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对监狱服刑犯人改造的影响
摘 要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在通过对不同时期婚姻家庭关系的分析,和对监狱服刑人员的历史探究,以及结合我国关于监狱法规的不同规范,来进一步阐明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监狱服刑犯人改造的影响。不仅包括心理影响,也包括改造后的社会回归问题。本文重点探究了婚姻家庭关系中未婚监狱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和已婚监狱服刑人员的生育权利。
关键词 婚姻家庭 监狱服刑人员 改造 生育权
作者简介:唐淑尧,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69
一、婚姻家庭关系演进、监狱服刑人员的含义及研究意义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演进划分及影响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联系不同社会群体,保障其生存繁衍、生产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同社会、经济、文明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的。家庭关系来源于婚姻制度的构建,同时结合人类群居的生活习性,婚姻制度将性、生育权利、金钱继承等社会关系固定化,统筹结合产生家庭,进而外延以经济、政治、生活等基本权利。
1.原始社会中婚姻家庭的影响
原始社会早期,人类仍以生存繁衍生息为首要目的,尚未曾发现有婚姻家庭关系的认识,摩尔根理论提出亲属称谓制,来源于男女杂交、乱伦禁忌,产生“血缘家庭”。婚姻家庭制度尚未建立,但仍成立一定的社会阶级关系,比如能够猎捕更多猎物的人将享有更多资源和权利,包括对生育的权利。这样的模式下婚姻家庭更加偏向于性和生存的特性,以此为发展基础,婚姻家庭也慢慢呈现扩大化和社会化趋势。
2.传统农业社会缓慢发展
农业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逐渐固定,但仍偏向于男性为主导地位,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功能被削弱,呈现群居式的家族形式,府第人伦意识觉醒,并且在面对人身和财产问题上更有社会犯罪意识,向社会保护意识转变,集中向劳动创造和财富积累的过程转变,整体呈严格规范发展,并且结合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制度发展。
3.现代工业社会中趋近完善
婚姻关系更加着眼于从妇女的角度出发,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地位的变化,妇女不再完全的成为婚姻关系的弱者。家庭关系更倾向于多角色和多元化。在工业化社会进程中,基本价值观和婚姻观的变化,更加重视个人特色和个人幸福,男女平等和人权保障,促使婚姻家庭的平权化,妇女和儿童得到更多的社会保护,彼此的经济需求相对平等。
(二)监狱服刑人员改造及心理探究
1.监狱服刑人员的定义
监狱服刑人员是指由人民法院审判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并且投入监狱的人员。中国对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的称呼从“犯人”、“劳改犯”、“囚犯”、“罪犯”,再到“监狱服刑人员”,也侧面体现了中国监狱治理体制的逐步文明化,逐漸重视人权主义及社会影响关系。
2.监狱服刑人员的心理探究
采用 SCL- 90症状自评量表①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怖、人际关系敏感等。而当服刑人员进入到服刑中期后,他们的心理问题则更倾向于社会家庭方面,由于能和社会、家庭的联系机会较少,主观判断意识易产生偏差,可能生消极厌世、自暴自弃、抑郁。
二、婚姻家庭关系对服刑犯人改造影响的历史考察
以“服刑”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有记载的文书中,是在清朝周亮工《书影》卷二:“ 忠愍 以乙卯冬服刑。子与方决囚江北,不与事。”而监狱的雏形在《周礼·秋官·大司寇》 之“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害人, 之圜土, 而施职事焉” 中以“圜土”一词有所体现。
清末时期,在中国传统文化思想背景下,着眼于仁道,加之以佛教盛行,提倡慈悲为怀,以及当时西方列强对中国的入侵,同时也带入了关于监狱服刑的制度改变和改良。1901年,刘坤一、张之洞联名上奏的《变法三折》奏折中首次出现了“恤刑狱”,强调了“恤”,有体恤安抚之意。亲属探视有了雏形,婚姻家庭关系显然有了影响效力。古代多重视孝道,亲戚犯罪尚有“亲亲得相首匿”,婚姻则以夫为妻纲,丈夫若有犯罪,妻子多以依靠,其门府宅院多为之奔走。同时,西方列强的入侵之下,对中国人的剥削和奴役达到新的高度,监狱改良的风潮事实上是当时清朝当权者以合列强的心理要求,但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对监狱制度的现代化有所发展。清朝沈家本提出“监狱者, 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更是强调教化、感化和司法人道主义。同时提出以一定的劳动量和记分制、探视等机会作为奖励,达其所期望的感化目的。可见服刑犯人对家人探视是持有积极渴望的态度,同时也反映了家庭关系确实对刑罚服役将产生积极作用。
1949年新中国正式成立,在各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面对包括战俘、政治犯等特殊犯罪分子的监管和处罚成为重点,于是废除了原先旧的监狱制度和法律,创建了同新中国的改造罪犯相平衡的新制度。于1994年12月29日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监狱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肯定了婚姻家庭关系对犯人改造的影响作用。
例如,《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其中对亲属的界定范围囊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子女、父母和配偶,说明维持良好而稳定的婚姻家庭将有利于监狱服刑犯人的思想改造。
《罪犯会见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为何如此加以限制婚姻家庭关系人员的会见和探视呢?从侧面可以反映出婚姻家庭关系对监狱服刑人员的影响效力,同时也是因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自然人对服刑犯人基于亲缘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社会关系,易产生超出客观行为之外的主观思维,反而会因为情感因素的加持,从而做出转移财物、处理罪证、隐瞒包庇、蓄意报复等不利于服刑犯人遵守监规、认真服刑的不良行为。同时对于职务类犯罪,多数是涉及对于权力的滥用、财物的侵吞等更具有利益牵连关系的犯罪,因而在限制会面的家庭关系成员更为广泛,也是为了避免面对金钱和权利的双重诱惑。可见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监狱服刑犯人的改造有积极影响也有阻碍作用。
三、当代婚姻家庭关系对服刑犯人改造的综合影响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是社会关系的缩影和体现,同时也是人类“自我实现”②的需要。对于服刑犯人的改造不仅限于其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处罚、对受害人的赔偿、自我的悔过,重点在于让服刑犯人能够重归社会,并且能以一个理性的守法人的身份重新生活,享有权利也履行义务。
(一)婚姻关系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1.探究未婚状态监狱服刑犯人改造
监狱服刑犯人作为罪犯接受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审判和处罚,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其基本人权。基本自身需求应当予以重视,包括伴侣和性。在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这类基础的追求被满足的情形下,心理需求的到安抚,精神得以镇静。例如是监狱服刑人员在收监前,已有“事实婚姻”③的对象或已育有子女,则更加需求基本生活的平稳。实际上将帮助监狱服刑人员进行改造,并且平缓服刑人员的情绪, 促使其以更加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
有许多人认为结婚行为会削弱刑罚的执行强度,减损刑法等公权力法律的威信。但不可忽视的是结婚是《婚姻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婚姻的缔结不仅是权利也包括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并非大多数人认为的婚姻是逃避刑罚的手段。
《婚姻法意见》第 10 条: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 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从中可以反映出对于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利是加以保护和认可的,虽然有所限制,但仍是有条件的允许。
2.探究已婚状态监狱服刑人员改造
监狱服刑犯人已经缔结结婚关系,在限制人身权利的情形下,婚姻关系的现实化显得十分困难,而且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监狱服刑人员的妻子或孩子可能感受到羞愧等情绪可能会对服刑人员造成巨大的同感,或许会因此提出离婚。但对于监狱服刑人员仍是一种心理负担,因而对于被离婚的监狱服刑人员应当密切注意,从多个方面进行开导。
同样,为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在其生育权有诸多讨论。监狱服刑必然会限制监狱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则可能对其配偶的生育权有所剥夺,实际上这违背了基本的立法精神和人权保障。目前,我国少数监狱未解决相关问题,试点提出了“亲情会见”、“夫妻房”等特殊保障制度,以此维护服刑人员及其配偶的同居权利,也是稳固服刑人员的婚姻和家庭,但总体应有所规定和限制。
(二)家庭成员关系之间的影响
探究家庭关系对监狱服刑人员改造的影响,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应当作为研究的基本蓝本。监狱服刑犯人的改造不仅是刑罚的威慑和惩处,同样也是基于刑法的人道主義对监狱服刑犯人思想上加以改造和变化,而家庭关系则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每一个罪犯在家庭中都其应有的角色,家庭关系对其成长有着极大影响,罪犯服刑时,婚姻家庭之间的真切感情将成为罪犯最大的心理支撑,在减缓其心理负担和指导未来发展道路上有很大帮助,有助于监狱服刑人员的积极参加改造工作。
对于路途遥远,不便经常探监的服刑人员家属,现今可凭借监狱分发的查询账号和密码登录“服刑人员信息查询系统”④,借此系统可以相对了解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的改造表现等基本情况,帮助监狱管理提高服刑人员提高改造质量。
但不可否认的是,家庭关系中对于服刑人员仍可能存在偏见,基于羞愧、舆论、恐惧、厌恶,以及社会压力的综合情形下,可能对服刑人员产生隔阂,甚至杜绝联系,这将给服刑人员的改造带来阻碍。因而全面建立监狱走访制度,通过监狱工作人员的走访工作,于服刑犯人家庭的说明和安抚工作,平稳其家人的心理压力和缓和家庭之间的矛盾情绪,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
注释:
①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又名症状自评量表(Self-reporting Inventory),有时也叫做Hopkin"s症状清单,其作者是德若伽提斯(L.R.Derogatis)。HCSL最早版编于1954年,该量表共有90个项目,从感觉、情感、思维、意识、行为直至生活习惯、人际关系、饮食睡眠等,均有涉及。
②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其心理学理论核心是人通过“自我实现”,满足多层次阶级性的需要系统,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达到“高峰体验”。
③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是以同居关系认定。
④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务系统http://:90,该系统于2014年4月启用,由广东省首先采用,用于查询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信息、刑期变动、奖惩情况等。
参考文献:
[1]童恩正.摩尔根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8(3).
[2]李桂梅.试论当今中国婚姻家庭嬗变的特点.求索.2009(5).
[3]贾洛川.监狱服刑人员的符号演进与文明治监.河北法学.2015(5).
[4]肖世杰.清末监狱改良思想的现代性.河北法学.2007(7)
[5]段凡.论沈家本司法人道主义思想及其历史意义.法学评论.2017(2).
[6]赵敏.应理性看待服刑人员的结婚行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7]杨帆.在押罪犯生育权问题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