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古已有之
高压水枪、云梯、消防车等充满科技气息的现代化消防器材,让我们感受到了科技的力量。但早在公元前,中国就有了消防的概念并随之推出了许多的消防法规,设立了防火机构。
消防法的问世:真正意义上的“防火消防法”始于周代。据《周礼·夏官·司爟》记载:“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这也被看成是中国有明确文字记载的最早的火灾刑罚条例。
“失火”与“纵火”概念被明确定义则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在墨子制定的防火法令中,对火灾责任人的处罚极其严厉。隋唐以后,中国的防火法规已相当规范和具体了。如《唐律·杂律》中曾明确规定,对故意纵火行为严惩不贷,即便最轻的也要“徒三年”,最重的“绞”。见火不救也要治罪:“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
古代消防:商周时期就已经有了“防患于未然”的防火理论,到了汉代,防火思想已非常成熟,强调把灾难消灭在萌芽状态。东汉人荀悦在《申鉴·杂言》中称:“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虽然荀悦并未直接说这是避免火灾、减少损失的三种措施,但在没有自來水管、高压水枪和消防车的古代,很显然是符合防火要求的。
古代的救火机构:我国的救火机构最早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传说,在三皇五帝时期的帝喾为加强对火的管理,曾任命重黎为火官,重黎“居火政,甚有功,能光融天下,帝喾命之曰祝融”,因其管理用火而被后人称之为火神。
古代的消防法规:周朝时期,我国出现了火政官员,依据职责的不同,则又分为司烜、司爟,前者负责在城中用木槌敲铃,提醒人们注意防火;后者负责对造成火灾者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罚。此后的元、明、清等各朝代基本没有太大的变化,在处理火灾责任人上大多“死罪”。
(《大众科学》2017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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