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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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商业银行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的主导者,但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推进,资产证券化逐渐脱离出银行体系,并独自发挥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该“信用中介”功能反应了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功能上的“替代”。但由于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的脆弱性,以及所创造流动性工具信用等级的不稳定性等问题,资产证券化还无法完全承担“信用中介”功能,这意味着其对商业银行也仅是一种“有限替代”。从发展趋势来看,后危机时代将体现出两者的不断融合,为此我们应理性看待资产证券化创新,从完善创新主体、监管制度及风险防范等方面为资产证券化提供良好的创新平台。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替代
中图分类号:F832.2;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5) 06-0035-08
作者简介:李佳,山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博士后 (山东 济南250014)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及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尤其是美国金融市场的巨大变化,这场变革促使传统银行业的“发起一持有” (或“零售并持有”)模式逐渐向“发起一分销”(或“创造产品并批发”)模式转变。这种变化虽然没有改变金融业的基本功能,但改变了微观主体的金融行为,并形成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模式,而促使这种变化的根本驱动力即以资产证券化为主的金融创新。自1968年第一只资产支持证券——过手证券(Pass-through)诞生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步成为全球最为领先的创新技术,其不仅代表着全球金融业的演变趋势,更通过金融要素的整合及优化,为发达国家创造了最具深度和广度的金融市场,并使金融业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比如美国)。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在新兴市场国家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并成为满足这些地区商业银行金融功能需求的重要平台。
一、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替代”
自Merton and Bodie①提出“金融功能观”以来,学者们对商业银行功能的研究已非常成熟。关于商业银行功能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支付服务、资源配置及风险管理等方面,但从“金融服务于
收稿日期:2015-03-28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居民代际收入流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 BJL034)的阶段性成果。
①Z.Bodie,R.C.,“Menon.Finance”,Preliminary Edition,Prentice Hall,Inc,1998.
实体经济”的角度而言,资源配置(也可以称为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该功能为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之间搭建桥梁,以促进资金融通,并使商业银行拥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能力——信用创造。经过近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资产证券化逐渐与其主导者——商业银行相脱离,并发挥着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信用中介”功能。正是核心功能的趋同,使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不断形成一种“替代”效应,这种“替代”效应的本质即资产证券化对“信用中介”功能的复制,并且在复制的过程中也使其逐渐具备商业银行的另外一项重要功能——信用创造,这体现出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替代”效应的延伸。
(一)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替代”的本质:一种新型信用中介
部分学者将资产证券化纳入影子银行的范畴,其实已经涉及到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替代”问题。作为影子银行的一种,资产证券化是由结构、工具和若干市场主体混合构成的实体,该实体复制了商业银行的功能,包括期限错配和流动性服务等①。虽然学者们的研究已经涉及“替代”问题,但该问题的本质并没有提及。从本质来看,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替代”,其实是通过对“信用中介”这种核心功能的复制所形成的替代,因此资产证券化也可以被称为“新型信用中介”。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可以概括为:商业银行将其拥有的、能够在未来产生现金流收入的非流动性资产(比如信贷资产)进行打包组合,形成基础资产池,并将其隔离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通过“风险隔离机制”),然后“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即资产证券化创新的核心机构②)。SPV随后将这些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或信用等级,并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出售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在传统业务中,商业银行以负债项(比如存款)进行融资,并通过资产项(比如贷款)实现资金配置,资产证券化也具有类似的负债项和资产项:首先,作为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核心环节,SPV通过在金融市场中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进行融资,以形成资产证券化的“负债项”。一般而言,为SPV提供资金支持的存款性机构为货币市场基金,这类机构通过发行与商业银行存款相竞争的基金工具获取资金,随后将资金以回购协议的方式(回购协议的标的资产即资产支持票据)投入SPV;其次,在获取资金后,SPV直接从商业银行购买批发性贷款或直接贷款给实体经济部门,以形成证券化的“原材料”或“基础资产”,这其实就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项”;最后,SPV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抵押债务凭证等资产支持证券,并出售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以上过程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中介”功能,正是这种功能的发挥导致资产证券化不断对商业银行形成“替代”(两者的区别见表1)。
表1 两种信用中介“资产项”和“负债项”的区别
从形式上看,虽然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存在区别,比如“负债项”的资产支持票据与银行存款存在本质不同,但在两者功能趋同的同时,融资结构(即负债项的来源)和资金用途(即资产项的配置)也逐渐同质化:一方面,从融资结构看,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
①Tucker,P.“Shadow Banking,Financing Markets and Financial Stability”.Bank of England,Jan.,2010
②SPV既有政府性质的,也有私人性质的。政府性质的如“两房”,私人性质的以投资银行为主。
以“短期存款”为主,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市场型融资工具也趋于“短期化”,比如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市场的发展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重要的融资平台,使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来源逐渐短期化,并分流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另一方面,从资金用途来看,商业银行主要是向实体经济配置贷款,而资产证券化的SPV或者购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或者直接向实体经济提供贷款,其实前者也是变相的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可见,两者的资金用途也不断趋同。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替代”的具体形式: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
“信用中介”即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资产证券化对“信用中介”的复制,以对商业银行形成的“替代”,体现出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不断非银行化,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非银行机构开始承担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从具体形式来看,这种“替代”效应可从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两个角度来考察:
一方面,“信用中介”最基本的形式即期限转换,商业银行的期限转换是实现“借短贷长”,将短期负债转换为长期资产的主要途径。以资产证券化为主的金融创新,在复制商业银行“信用中介”的同时,期限转换这种基本形式也被复制。资产证券化的期限转换可以概括如下:通过SPV或SIVs等通道,利用资产支持票据等向货币市场基金等市场型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融资(或类似隔夜的超短期融资),然后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中长期信贷等资产,由此实现类似商业银行的“借短贷长”。当然,这种期限转换与传统银行的期限转换也存在若干区别:第一,传统银行期限转换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居民、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而资产证券化期限转换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金融机构之间;第二,资产证券化在期限错配方面不像商业银行存在硬性约束(比如资本充足率和准备金制度等);第三,资产证券化期限转换所创造的货币凭证属于准货币的范畴,比如资产支持票据,其流动性要弱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凭证。总之,期限转换是资产证券化复制商业银行“信用中介”的一个方面,通过期限转换,资产证券化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商业银行的资金融通渠道。
另一方面,流动性转换也是商业银行发挥“信用中介”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转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流动性较强的短期负债转换为流动性较弱的长期资产;二是将存款人持有的资金转换为流动性较强的存款凭证(比如活期存款)。因此从本质上来看,流动性转换和期限转换其实是同一个过程。对于资产证券化而言,既然复制了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必然也包含其中。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转换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用通过资产支持票据融通的短期资金投资流动性较弱的中长期资产;二是将货币市场基金等市场型金融机构持有的资金转换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支持票据、回购协议等。这种流动性转换与商业银行流动性转换的区别是:第一,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转换不受金融安全网的保护,流动性风险要高于商业银行;第二,资产证券化流动性转换的融资门槛要高于商业银行,比如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门槛明显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门槛不一致;第三,资产证券化流动性转换的融资方式属于主动负债,而商业银行的吸收存款属于被动负债。整体来看,流动性转换是资产证券化复制商业银行“信用中介”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资产证券化在这种转换中逐渐具备了“信用创造”功能。
表2 两种“信用中介”在具体形式上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替代”,导致“信用中介”这种核心功能的非银行化,其中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是资产证券化复制“信用中介”的具体形式,并且这两种形式与传统银行业也存在若干不同(见表2)。
(三)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替代”效应的延伸:信用创造
信用创造属于商业银行独有的功能,也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要标志。资产证券化诞生之初的基本功能,即“增加流动性”是商业银行应对“金融脱媒”的重要途径,但仅具有该功能还无法发挥信用创造。直到资产证券化真正具备“信用中介”的功能时,其也同时具备了信用创造的能力。因此我们认为,对商业银行信用创造功能的“替代”,属于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替代”效应的延伸。
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遵循如下逻辑,即“原始存款一贷款一派生存款一贷款一派生存款……”,而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创造存在若干不同:首先通过SPV或SIVs等通道进行短期融资,融资对象以短期机构投资者为主,回购协议是主要融资方式;其次,在获取短期资金后,SPV等通过投资中长期资产(比如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作为证券化创新的基础资产,并以基础资产的预期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最后,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投资者——投资银行在投资第一批资产支持证券后,将这些证券化资产进行再次打包或重组,以形成新的基础资产,并以这些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化,由此形成证券化的平方和立方等,这样资产证券化的创新链条就会不断循环。因此,围绕资产证券化创新所形成的信用工具包括资产支持票据、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债务抵押凭证等,这些金融工具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新一轮融资,并引起新一轮信用创造。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创造可称为以金融工具为中心的信用创造机制①,并且这种信用创造以资产证券化的“信用中介”功能为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创造并不受类似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监管约束,因而比商业银行拥有更强的信用创造能力,这从美国次贷危机前的流动性扩张趋势可以看出。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增加流动性”功能虽然没能使其拥有信用创造能力,但强化了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并且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创新所获取的流动性属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这部分资源若作为信用扩张的基础,将不受中央银行准备金制度的约束。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不仅比商业银行拥有更强的信用创造能力,同时也强化了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
总体而言,作为一种“融资中介”,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在功能上的趋同,显示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不断形成一种“替代”效应,并不断侵蚀商业银行的业务空间,使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趋于下降。在初期,资产证券化创新由商业银行主导,但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资产证券化逐渐表现出与商业银行的一种“替代”或平行关系,正是这种效应的存在,使资产证券化也逐渐具备了商业银行所特有的功能——信用创造。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替代的“有限性”
通过对“信用中介”的复制,资产证券化形成对商业银行的“替代”,这有利于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构建,并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但从次贷危机的演变来看,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存在内在脆弱性,其在信用创造中所形成流动性工具的信用等级也值得怀疑,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还不能稳定发挥“信用中介”功能,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还无法完全“替代”商业银行,这种替代仅是一种“有限性”的替代。
(一)金融摩擦②:资产证券化稳定发挥“信用中介”的障碍
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金融摩擦,是阻碍金融资源配置的主要因素。作为一种专业化的金融机
①李佳:《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扩张:理论基础、效应及缺陷》,《财经科学》2014年第2期。
②金融摩擦一般指资金供求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构,商业银行拥有高效处理资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措施,因此可以稳定发挥“信用中介”的功能。而资产证券化不仅不具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举措,反而加重了资金借贷双方的金融摩擦。我们知道,商业银行的“发起一持有”业务模式促使了资产证券化创新,并且这种创新使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出现人为分离,同时在资产证券化创新过程中,相应参与主体也趋于复杂化,并形成一个不断加长的信用利益链条,包括初始借款人、发起方、SPV、投资者、担保者、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各种风险保险机构等。由于资产证券化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随着参与主体的增多,每两个参与主体之间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每一层信息不对称的背后均隐藏着委托一代理问题,由此形成相应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随着资产证券化创新链条的不断扩张,最原始的借贷关系变得越来越不清晰,每个参与主体的责任也越来越模糊,南此形成的委托一代理问题不断增多。可见,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存在严重的金融摩擦,这不仅不利于“信用中介”的发挥,反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资产证券化发挥信用中介功能时的“期限错配”缺乏有效约束
“期限错配”是商业银行发挥信用中介时的常态,也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方式,是商业银行赢利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期限错配”,即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对借贷期限的要求不一致,往往是资金需求者比资金供给者要求更长的借贷期限。由此可见,“期限错配”即是利用短期资金为长期资金需求融资,这种业务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并为“挤兑”提供了可能,但由于监管措施(比如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以及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存在,商业银行的“期限错配”并不妨碍“信用中介”功能的稳定发挥。对于资产证券化而言,在发挥“信用中介”时也会面临“期限错配”,但这里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的“期限错配”并没有相应的保护机制,为此这种“错配”必须高度依赖短期货币市场融资才能维持“信用中介”的稳定性。我们知道,短期资金市场本身就是一个极其脆弱的市场,如果出现负向冲击,这种市场很容易出现有别于传统挤兑形式的“市场挤兑”。同时在不存在硬性约束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主体偏好采取更高的杠杆率为长期资金需求融资,以追求更高的赢利水平,这无疑又增加了资产证券化“期限错配”的不稳定性。
(三)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转换”机制存在内在脆弱性
流动性转换是资产证券化发挥“信用中介”的主要载体,但这种转换机制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并体现出内在脆弱性: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转换缺乏监管机构的保护及相应约束,这不仅会导致创新主体不断提高杠杆率以获取更高利润,致使对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的滥用,并且由于资产证券化是将短期资金市场中较强的流动性资源转化为长期资产,在市场出现负向冲击的时候,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这种转换机制存在极大的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在流动性转换机制中,资产证券化是利用通过资产支持票据融通的短期资金投资流动性较弱的中长期资产,这种中长期资产以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为主,这里就涉及到商业银行“发起一分销”的业务模式,因为资产证券化的SPV是通过“真实购买”的方式将流动性较强的短期资金向流动性较弱的长期资产转换,如果商业银行拒绝“分销”,资产证券化也就丧失了转换流动性的空间,同时也失去了相应的盈利来源,并无法应对短期资金债务,容易导致“市场挤兑”。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仍然是金融体系中流动性转换的核心主体,资产证券化在实施流动性转换时必须依赖商业银行的贷款出售行为。
(四)资产证券化信用创造形成流动性工具的信用等级值得怀疑
理论上讲,流动性工具即能够充当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载体。在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过程中,活期存款是重要的流动性载体,并被各国央行划人货币统计的范畴,即使是出现流动性困境,活期存款的信用等级也是无需置疑的。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创造中,资产支持票据、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债务抵押凭证等各种创新工具即所谓的流动性载体,在一个价格稳定的市场环境中,这些金融工具能够符合“流动性”的根本属性。但如果市场波
动较大,这些工具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向“流动性”转换,并且这些工具也不像活期存款那样拥有存款保险机构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制度保护,仅有的“保护”来自于各大私人信用评级机构,但这些评级机构本身就饱受诟病。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信用创造形成流动性工具的信用等级值得怀疑。
总之,由于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以及各种流动性工具信用等级的不稳定性,致使资产证券化的“信用中介”功能存在内在缺陷,并且相应的运作机制也无法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金融摩擦问题(见表3),可见资产证券化还无法完全承担“信用中介”功能,其对商业银行所形成的“替代”也是“有限的”,商业银行仍旧是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核心主体。
表3 资产证券化发挥“信用中介”功能时的缺陷(与商业银行相对比)
三、未来趋势: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的融合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中介,资产证券化形成对商业银行功能上的“替代”,但由于内在机制的缺陷,这种替代仅是一种“有限替代”。从趋势来看,商业银行仍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的主体,资产证券化创新也将使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产生变革①,并为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搭建桥梁,可见未来两者将是一种相互融合的趋势。关于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的融合,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创新主体的地位将得到强化。经过近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资产证券化逐渐脱离出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创新体系,并发挥着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信用中介”功能,但在监管的缺失下,资产证券化关于“信用中介”的发挥容易超出应有的边界,从而引起系统性风险,并不利于金融稳定,为此在后危机时代,监管当局逐渐注重从“宏观审慎”的角度来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以美联储为代表的中央银行也将处于监管的核心地位,其“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和范围也将不断扩大,可见监管部门对系统性风险和金融稳定的重视,可以预见的是,在新的监管措施下,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的边界将有所收敛。与此同时,虽然金融体系结构的主流是“市场主导型”,但从近几年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的发展趋势来看,以稳定的传统业务为主体的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将逐渐恢复②,为此在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
①李佳、罗明铭:《金融创新背景下的商业银行变革——基于资产证券化创新的视角》,《财经科学》2015年第2期。
②该趋势可以从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其中三家被商业银行所兼并来显示。
被控制,以及商业银行的地位不断加强的背景下,未来资产证券化的创新还是会回到以银行为主导的态势,并且商业银行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也将严格按照自身的金融需求来进行。
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将持续推动商业银行运行模式的变革,并为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之间强化联系搭建桥梁。虽然传统业务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基础,也是抵御风险的重要底线,但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商业银行也需结合金融市场开展业务。资产证券化创新不仅仅体现在金融工具创新,更体现出一种金融流程的创新,即所谓的“发起一分销”模式,该模式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的核心环节①。“发起一分销”模式的存在,能够使商业银行处理流动性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并通过信用风险转移的方式帮助商业银行丰富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手段,同时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低买高卖”的价差业务模式,从而使商业银行的赢利机制更为多元化。与此同时,“发起一分销”模式还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从以银行为主的跨期风险分担模式转向以市场为主的横向风险分担模式,并使商业银行的初始信贷风险由各类证券化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以及保险公司来承担,商业银行基本上被隔离出风险分担系统。可见,资产证券化创新使商业银行的运行模式不断变革,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新的业务和赢利机会,但从变革过程来看,金融市场是商业银行追求变革的主要平台,商业银行也不断纳人金融市场开展业务,从而在固守传统业务的同时提高自身的赢利能力,可见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之间强化联系搭建了桥梁。
通过上面分析可知,虽然资产证券化无法完全替代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但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变革的平台,为商业银行融入金融市场开展业务提供桥梁,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同时商业银行在后危机时代也将回归资产证券化创新的主体,可见两者的发展将是一种互相融合、互相补充的趋势,该趋势对于优化金融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非常有利的。
四、政策与建议
通过对商业银行“信用中介”的复制,资产证券化形成对商业银行的“替代”,这种“替代”使资产证券化侵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空间,使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趋于下降。但由于内在机制的脆弱性,资产证券化还无法完全承担这种“信用中介”功能,由此所形成的“替代”也仅是“有限替代”。从发展趋势来看,在后危机时代,商业银行将逐步回归资产证券化创新的主体,并与资产证券化形成一种互相融合及补充的态势,整个金融体系结构也将逐步优化。
我国在2012年重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多项支持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政策制度,证监会和银监会还在2014年底放松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标准,这必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创新进入快速发展通道。为此,对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及创新,本文认为:
第一,虽然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具有内在脆弱性,并不利于金融稳定,但从后危机时代发达围家金融监管的改革历程来看,其基本态度并没有否定资产证券化这项金融创新,即使是新出台的监管政策,也主要是对危机爆发前存在的监管缺失及缺陷进行修补完善,为此,我们认为,应以“包容+鼓励”的态度应对资产证券化创新。
第二,从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的演变态势来看,由“银行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并且“市场主导型”体系的发展是以发达的商业银行为根基的。为此,鉴于商业银行的“审慎性”特点,我们应继续强化其在资产证券化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并严格防范资产证券化创新引起的“表外化”和“影子化”风险,这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的有效融合,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而且还有利于优化我国较为失衡的金融体系。
①Pozsar,Zoltan,"Institutional Cash Pools and the Triffin Dilemma of the U.S.Banking System",IMF Working Paper,2011.NO.WP/11/190.
第三,由于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替代”可以看作一种竞争态势,并且这种“替代”有利于丰富流动性管理渠道,构建多元化的风险管理体系,这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金融产业结构升级是非常有利的。但鉴于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的内在脆弱性,我们有必要考虑强化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SPV或SIVs的法律形式、具体产品的设计等方面应进行详细规定,并加强相关参与主体及产品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严格监测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敞口及资金流向,同时从维护金融稳定出发,加强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宏观审慎监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资产证券化稳定发挥“信用中介”的功能,为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通道。
总之,鉴于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有限替代”关系,以及两者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我们必须理性看待由商业银行所主导的资产证券化创新体系。同时,在经济新常态下,两者的融合发展不仅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机制、优化金融结构及化解金融风险,也有助我国构建一个适应“新常态”的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