预先通知船长,导致船舶撞上码头搁浅,法官认为该港口不安全,要求承租人承担由此给船舶所有人造成的损失。
3.3 安全离开港口相关案例
在船舶正常离开港口时或者遇到坏天气等紧急情况被迫离开港口时,港口应当有适当的措施保证船舶正常离开。
在英国最近的一个新案例The Ocean Victory [2013] EWHC 2199 (Comm)中,承租人要求船舶在南非萨尔达尼亚港装货,在日本鹿岛港卸货,根据租约条款,承租人保证港口安全(预期安全)。在船舶到达鹿岛港后,天气情况开始恶化,在船舶离开的当天上午,鹿岛港遭遇了蒲氏9级大风袭击,海浪高度为1.5~6.5 m,形成了长浪(long wave)。根据承租人代表的建议,由于系泊缆和拖船在当时的天气条件下不足以控制船舶,船舶因此驶离了港口。在离开时,船舶遇到强风和大浪,导致搁浅、破裂。船舶所有人称承租人违反租约中的安全港口保证条款,向承租人展开法律程序索赔损失。在本案中,鹿岛港易受到长浪的影响,港口航道易受到低气压所引起的强风危害,且这种强风不属于突发事件。因此,这就存在船舶在恶劣天气情况下被指示离开港口的真实的风险,而在这种情况下,港口不具备适当的系统确保有需要的船舶可以安全驶离港口,即使运用优良的航海技术也无法避免,这就构成该港口的预期不安全(prospectively unsafe)。
4 船长或者船员需具备良好船艺
承租人经常用来抗辩不安全港口的理由是船舶的损失是由于船长或者船员航行疏忽而造成的。承租人虽然要对提供不安全港口而造成船舶所有人的损失负责,但损失与不安全港口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由于船长或者船员的疏忽导致损失,则因果关系中断,承租人无需赔偿损失。
在The Polyglory [1977] 2 Lloyd’s Rep.353一案中,该油船被指示去波尔拉努威尔(La Nouvelle)港口卸汽油,卸货后在开始加压载水后不久,由于天气恶化、风速增强,船长和引航员决定离开港口,但是由于压载水不够,导致船舶很轻,结果在离开时右锚走锚而损坏了海底油管,船舶所有人基于港口不安全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以船长船艺不好为由抗辩,认为船长太早起锚,没有及时运用主机来协助船舶,船员没有及时发现右锚走锚等。该案法官判决港口不安全,除非有高标准的船艺,危险是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并没有中断,因此,承租人仍然要赔偿船舶所有人损失。由此可知,只要船长在危险状况下,采取了合理的决定和措施,因果关系就不会被中断。
5 承租人指定船舶到不安全港口的后果
如果船长根据承租人指示前往不安全港口造成了损失,承租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收到承租人的港口指示后,船舶所有人有权利在一定时间内考虑港口是否安全,只有在船舶所有人考虑时间不合理时才构成对承租人指示的违反。船舶所有人明知港口不安全应当拒绝前往该港口,或者尽快离开,由此而产生的费用承租人应当承担;船长在明知港口不安全的情况下,为了迎合承租人,决定进入港口,在发生损失后又向承租人索赔,那么船舶所有人的行为构成弃权。在The Kanchenjunga [1989] 1 Lloyd’s Rep.354 一案中,承租人指示船舶到哈尔克岛(Kharg Island)装原油,当时“两伊战争”刚刚开始,该港口为不安全港口,船舶所有人在明知该港为不安全港口的情况下依然前往,当船舶在锚地抛锚并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后,港口遭到轰炸。于是,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指定另外的安全港口。该案法官判决船舶所有人同意前往Kharg Island港口已经放弃了拒绝去该港的权利,因为船舶所有人完全知道这些风险。
承租人违反指定安全港口的义务给船舶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船舶的损失、修理费用、时间损失以及由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等。
6 结 语
判断一个港口是否安全要以事实为依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英国法院并不鼓励双方引用先例来证明港口是否安全,因为每一个案例都有不同的情况,因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作出判断。
承租人违反安全港口的赔偿责任往往数额巨大,包括船舶修理、油污责任等,可能会让一个承租人倾家荡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承租人应当谨慎选择港口,也可以通过投保来转嫁风险。
参考文献:
[1]杨大明.期租合同[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7:20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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