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的风险研究
【摘要】农业产业化速度不断加快,农民多样化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较巨大的资金缺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填补资金缺口提供了重要途径,但经营权抵押贷款尚不成熟,存在法律、民生、配套设施等多方面的风险,为了尽量规避风险,建议采取修改法律法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完善配套设施等多种措施。
【关键词】农地经营权 抵押贷款风险 创新担保风险补偿
一、引言
近年来,农民的多元化经营产生了巨大的资金需求,以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来破解三农发展的资金难题,成为了一条重要的途径。但由于农地承包经营权不明晰、排他性弱、处分权受到严重限制等“先天不足”的产权障碍因素,再加上后天受限“的法律、抵押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虽说做出了许多的有益探索,却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风险。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系列风险及应该如何规避、化解风险。
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
(1)法律法规未松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农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创新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第2款对农地经营权抵押做出了明令禁止,除此之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对农地经营权抵押制度采取否定态度。因而,大多数农民手中所拥有的农村土地均不得抵押,但农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均是通过地方性文件获得批准的,一旦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抵押贷款人若提出抵押品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而主张合同无效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无疑十分棘手。
(2)农业生产经营不稳定。农作物生长周期长,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可能造成地上附着物重大损失;或因市场形势变化导致地上附着物价值大幅降低,进而影响土地流转价值。再加上农业收入增长空间有限,生产技术较不成熟,总体上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当农业贷款一旦不能到期偿还,银行即使处置抵押物也难以挽回全部损失,再加上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较滞后,导致信贷风险防范困难加大。
(3)农地承包权价值评估不准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难以标准衡量,一方面是地上种养物易受灾害、不易监管,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交易服务极不发达,缺少权威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和专业资质评估人员,大多地方都是仅凭贷款人以土地租金及地上种养物的价值来确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造成对土地抵押价值的认定不够科学。
(4)社保机制不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低保、新农合医疗制度仍不完善,再加上农民的财产性收益较少,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当农民还款失败,丧失土地经营权时,其抵御风险和抗压能力大幅削弱,面临失去生存之本的窘况,这不但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初衷背道而驰,还会给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灾难,引起系列民生风险。
(5)相关配套较滞后。相关配套设施的滞后,带来了多源化的风险。一是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备,出现权利界限不清的问题,二是土地流转市场发育迟缓,农地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尚不完备,缺乏农村信用评估体系,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三是风险补偿机制还不完善,如若没有可靠的政府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或是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的分担,金融机构可能形成较多的不良资产,引发金融风险。
三、措施及建议
(1)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相关法律可以确保未来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事务有法可依。首先,试点地区打开“绿灯”,其出台的关于土地经营权抵质押创新的行政规定虽与国家尚未修改的法律相关条款相矛盾,但在纠纷处理中应以地方行政法规为标准;然后修改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农地经营权抵押相关纠纷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缓释法律风险;最后,在试点区较为成熟后修改相关法律,建议删除《物权法》中184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对《担保法》第37条做出相应调整。
(2)发展农业保险,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客户生产经营的风险情况及当地农业保险的普及情况,与借款人协商投保,并明确金融机构为农业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推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以抵御农产品市价浮动风险,尝试建立农地抵押贷款保险;建立政府增信机制,成立政府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降低金融机构风险。还可以通过发放政府保险补贴减轻农民参保负担,发放财政贴息减轻其贷款负担,培养起借款人的信用意识。
(3)创新抵押担保模式、方式。建立起因地制宜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可采用“农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公司”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增加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创新多元化的抵押方式,发展股权质押、信托收益权质押、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等,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风险,并能为农业发展开辟长期性的融资通道。创新金融信贷产品,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户收入、风险类型、资产组成等特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条件、抵押物品等要素,预留出不允许抵押的农地部分,降低农民的生存风险。
(4)完善相关配套设施。进一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农民可获得财产性收益的渠道,弱化农村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完善系列中介服务。一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保证其权属明确;二是加快推进农地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建设,提高估价准确性;三是加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增强对贷款人的约束力;四是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平台服务和信息服务,以降低市场信息风险,并为农户提供询价、代理等多种服务;四是建立完善风险预警系统,控制贷款准入条件,选择经营效益好、还款能力强、信誉风评好的农户,贷款后实时监测贷款资金流向,跟踪农户经营情况,做到风险早规避、早发现、早处理,保障金融机构贷款的顺利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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