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压载水取样及指示性分析初探
摘要:《压载水公约》于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针对船舶压载水港口国安全检查所涉及取样及指示性分析阶段,本文剖析了压载水取样检查规定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之间的不一致问题,接着详细介绍了压载水的排放标准及缺陷时的处置措施,并对压载水取样要求、取样位置及方法和取样途径及取样点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给出压载水样品的运输、维护、存储和标记的一般原则和主要内容,最后概括了取样压载水的指示性分析方法。通过对船舶压载水取样及指示性分析过程进行探讨,本文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履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压载水 取样 PSC检查
0引言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国际海事组织(IMO)A.868(20)决议通过《2004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简称《压载水公约》),该公约将于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1-4]。据估计,目前全球约60 000艘船舶将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截至2017年7月,全球大約已有4 100艘船舶安装了压载水管理系统,国内目前大约安装了100条船左右[5]。
针对《压载水公约》,虽然港口国检查导则(PSC导则)(MEPC.252(67)) 规定了PSC 检查方式采用初步检查、详细检查、取样及指示性分析、详细分析四个阶段,但是由于BWMS型式认可与港口国检查(PSC检查)取样分析方法得到“是否满足D-2标准”的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性[6,7]。同时,加之国内法律法规对船舶压载水取样的具体细节并无详细规定,压载水取样分析的存在复杂性和技术局限性,这些无疑给船舶压载水PSC取样及指示性分析检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压载水取样分析面临的问题
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是目前符合 D-2 标准的最主要手段(其他措施主要是概念性压载水系统设计,如无压载水设计、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压载水公约》第9条授予了港口国对到港船舶进行检查包括取样检查的权利[8]。不同于其他公约如SOLAS 公约/MARPOL 公约关于PSC 检查的要求,压载水公约允许PSC 检查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采取压载水取样检查方法来判断船舶是否符合D-2 标准[9]。
目前存在的关键问题是:PSC检查过程中的取样分析方法并没有统一,且PSC 检查的取样检查规定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技术方法存在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极有可能导致分析结果显示经过型式认可的BWMS处理后的排放压载水超出D-2标准,从而认为船舶违反了压载水公约,使船舶有滞留的风险。
上述问题会产生船旗国机制和港口国检查机制上的相互矛盾:
第一,在船旗国机制下的符合性。船旗国主管机关负责其船舶符合公约要求,而证明船舶满足要求的最终文件是压载水管理证书。对 BWMS 的可靠性保证主要是通过对 BWMS 进行型式认可(按照G8导则)和船上安装检验。营运船舶需要通过压载水记录簿证明其营运符合公约要求。压载水公约明确规定港口国有必要接受证书的有效性。
第二,港口国检查(PSC)机制下的符合性。压载水公约第 9 条授予了港口国检查(PSC)的基本权利,允许对船舶进行检查包括取样(参照G2 导则)。问题是:如果船舶安装了经过型式认可的 BWMS,但在 PSC 检查取样验证时仍然不符合 D-2 标准,那么授予 PSC 取样检查的权利是否成为了质疑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证书有效性的权利?如果一旦出现 PSC 取样检查结果证明超过了 D-2 标准,但船舶具有型式认可的 BWMS,且一切运行和维护正常并持有有效的压载水管理证书,这可能导致出现“ PSC 判断船舶不符合公约要求、船方坚持船舶符合公约要求”的情况。
针对上述矛盾,尽管MEPC会议(MEPC.253(67))避免对先行者(early mover)处罚的决议明确规定,对在经修订的G8导则实施之前已经安装经型式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不受到处罚;在经修订的 G8 导则通过之前,现有的 G8 导则仍然继续适用;在公约生效后的3 年试用期内,若“非船东责任”,PSC 检查时的取样分析结果不构成船舶的违法或滞留理由。然而,这仍不能解决“PSC 取样分析方法与 BWMS 型式认可方法不一致导致符合性结论不一致”这一根本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虽然 IMO 确立了在没有制定全球统一的压载水取样和分析程序之前“不能基于港口国取样对船舶及船员进行刑事制裁或滞留”原则,但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对压载水的要求与 IMO的不同,就“免于刑事制裁”原则美国表示了明确反对[10]。
2 压载水排放标准及处置
2.1 压载水置换标准
对压载水置换D-1标准,《压载水公约》要求压载水置换区域应距离最近陆地至少200nmile;且水深至少200m。如船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距离最近陆地至少50nmile,且水深至少200m。另外,港口国可指定船舶进行压载水交换的地区,但该区域的指定不应当影响船舶的正常航行和操作。
对于压载水处理D-2标准,《压载水公约》要求船舶压载水中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μm 的存活生物少于10 个/m3;最小尺寸小于50μm 但大于等于10μm 的存活生物少于10个/ml;指标微生物的排放不得超过:有毒霍乱弧菌少于1 菌落形成单位(cfu)/100ml 或小于1cfu/g 浮游动物样品(湿重),埃氏大肠杆菌:少于250cfu/100ml;及肠道球菌:少于100cfu/100ml。
2.2 发现明显依据的处置
PSCO应当在压载水指示性分析或详细分析后,确定缺陷是否严重到需要滞留船舶,在这个阶段船长应联合PSCO,在与港口国、船旗国联系后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一个可靠的船舶和压载水管理方案。如果船舶没有被滞留,船长决定在取样间的任何时间内开航,港口国应当立即通知下一港口国的主管当局,当船舶抵达后应当被检查。不管是指示性分析还是详细性分析,如果D-2标准中设定的三个指标仅有一个或两个被PSC用来停止排放,那么如果证明其符合指标要求,压载水排放应恢复。
当船舶有明顯证据表明船舶压载水违反《压载水公约》时,PSCO应通知船长,船舶不得再进一步进行压载水排放操作,任何正在进行的排放应立即停止。船长应当立即采取适当的评估和措施,确保船舶在稳性和结构强度方面的安全,确认不能排放压载水对货物操作的影响。除警告、滞留或驱逐船舶外,在不威胁到环境、人体、财产或资源安全的前提下,PSCO 可进一步考虑以下替代处置措施:可将缺陷船舶压载水排放到符合D2标准的移动的(或其他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或者转移至岸基压载水接收设施;保留船舶压载水并限制进一步货物装卸,在任何时候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结构强度,该船可以安全地航行到下个停靠港口;使船返回到原始地排放压舱水,这一方案只有在压载水和沉积物来自一个地区(即没有混合),在执行这一方案前,港口国应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保持安全性和结构强度,以使该船能安全航行;允许船驶离根据D-1标准或公约交换压载水,使用D-1标准的方案限于船只应用D-2标准前。
3压载水取样探讨分析
3.1压载水取样要求
针对适应不同公约标准(D1或D2),对取样要求存在不同。针对D-2标准下的压载水处理标准符合性检查的取样,应充分考虑如下要求: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应在压载水排放时,从排放管路尽实际可能靠近排放点处取样。舱内取样应仅用于压载水在舱内或之前进行了压载水处理的情况;如压载水处理的任何过程是在压载水排放期间进行,不应舱内取样。通过人孔、测深管或空气管的取样检验的非首选方法。当通过直接舷外排放阀排空,如上边舱,而不使用压载泵时,舱内取样是合适的方法。
3.2 压载水取样位置及方法
对于不同的船型,不同的装载情况以及不同的目的,都对取样方法、取样点有着不同的要求。这就需要取样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恰当的采样位置,选取合适的取样方法。常用采样位置有两种:排放管路采样和压载舱内采样。
(1)排放管路取样
由于采用等速取样,主水流不应偏离或汇集,在排放管路取样过程中,常使用撬装过滤器、内有浮游生物网的圆筒、内有浮游生物网的取样管及连续滴注取样器等取样工具,故具有能“准确代表实际排放物中各种物质和生物的浓度”优点。但由于管路可能位于机舱,空间狭小的,浓缩后的水处理不便。
(2)压载舱内取样
在位于压载舱内取样时,可以采用如下四种方法。
①从人孔取样 缺点 难以采集全深度数据,局部取样;多个水层深度取样。
②使用浮游生物网:用垂直网从舱内能达到的最深取样点上拉取样;所有的浮游生物网应放低至压载舱内可达到的最深深度,并以0.5 m/s 速度回收;及需要垂直拖网多次来满足所要求的取样量。经取样的水量可以通过在网口的流量计或计算取样深度和网开口直径测定。
③使用泵:如可能的话,为了获得垂向样品,泵的吸入管应降低到不同的深度提取不同样品;以及所取样品量可以通过软管上的流量计测定或用较大的容器测定泵出水量。
④从测深管和空气管取样:检测压载水置换时可能存在误差(非多空,直流法);使用流量计或容器测量水量;泵的扬程 抽吸泵 惯性泵;使用不增加生物死亡率的泵
3.3 取样途径及取样点对比
取样途径及取样点对比分别如下表3-1和表3-2所示。
4 样品的维护、储存、标记和运输
压载水样品的维护、储存、标记和运输直接导致压载水检测结果的精度。目前,测试是否符合公约的取样和分析法仍在制定中,样品的处理和储存也会随着目的和特定分析法而发生变化,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主管机关仍在研究以确定测试是否符合的最合适的方法以及采集、处理和分析样品的最佳方式。IMO尚无可推荐给主管机关使用的具体取样或分析议定书。但是,在压载水样品维护、储存、标记和运输中应遵守如下基本原则:① 样品的处理和存储应与拟采用的分析方法相适应。② 样品收集数据表、监管链记录应随样品保存。③ 样品应使用胶带密封样品瓶。④ 样品容器的标记。每个样品瓶,记录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日期、船名、样品识别编码、舱号和防腐剂(如有)。
具体来说,根据G2规则,在采集样品后,PSCO的应将如下数据记录在册,以便样品标记、存储:① 船舶细节。如船名,IMO编号,呼号,船籍港,总吨,建造日期,压载水舱容等;② 取样舱的类型、位置和取样点的类型、位置。③ 取样舱的容积和取样的水量 (容积);③ 压载水管理方法 (置换或处理);④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制造商和采用的日期;⑤ 样品识别号 (包括备份的数量);⑥ 样品类型 (较大、较小的浮游生物、微生物);⑦ 取样技术。如网(包括垂网拖拉深度、网口尺寸、网眼的尺寸);泵(包括取样深度、泵的能力、以升/分钟表示);瓶(包括取样深度,瓶的容积,以升表示);使用的其他取样技术的细节;⑧ 取样时间开始和结束时间;⑨ 所取水样的来源 (纬度/经度/港口);⑩ 如样品在船上浓缩,具体的过滤和网的尺寸(如适用)。
5 压载水指示性分析方法
不同于详细分析阶段对可生存生物数目牢靠的和直接的测量,指示性分析是通过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的操作对可生存生物数目快速的和粗略的预估。指示性分析对有机体数字计数的精度较低,故其关于D-2标准的置信度较差于详细分析得出的结果,但具有消耗时间短且要求技能较低的优点。在进行指示性分析之前,港口国应充分不同的取样方式(例如网或泵)和样品储存条件(例如光、温度、储存容器),选定其PSCO在指示性分析中所应用的方法,并对选定的方法评估采样人员、船员和船舶健康和安全风险,对任何选定的指示分析方法给出临界值。符合D-2标准时所采用的船舶压载水指标性分析方法,如下表5-1所示。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样本不一定为代表样本,故指示性分析结果不精确。当指示性分析远超压载水处理标准,可认为构成不符合。但在做出任何停止压载水排放和继续进行详细分析的决定时,应当在建立一段时间内多个取样样本的指示性结果分析基础上。同时,等待详细检查结果时,不应延误船舶动态、移泊、离港计划。
6 建议
在《压载水公约》生效后,船舶压载水取样点的选择、采样原则的确定及指标分析方法选取等已成为PSCO面临的主要问题,也可为PSC检查提供经验积累的机会。对此,我国应积极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履约培训,修改现行的压载水检查的工作程序,培训和培养专业素养的港口执法人员。通过建立起国家试验机构和试验能力,提高实验室化验处理、分析数据能力,为公约生效后履约积累经验。同时,应联合海事主管部门、船东、产品厂家、试验机构及船级社开展船上D-2标准符合性研究。在IMO、成员国主管机关、船员以及航运公司共同努力下,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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