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农民政治参与权的法律保障与完善
【摘要】:政治参与状况的差异在相当程度上是人的差异,人与人之间不同的思想感情、价值观念、政治观念以及不同的社会地位特征、社会行为特征、年龄分布、职业分布等等,都将对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深度和广度产生影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样,人的社会经济地位也在相当深的层次上支配着人们的政治思想观念和政治行为。本文将对新时期农民政治参与权的法律保障与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民;政治参与权;法律保障
农民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化的表现,也是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发展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推动力量。高度的基层民主就体现在广大农民自觉地、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本质上要求农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1]。农村是中国社会的根基,农民是中国人数最多的一个阶级。乡村发展离不开农民的参与,农民的政治参与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影响最大,也最深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时期农民政治参与的现状
一个人的经济地位越高,政治参与热情也就越高。虽然经济地位中等偏上的参与选举较多,但亲自参与投票的比例较小,愿意参加村民大会的比例与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民比例相当。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是在外打工,闲暇时间较少,关于农村选举等政治活动的信息较为闭塞,另一方面这些农民对村务不关心。可见经济地位对政治参与的影响不是绝对的、,只有当广大农民拥有较好的参与政治的平台,同时农民认识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联时,他们的参与热情才会随着经济收入的提高而高涨[2]。民主政治参与程度高,并不代表参与的质量高。表还显示,越年轻的农民越愿意参加村民大会,表明年轻人的民主意识比年龄大的人高。某些年龄的大人去参加选举、管理、决策等政治很大程度上只是走形式,他们的参与的质量并没有较年轻的农民高。因此,为年轻人参与民主政治提供更好的机会是促进民主自治有效落实的一个关键。妇女在现代社会政治领域参与的方式、达到的程度,已成为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妇女的政治发展机会一直很少,改革开放之后,广大农村妇女逐步走出依附状态,自主从事农村经济活动,表现出了相对独立性。在政治上,农村妇女的独立性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农村妇女在家庭中处于特殊的地位,她们既要照顾家庭成员的生活,又要在田地耕作,还很可能要打工补贴家用,因此她们的时间多用在家庭上,无暇参与政治。
二、新时期农民政治参与权的法律保障与完善
(一)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创新
村民自治是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民主之路,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扩大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途径。充分利用村民自治这一农民熟悉或较熟悉的乡村民主政治的制度资源,拓展农民政治参与的基础渠道是非常必要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发展中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创造和完善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新形式,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才能使村民自治制度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使村民自治选举能真正体现民主、民意,对于实践中创造出米的好方法、好经验应总结归纳上升为制度,并在适当的时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完善参与制度,增加制度供给
我们要提供畅通的利益表达通道和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公民的利益需求得到充分表达,利益得到协调,矛盾得到化解,政治参与也就不会影响到社会政治稳定[3]。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已有的政治参与制度。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权利和自由,我们也基本建立起了公民参与的制度框架体系,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参与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参与形式、基层群众自治的参与形式、大众传播媒体的参与形式、信访参与形式等等。这些参与形式都还有待继续完善,并通过程序化设计提升其效能。以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应该将公民的利益诉求直接导向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来听取民众诉愿、解决问题,这无疑更符合“委托一代理”的政治契约精神,由人大作为第一渠道来吸纳不断增加的参与需求更符合间接民主制运行的规则。因此,要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通过加强候选人的透明度和竞争性、选举过程与民众的接触互动性,选出真正能代表人民的、不敢辜负选民信任、政治素质高的代表。改革兼职人大代表的现实,逐步加大专职代表比重,并建立人大代表强制公开联系方式、定期公开履职业绩、定期上门拜访选民、接受选民评议等制度,建立起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牢固的直接联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同时,从制度上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像办理人大代表建议那样办理人大代表转来的群众意见,强化对办理结果的约束,提高人大代表的法定地位和政治作用。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
法制建设是保证农民政治参与健康发展的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主政治是一种法治政治、秩序政治,没有法制作保障的民主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或社会政治动乱。农民政治参与必须根植于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实行法治。当前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和切实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对农民政治参与进行合法定位[4]。对农民政治参与的方式、程序、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进行相应的规定,严格把握和控制,对于超出政治体系承受能力的参与要求、不当的参与方式和行为应及时、果断地予以纠正和制止,使农民政治参与经常化、有序化和合法化。要修改现行《选举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公民公平享有自治权利。积极利用并改革地方人大选举制度,提升农民公民权利的意识与能力,让他们积极参与、公平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结论
农村政治参与的实践告诉我们,为了维护存在的合理性,巩固执政的合法性,党必须高度重视并重新审视自己的政策理念和政策活动,使党的政策制定更科学、更民主;必须进行法律保障与完善,使党的政策能够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欢. 协商民主视域下农民政治参与问题探析[J].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6,01:59-62.
[2]薛明珠. 农民政治参与和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J]. 南都学坛,2014,06:89-93.
[3]赵排风. 当前我国农民政治参与权行使特征及效果分析[J]. 学理论,2015,05:5-6.
[4]邓丽莉. 农民政治参与权有关概念的理论研究[J]. 经营管理者,2015,23:21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