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模经营的模式、经验及启示:皖省蒙城例证
摘 要:土地规模经营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竞争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位于安徽省北部黄淮平原上的蒙城县在土地规模经营上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充分调动政府、村集体、企业、农户等各方的积极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出“整村流转—企业经营”“村社合一—自主经营”“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土地托管”“返租倒包”五种主要土地规模经营模式。在五种主要模式的推动下,蒙城县的土地规模经营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其他地区的土地规模经营方式选择提供了有益经验。本文归纳了蒙城县五种土地规模经营模式的特点,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土地规模经营;经营模式;政府引导;市场导向
[中图分类号] F327 [文章編号] 1673-0186(2019)09-0006-0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19.09.001
改革开放后,在农村形成的新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居民收入提高、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的加大,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使得我国农业生产的比较优势在逐渐减退,小规模农业缺乏竞争力、难以与市场接轨、限制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等弊端凸显[1-2]。因此,如何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逐渐引起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土地流转迎来2008年后另一高峰期。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实践中,规模经营主体的存在形式、合约模式、经营方式等更加多元,除了以土地流转为主的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土地服务合约模式为主的土地托管、半托管、地保姆等服务主体也有了一定雏形。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后,以放活经营权为主的“三权分置”改革布局进一步推动了各种形式规模经营的培育与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等,为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吃了“定心丸”。截至2017年,全国家庭农场达87.7万家;农民合作社有193万家,包含生产型合作社和服务型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组织41.7万家。截至2017年,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蓬勃发展,数量达115万家[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①。在土地规模经营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于县域层面,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有哪些宝贵经验值得借鉴?又遇到了哪些问题?未来应该如何走向?这些是县域层面推动土地规模经营遇到的关键问题,也是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最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基于安徽省蒙城县的实地调研,从主要模式、宝贵经验、存在问题和未来对策四个方面对土地规模经营进行深度解剖,为其他地区的土地规模经营方式选择提供了有益经验。
一、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点:一是规模经营的实现路径;二是以土地流转为基础的适度规模经营;三是服务规模经营[4]。起初,学者的关注点主要集中于以土地流转集中为核心的生产型规模经营上,如土地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5-6]、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条件[7-8]等,其中尤为关注的是土地规模经营的效率,主要焦点是农地生产规模与生产效率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反向关系”还是“规模报酬递增”。持“反向关系”观点的学者认为土地的规模经营仅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一个方面,因此土地规模与农业经营效率并非唯一对应的正相关关系甚至呈现负相关关系[9-10],扩大农地规模经营不能成为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现实选择[7]。“规模报酬递增”支持者认为,要提高农产品的经济竞争力,必须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农地的规模经营和土地的产出率之间是并行不悖的[11],相关实证研究分别通过对粮田、苹果种植等的规模经营进行调查,实证分析支持了这种观点[12-14]。除了以上两种观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农地经营规模与土地生产率是“U”型和倒“U”型关系,认为经营规模的扩大存在拐点[15-16],该观点意味着规模经营存在最优的问题,即有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实现由小规模均田制格局向适度规模经营的转变,是避免工农业严重失调和农业萎缩后果的出路,也是避免农地流转陷入“内卷化”陷阱的重要手段[17-18]。
目前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手段主要是农地流转,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我国特殊的人地关系决定了农地流转并非一个简单的要素市场,也不是一个能够独立运作的产权市场,农地流转必然内生较高的交易费用[19],而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即我国的小农户在数量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短时期内很难改变,因此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遇到了制度障碍。基于土地流转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仅仅是农业生产效率提升的充分不必要条件,而基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适度规模经营才是农业生产效率提升的充要条件[20],目前学者的研究开始转向服务的规模经营,探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结合的实践机制归纳层面,学术界主要从对地方性创新实践的描述、分析与归纳方面进行探讨,其焦点主要集中于如何将小农户纳入规模化经营或服务中,郭庆海认为,克服小农户的局限性,将其纳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最有效方式是构造具有整合功能的服务组织载体[21],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作为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开展的“股权联盟”模式[22]、重庆梁平“五种典型”模式[23]、北京市L村小而精”农业模式[24]等,都主要论述了如何将小农户组织起来与规模化的经营或服务进行对接,从而将小农户带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