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学前教育投入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 充足的投入是一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而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和规定则是保障学前教育投入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对美国几部重要的学前教育法中有关投入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联邦学前教育投入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现实主义的价值取向、法治原则、非全面系统性、促进学前教育公平、拨款额度不断增加。这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立法保障财政投入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与借鉴价值。
[关键词] 财政投入; 学前教育; 美国教育法
收稿日期: 2006-11-20
* 通讯作者: 庞丽娟, E—mail:lijuanpang@163.com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 是个体一生发展的奠基阶段, 它对基础教育的发展, 对国民素质的提高, 对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消除贫困、缩小不利人群和主流社会的差距, 乃至提升综合国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1999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会议报告中就将“儿童早期教育与保育: 从投资中获益最多的教育阶段”作为早期教育部分的标题。这充分反映了OECD成员国已经意识到了在人生早期向幼儿提供教育资助的深远意义: 这是面向终身学习的第一笔投资, 是为满足每个家庭更加广泛的经济及社会需要的一项意义远大的政策援助。[1]作为当今国际公认的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美国也日益认识到学前教育对儿童个体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综合实力提升的重大意义。在1994 年克林顿总统签署的《2000 年目标: 美国教育法》( Goals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 中, 第一编明确规定:“到2000 年, 所有美国儿童都能够做好入学学习的准备”, 明确把发展学前教育放在全美八大教育目标之首, 足见其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
美国是一个分权制国家, 教育基本上是州和地方的责任。二战后, 随着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间竞争的加剧, 以及教育在国家政治、经济中作用的增大, 美国联邦政府改变了不插手教育事务的做法, 加强了对教育的干预。随着对学前教育功能的认识更加深入, 美国联邦政府与国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白宫于1970 年和1981 年两次做出决定, 把发展托幼事业作为国家最迫切的需要之一, [2]并先后在联邦一级通过了《儿童保育法》( Child Care Act) 、《儿童早期教育与发展法》(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 Act)、《提前开始法》(Head Start Act) 、《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 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Grant Act) 及《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 No ChildLeft Behind Act) 等成文法来保障学前教育应有的地位及其发展, 特别是通过上述立法明确规定并有效地保障了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各项拨款, 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美国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投入状况
从美国现实特点来看, 联邦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拨款的刚性形式承担起对教育的投资责任。鉴于此, 本文着重对美国近些年出台的几部主要的联邦学前教育成文法中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状况予以介绍。
(一)《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1990 年, 为促进各州和地方儿童保育服务的开展, 特别是提高对低收入家庭儿童的早期看护与教育的关注程度, 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 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Grant Act, 简称CCDBG) 。[3]依照该法规定, 1996~2002 每个财政年度联邦政府应对该法授权的儿童保育服务提供10 亿美元的拨款, 获得拨款的机构要将其中不少于4%的部分用于改进和提高儿童保育服务的质量, 包括促进家长选择权的活动、为儿童及家长提供相关保育信息的服务等。
随着美国教育改革的开展, 迫切需要对该法重新授权, 因此国会在2005 年提出了《儿童保育法案》( Caring for Children Act),[4]拨款数额明显增加: 联邦政府在该法授权的儿童保育方面的拨款2006 财政年度为23亿美元, 是CCDBG中规定的2002年拨款数额的130%, 此后每年增加2 亿美元, 2010 年该项拨款额要达到31 亿美元。
(二)《早期学习机会法》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2000 年颁布的《早期学习机会法》( EarlyLearning Opportunity Act) 目的是为了提高儿童早期发展的义务性项目、服务和活动的有效性, 提高父母教育的有效性, 促进年幼儿童为入学做好准备等。[5]该法批准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管理该拨款的使用, 计划在2001、2002、2003 财政年度的拨款分别是7.5 亿美元、10 亿美元和15 亿美元, 并且在2004 和2005 两个财政年度分别保证有15 亿美元的拨款。资金的使用主要是为了发展、加强义务性早期学习计划, 帮助儿童的父母与照料者、儿童保育机构和教育者提高能力, 以便更好地促进儿童各方面的发展。
(三)《提前开始法》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美国有许多全国性的学前儿童保育与教育项目, 其中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65 年开始实施的提前开始项目( Head Start Program) 。该项目主要针对还未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 主要是3~5 岁) 的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孩子, 向其提供免费的、广泛的健康、教育、营养、社会和其他特定的服务,以使这些孩子能充分发挥其潜能, 促进其入学准备。基于人们对该项目效果的高度认可, 以及项目实施、扩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需要加以规范,1981 年出台了推动与规范该项目的《提前开始法》( Head Start Act) , [6]此后多次对其修订和重新授权,至2005 年又提出《入学准备法案》( SchoolReadinessAct) 。[7]健康与人类服务部向有资格且被指定的提前开始部门提供经济援助, 用于计划、指导、实施和评价提前开始项目。国会批准的提前开始项目拨款1965 年为9600 万美元, [8]1981 年《提前开始法》规定联邦政府对提前开始项目的拨款为10.7 亿美元, 以后随着多次修订和重新授权, 拨款的额度也不断加大。依2003 年修订案要求,2004~2008 年联邦政府应在每个财政年度保证对该项目有68.7 亿美元的拨款。[9]2005 年《入学准备法案》计划2006 财政年度对该项目的拨款是68.99亿美元, 并保证2007- 2011 财政年度有如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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