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委员会组织章程探究
摘 要:教授委员会组织章程是教授委员会工作状况的反映。文章基于现有的大学教授委员会组织章程文本,分析了其教授委员会的组织层次、功能与构成等特点。
关键词: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7-0047-02
2000年5月,东北师范大学在我国率先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并于同年6月,颁布了《东北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之后,苏州大学等高校也纷纷制定了教授委员会章程。中国教授委员会的基本定位是基层学术组织,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非学术事务的审议机构,主要发挥决策和审议功能[1]。教授委员会组织章程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教授委员会职能的有效行使,研究它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教授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
一、大学教授委员会组织章程研究设计
(一)研究目的
当前,中国大学纷纷成立了教授委员会来发挥学术权力在大学管理中的职责,并制定了相应的章程。伴随着教授委员会章程的颁布,教授委员会在实施中有了制度的保障。通过对现存教授委员会章程的研究,进一步认识了教授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
(二)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目前中国大学公开公布的具有代表性的教授委员会章程为研究对象。虽然不少高校已经建立了教授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但是一些学校并没有明确的教授委员会章程,教授委员会所具有的职责权限是体现在学校的学术委员会中的,并且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学校相对于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的学校在数量上就占有明显的优势。在样本选择上,教授委员会章程选取了《东北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近代物理系教授委员会章程》、《苏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沈阳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共六所大学的教授委员会章程。通过对本研究所选取章程样本的研究已足可以反映和发现当前我国大学教授委员会组织的现状与问题。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首先采用文献检索的方法,对制定了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的院校进行有针对性的检索,查找出具有研究价值的中国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其次,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把收集到的有关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最后,运用内容分析法直接对单个样本做技术性处理,将其内容分解为若干分析单元,评判单元内所表现的事实,并做出定量的统计描述。通过内容分析方法对教授委员会章程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
二、大学教授委员会组织章程特点分析
通过对本研究所选取的中国大学教授委员会组织章程样本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大学内部事务可以分为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两种,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大学内部管理中是客观存在并相互影响的。教授委员会能有效地协调大学内部管理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间的关系。在本研究所选取的六所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的样本中,都规定了教授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和领导在专业相关领域发挥教授在大学学术管理中的权力。《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教授委员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原则,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教授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和领导,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考核与管理”。《苏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中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苏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是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的专家决策、咨询机构”;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教授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近代物理系教授委员会章程》总则的第三条规定“近代物理系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和学院的行政指导,负责协调、落实和执行学校和学院相关的作用安排和决定”。《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教授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教授委员会的意见报送学术委员会审批决定”。《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教授委员会对院长负责”。《沈阳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教授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在六所大学公布的教授委员会章程中,基本上都对教授委员会设置的组织层次和功能进行了定位。因为学术性是大学组织的基本特征。在《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总则中规定:“教授委员会是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建立‘党委领导、行政管理、教授治学’新型高校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在《沈阳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的总则中规定:“院(系)教授委员会,是研究和决定院(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的决策机构”。在《苏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的总则中规定:“教授委员会的宗旨是调动学院教授级专家学者参与学院决策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专家治校的重要作用,增强学院的科学性、合理性。”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近代物理系教授委员会章程》的总则中规定:“近代物理系教授委员会是理学院近代物理系的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近代物理系的教学、科研以及人才培养各方面的工作。”在《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教授委员会组织条例》中规定:“教授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本所研究计划及学术上的重大问题,负责考核本所成员的学术研究工作,鉴定相关的学术成果。”在《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规定:“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参与决策过程。” 可见,教授委员会的设立宗旨是提高院系科研和教学工作的水平以及保障学术权力。
第三,教授委员会主要由二级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组成,其任期为三年,院(系)党总支书记为教授委员会成员,一般由院长(系主任)担任主任委员。绝大多数教授委员会委员是任命的而非选举的,并仍然具有行政官员的地位。《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的第二章组织与规则、《苏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组织、《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近代物理系教授委员会章程》的第二部分教授委员会产生办法、《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第二章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程序、《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教授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沈阳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的第二章组织原则都对上述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在院系层次,一般赋予教授委员会以下职权:民主推荐权、民主测评权、学术领导权、专业设置权、教学计划审定权、学术考察权、学术成果评定权、学术经费使用权、人员选拔权、批评建议权、学生学业水平评价权。在《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的第五章权利与义务、《苏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三章委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近代物理系教授委员会章程》的总则部分、《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教授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第四条、《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的第三章和第四章、《沈阳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三章和第五章,都对教授委员会的职权与义务做了具体的规定。
三、结论
从现代大学内部管理体制变革的趋势来看,适应民主化的需要,一长制已让位于委员会制。委员会制是由若干人员或代表组成的处理某一问题或某一领域事务的集体 [2]。“在近代中国,20世纪20、30年代流行的‘教授治校’制就是由教授会、行政会、评议会相互制约的领导体制”[3]。通过对样本的研究,我们不难看出:教授委员会是大学中学术人员参与学校内部管理的形式,它是大学学术权力的实现形式。教授委员会在其组成人员与工作性质上都充分体现了以学术为中心这一点,充分发挥大学学术权力在大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目前的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中,教授委员会充分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服从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它不是独立于高等学校的实体,而是高等学校中的一个附属机构,体现高等学校的学术性是其重要的特征。教授委员会体现在基层学术组织—院系一级,更能体现学者的学术权力,更植根于基层。
参考文献:
[1]张君辉.中外大学教授委员会的类型与功能比较[J].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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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钟秉林.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探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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