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生制:中国最早的现代学徒制探索
[摘要]文章闡述了练习生制在清末民初、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不同阶段的发展历程,分析了练习生制的性质及管理现代性、市场自发性、企业主导性、剥削隐在性的特点。基于此,提出了探索多元合作模式的实践路径、建立利益相关者协同推进机制、构建全方位的法治化保障体系三方面启示,对当前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借鉴意义。
[关键词]练习生制 现代学徒制 高等职业教育
[作者简介]雷前虎(1987- ),男,安徽阜阳人,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崔莉萍(1985- ),女,安徽颍上人,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河北 邢台 054035)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职业教育有效供给的产教融合度研究”(项目编号:HB18JY059)和2018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项目“新时代高职教育深化产教融合的困境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80304017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9)17-0107-05
近年来,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举措不断,正逐步从示范遴选、优质引领向高水平高质量发展阶段过渡,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在现代学徒制探索上,学界一方面把目光集中在西方现代学徒制探索实践经验上,过多侧重西方宏观概念与经验介绍,较少能够贴近学徒、贴近职校、贴近企业,为学徒制落地中国提供可行方案与操作指南;另一方面极大地忽视了中国本土化的学徒制探索经验,造成了国内学界现代学徒制理论研究的偏颇和空白。鉴于此,本文拟以中国近代以来本土化的练习生制探索为中心,集中梳理练习生制产生、繁荣与嬗变的历程,总结探索经验,为更好地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实践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思考。
一、练习生制:清末民初、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
1.清末民初:练习生制的产生。历经清末的洋务运动、维新变法、实业救国浪潮和外国列强的产品倾销,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出现大量由外国人、买办资本家、民族资本家和封建旧贵族商人所把持的新兴工商业,迫切需要大量经过系统组织训练及具备新式思维的员工群体。而原有的自给自足式家庭小作坊在数量和培养质量上已不能满足这些需求,新式的中学教育(相当于现在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培养的学生与社会脱节的问题也难以有效解决,“求过于供”,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教育供给侧结构性矛盾。中华职业教育社创始人之一,被誉为“中国近代职业研究之父”的民国职业教育大家何清儒先生曾针对此现象指出,“及至新工商业兴起以后,组织规模都与前不同,旧的学徒制不适用,并且亦不可能”,“学校造就的学生总免不了不适用的地方”。一种谋求适当人才,增进事物效能的职业技能传承与培训制度——练习生制便应运而生。
关于练习生一词的起源,早在中日甲午战争后(1896年),就有日本首次向华派遣“实业练习生”赴上海调查水产销售情况的记载,而后陆续派遣练习生赴重庆、杭州、汉口调查商务。起初这些练习生并不是指代“学徒”,而是经济侵华的商业间谍,但民国之人却改造借用它来指代新兴工商业的“学徒”,以示同“旧学徒制”做区分。据史料记载,1913年,时任国务议员荣宗铨就向北洋政府内阁总理赵秉钧提交《请选派海外实业练习生案》,建议令各新兴工商业企业自主招募练习生送出洋游学,以期“谋工商之增进”,并提出要规范练习生与选派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915年,当时中国银行编写的《中国银行通讯》详细记录了其在中国新兴工商业练习生招考、试题、评分、章程、职务提拔、惩奖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练习生”一词虽是舶来语,但练习生制确属中国首创。何清儒先生就曾明确指出“练习生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中,由旧的学徒制所演化出来的制度”。它的产生和清末民初的新兴工商业发展有着紧密联系,是中国土壤上诞生出来的新鲜事物,逐步形成了一种规模和体系,并最终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的练习生制人才培养模式。
2.民国时期:练习生制的繁荣。1919~1937年间,被学者们誉为民国经济的“黄金时代”及其延续期:“它表现为市场的自由交换、开放的国际竞争环境、企业家市场自治秩序和知识分子的思想自治秩序、企业家的竞争与创新等重要的现代社会要素禀赋。”正是这种高度与国际市场接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环境,带来了民国经济大发展的“黄金时代”。每年企业通过报纸、杂志等刊物大量刊发练习生招考讯息、录取信息以及相关试题,练习生成为中学毕业者求职的较佳选择和各大行业竞相争聘的资源。例如,当时中国银行招收练习生279名,报名者达到了1434名;绸丝银行招考练习生仅10人,报名者更是达到了250余人。社会上对练习生也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关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关于练习生工资待遇及认识问题。职教专家何清儒、今易等先后撰写了《论银行练习生待遇改善之必要》《怎样做练习生》《什么是练习生》等文章,呼吁改善练习生待遇、加强对练习生制的研究。二是关于练习生的生活问题。著名作家陈长春、叶圣陶先生还以练习生为写作对象,创作了《练习生》《一个练习生》等文学作品,得到了社会广泛认知。可以说,练习生制也伴随着民国经济的“黄金时代”,迎来了繁荣发展期。
这个时期的练习生制在练习生的招收、谒师、训练、考核、工作及出路等方面已经探索出了一套完整的培养体系。一是在招考对象上,以高小或中学毕业生为主,要求具备基本的国文、数学、英语、应用力学等知识;二是在招聘程序上,在报纸等宣传媒体发布招聘简章或者业内知名人士举荐,经过报名、考试、面试(口试)等招考程序公布录用名单;三是在待遇及训练培养上,约定练习期,通常为0.5~2年,每月发放4元~60元不等的工资,选配专门师傅,不准衣着华服,甚至不准抽烟喝酒,注重业务能力与品行修养的双重培养;四是在工作及出路上,由招收企业按考核结果,实行淘汰制,择优定级、聘用、分配工作岗位,考核成绩成为练习生使用和晋升的重要参考。
练习生制在民国经济转型和实业救国浪潮中培养了大量的工商业人才,练习生本人也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空间。一部分人凭借专业技术走向了创办实业,成为小业主、买办甚至民族资本家、银行家等,获得了个人成功,促进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彭南生先生曾对《中国近代企业的开拓者》一书中提及的近代企业家出身进行了统计分析,学徒出身的资本家占资本家总数的比例高达近34%。一部分人受益于练习生职业能力训练及培养,在其他领域也做出了突出成绩。有的转而成为文化巨人,如胡愈之、古人类学家如贾兰坡等;更有千万个普通的练习生受益于此,如翟鸿起先生在自传体著作《京城老商号练习生纪实》一书中详细记述了其在中华百货售品所从一名百货练习生成长为中学教师、文化学者的事迹。
3.新中国成立初期:练习生制的嬗变。1949~1956年间,中国经济处于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社会整体性质上还处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阶段,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同时并存。练习生制作为一种新兴工商业的人才培养制度,在这段时期内得到了延续,练习生作为工人阶级的一员,被视为广受资本家剥削和压迫的群体。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练习生以工人阶级的身份成为领导阶级,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得到了根本性的提升,避免了民国时期的压榨和剥削,呈现出了新的特征。一是在练习生对象上,主要招收农民或农民出身的转业军人。二是在招收方式上,主要由政府出面推荐到国营或公私合营的企业中做练习生。三是在待遇及出路上,练习生一般在练习期结束后转为国家正式员工,享受国家计划工资待遇。例如,1956年工业、交通、建筑等部门共计招收51万练习生,由于建设规模和速度的调整、新建企业推迟开工等因素无法按期全部转正,国务院还专门就延长练习期出台了1956年国务院27号令《关于学徒(练习生)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工人的通知》,严令各部门做好延期说服和择期转正工作,打通思想,期望其继续安心学习,并承诺强调“延长期满后,即行转正,不再延长”。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练习生(学徒)已不仅仅是作为学徒、劳动者而存在,而是一种工人阶级当家做主的象征,是作为国家正式工人的预备队而存在的。起源于市场需求而产生的练习生制已经嬗变为计划经济制度下的一种岗前培训制度,有些省份、部门大量吸收练习生,并缩短了学习期限,學习期限从3年改至1年,甚至3个月即转正,津贴待遇也得到大幅提高。这种现象助长了两种不良趋势,一是在高额的福利待遇刺激下,促使大量农民、复转军人不能安心从事其他职业和农业生产,纷纷要求政府企业吸纳其为练习生,致使国营企业人数大幅增长;二是有些练习生过于追求自身的权益,出现了盲目争取工资待遇提高、消极怠工的现象。对此现象持批评意见的人迫于社会压力,甚至还公开发文做了自我思想的检讨,初步凸显计划经济体制的某些弊端,练习生制逐渐演化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编制制度。从练习生制到企业编制制度的嬗变不仅在于形式的变化,更在于激励机制的根本性转变,这也为20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和“下岗潮”埋下了伏笔。
二、练习生制性质及特点
练习生制作为中国学徒制实践历程中的重要一环,起到了连接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清末民初至民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呈现出中国特点,也折射出时代的局限性。
1.练习生制性质。关于练习生制的性质,从民国时期到当代对此都有相关论述。例如,何清儒先生就提出,练习生制度是旧的学徒制所演化出来的制度,是一种旧学徒制变种;著名近代史研究专家彭南生先生进而指出,“从学徒到练习生,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而且标志着旧式学徒制度下宗法性师徒关系的废除”;著名工业史专家严鹏先生更是直接把“练习生”指称为“近代意义上的学徒”。从上述论述中可知,练习生制与旧学徒制之间既存在着紧密联系,也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一是相互的承续关系。传统的家庭式、作坊式手工业在面临新的商业模式情况下,通过形式引用和内容借鉴,传统学徒具备最有可能也最先转变为练习生的先天条件,表现出前后的承续性。二是根本性的变革。练习生制不再是旧学徒制师徒之间赤裸裸的压榨剥削关系,而是以商业契约为纽带,业主与学徒之间不再是一对一的教授师徒关系,而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综上可知,练习生制虽脱胎于传统学徒制,但在内容和形式上更接近于西方现代意义上学徒制的雏形,处于完而未成的过渡阶段,笔者概而称之为中国最早的现代学徒制。
2.练习生制特点。一是管理现代性。民国时期作为中国近代社会经济由农业社会向工商业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除了经济形态的激烈演化外,社会各界都在西方化道路上急剧变化,特别是企业管理与运行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长。当时的上海是东方冒险家的乐园,汇聚了当时世界上最为顶尖的国际化工商业人才,具有世界上发达城市的一切因素。练习生制在部分行业,特别是金融业已经实现了从招录、培养到管理的现代化,使其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式学徒人身依附关系,具备了独立的存在状态,成为新兴国际化工商业人才培养的“试验田”。
二是市场自发性。转型期新兴工商业同学校之间处于一种失联的关系之中,练习生制的产生和发展基本上是一种自发性的市场行为。这一方面给练习生制的发展创设了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练习生的权益也靠市场支配,企业决定了整个练习生培养进程,学徒始终处于被动从属地位,练习生人身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企业主导性。面临清末民初的经济转型,国民政府处于内忧外患之窘境,军阀割据,各自为政,无所作为,在中学教育改革上没能有所进展,而是放任教育“自主发展”,更何况教育之外。练习生制本身并没有得到政府有力的政策引导和行政保护,而是成为由企业主导的一种企业员工自我培养制度。练习生制并没有上升为一种政校企三方深度合作的抓手,而陷入了一种企业主导、政府失语、学校脱节的窘境,呈现了一种短期内企业主导的“畸形”繁荣,并没有得以长久延续。
四是剥削隐在性。练习生制的发展,甚至在民国时期的局部繁荣,并没有改变其工商业资本家的剥削性质。虽然部分地区如重庆市出台《管理工徒暂行规则》,对练习生的习艺年限、工作时间、待遇标准、师徒双方责任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受制于时代动乱环境,规定如同废纸,并没有得到执行。练习生的权益保障主要由资本家自身的开明和慈善程度而定,形式上看似公平、合法,但实质上使得练习生制的剥削关系更具有隐在性的特点。
三、练习生制对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体系的启示
作为中国最早的现代学徒制探索,练习生制在产生时间上远远早于西方现代学徒制,在实践路径上走的是企业型学徒制,其独特的历史价值、实践价值更是不言而喻的。练习生制扎根于中国大地,积累了丰富探索经验,为当前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体系提供了重要启示。
1.探索多元合作模式的实践路径。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培养体系,就要彻底摒弃单一形式的学徒培养思维,探索多元合作的实践路径,为世界职业教育贡献出“中国方案”。首先,借鉴练习生制实践案例,以企业为主体,探索新型企业学徒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招收社会人员、高校毕业生,制定练习生(学徒)培养方案,约定练习期及待遇,练习期满颁发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其次,借鉴中国传统“艺徒制”实践案例,以个体为主导,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业技能大师自主招收学徒,搭建契约合同,约定学徒及服务期限,学习期满颁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证书、行业技能大师等级证书。再次,借鉴高职院校职业教育实践经验,以学校为主导,鼓励有条件的高职院校自建“实训基地”“工厂”“企业”,自主设定标准遴选师傅、徒弟,制定学徒(学生)培养方案,不隶属于国家学历教育体系,学习期满颁发国家认可的高技能人才证书。最后,借鉴西方现代学徒制探索经验,以校企双方为主体,鼓励校企合作招生、共同培养,充分利用校企双方资源,满足“学历+技能”教育的社会人才培养需求。
2.建立利益相关者协同推进机制。练习生制的嬗变历程昭示,其繁荣发展离不开企业主体因利益驱动而采取的自发行动,其嬗变衰落也和政府过度管理有着根本关联。现代学徒制中的政府、企业、行业、学校、师傅、学徒等利益相关者必须建立起协同推进机制,才能保障其运行管理科学高效。首先,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頂层设计层面保障好整体利益诉求,既不能“缺位”放任市场自治,也不能“越位”过度干预,必须合理运用政府政策调控机制对现代学徒制运行予以引导和纠偏。其次,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激发企业参与的原生内在动力。企业遵循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生存法则,学徒不仅是企业的预招员工,更是企业创造利益的人才资源,绝不能成为企业的额外负担。只有在保障和提升企业利益诉求的前提下,构建新型的政校企关系,企业才能积极主动地深度参与现代学徒制,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最后,要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建立起完善的正向激励与考核淘汰机制,充分兼顾学校、师傅、学徒等参与方的不同利益诉求,建立动态质量监控与保证体系,才能形成科学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3.构建全方位的法治化保障体系。练习生制的嬗变衰落警示,没有法治的认可和护航,学徒制的繁荣只能是短暂和畸形的,只能是昙花一现。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体系,法治保障作为重要依据绝不能留有“漏洞”,这样才能充分维护好参与各方的法律权益,实现学徒制运行与监管的合法化。首先,要以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契机,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推进教育政策、产业政策、用人政策衔接配套,打通职业教育与产业企业的通道,保障技术技能人才待遇,健全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其次,要及早实施学徒制专项立法,借鉴英国的《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案》、奥地利的《联邦学徒职业教育法》等法例,出台《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建设与保障法》,明确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的概念范畴、实践模式、参与各利益相关方义务、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学徒身份与权益保护、资金保障等内容。最后,要以法律为准绳,以权力清单为标准,厘定指导与监督的权力界限,完善企业、学校、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动态奖惩与退出机制,保障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质量,营造出规范、公平、高效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法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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