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及教育市场现状分析
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认真加以落实”。为了促使我国早日达到4%这一目标,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第54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5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即“三个增长”)。为了加快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教育部2005年2月28日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中特别强调:“要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教育经费投入结构,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相应增长”。《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中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即“三个优先”)。从下表龙岩市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表来看,离4%的目标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所以,在实际执行法规、政策中并不乐观,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与实际教育经费投入缺乏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
2.3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来源单一,吸收和利用社会资金力度不够
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来源基本上依靠政府的教育拨款,政府的财力总体上又十分有限,对中职教育的投入总体不够。中等职业学校是肩负着培养各行各业有技艺的劳动者,根据“谁受益,谁买单”的市场原则,企业这个最大的受益者应该而且也有能力为中职学校的发展出一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28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从而明确了企业的职责。《决定》第二条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我国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资微乎其微。如果中职学校再不很好挖掘、利用社会资金,大力引进各类社会资金来促进中职学校办学、发展,那么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将长期面临着办学经费十分短缺的困境,从而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3.中职教育经费投入问题解决的对策分析
3.1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保障各项教育投入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三个增长”、“三个优先”的政策,努力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决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职业教育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新时期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已经基本完成,开启了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新征程。在《决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加大地方人民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各级人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教育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级政府把教育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3.2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中职办学主体多元化的格局
毋庸置疑,在中职教育经费的投入上,政府应该是主体,政府财政资金是中职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但我们更要看到,其他社会资金也是中职教育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大国办教育的国情下,吸收和利用社会资金更是必然之路。这有利于更快解决中职教育经费不足的“瓶颈”,也是中职学校开放办学、博采众长的关键步骤。《决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探索利用国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3.3在职业教育投入总量增加的基础上,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中职教育的财政投入比例
根据《决定》规定: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决定》指出: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途径成才搭建“立交桥”。《决定》明确规定: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350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3.5亿人次。为了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性地位,我国当前,中等职业教育经费短缺、基础薄弱,随着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中职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基础设施、实验设备的不足日益明显。只有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比例,才能逐步改善中等职业教育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