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贝马斯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理论的意义
摘 要 纵观古今,中西方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论述不胜枚举。哈贝马斯在其著作中提出了法律与政治两者之间是“构成性联系”的观点并从他的商谈理论出发对法律与政治的构成性联系进行了独特的论述。哈贝马斯认为,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上具有合法性的法律,使政治权力与交往权利联系起来,由此形成一种法律与政治权力的互相构成。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是一种良性循环关系,即两者彼此没有先后和高下之分,两者互为前提、相互支撑。哈贝马斯的这一思想对于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以重要的启示:即在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不能以政代法,而应当讲法治与讲政治并举。
关键词 哈贝马斯 法律与政治 构成性联系 民主法治
作者简介:李依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哲学、法学方法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0-06
一、引言
从人类进入政治国家状态以来,法律与政治总是相伴随。历史发展到当代,政治与法治更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法治已经成为现代政治的重要目标,法治也成为民主政治的有力保障,是否法治还成为政治进步的重要评价标准。许多政治现象与法律现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们既是政治现象,又是法律现象。将法律与政治混为一谈自然是理解法律与政治关系的一种错误思路,但离开政治权力而谈论法律,将法律与政治分离,在多数情况下则不过是乌托邦的法律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人们未能把握住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精髓,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上总是犯着这样那样的错误:把法律与政治混同与分离,并因此留下了惨痛的教训。
将法律与政治的混同曾经导致了极为严重的恶果。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将法律问题政治化,用政治方法解决法律问题,最终导致对于法律的否定。在当前我国社会变革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一些问题的分析与处理需要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例如政治手段)来加以解决。如一些法律或经济等社会问题,有些本来单纯靠法律规则与法律制度是可以解决的,但在中国当前的司法情境中,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法律规则与法律制度是无法解决的。又比如宪法问题,它是一个法律问题,但从根本上说,它实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实上,部门法的修订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部门法的修订工作都是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的修订,部门法修订的问题事实上就是一个宪法问题,宪法问题实质上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所以说,部门法的修订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再如,赵作海案。赵作海案是在命案必破的政策背景下,在当地政法委干预的情况下产生的。赵作海案本是一个刑事杀人案件,但在当地政法委的干预下,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由一个由法律问题转换成了一个政治问题。
将政治与法律关系错误对待的另一个极端,是将法律与政治分离,这同样会有严重的恶果。它很容易导致政治失去法律的约束而变得肆无忌惮,使政治的法治化成为困难,使政治民主的发展受到阻碍。这也很容易使法律拒绝政治,使本身就与政治紧密联系的法律人为地远离政治。在我们这个国度中,法治与政治关系是错位的,政治被摆到了首位,政治决定法治、法治要为政治服务堂而皇之占领了人们的意识形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政治有限、政治挂帅的思维模式下讲政治,即使在法治成为治国方略的时候也没有成为例外。如:重庆打黑,打黑是为了唱红,打黑最后成了黑打。这是因为,打黑本来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合法正常地行使侦办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职权,是一种非常必要,深得人心的活动,但却变成了公权力组织以打黑为契机,以公安等强力部门为手段,把打黑这种法律行为变成了一种政治运动。在法律过度政治化的背景下和现实中,将法律与政治相疏离,这是情理之中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正常,离开法治讲政治与离开政治讲法治都是不可取的,不理性的。在当前中国的情境中,我们有必要更加理性地对待法律与政治,而不是一味地排拒政治或排拒法律。
如何定位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显然成为任何一个民主政治的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古今中外,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论述颇多,哈贝马斯提出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的观点,这为理解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二、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古今中外,关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论述不胜枚举,哈贝马斯从他的社会理论出发,对两者进行了独特的论述。哈贝马斯认为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一种“构成性联系” ,其表现特征为 :作为权利体系的法,其生效和实施都要通过国家组织的有约束力的决定;组织决定的约束力则来源于其本自身所具有的法律形式,也就是说政治权力只有通过法律形式才能建立起来。权利和法律具有紧密的联系,权利中预设着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又分化为交往权力和行政权力。鉴于政治与权力具有紧密的联系,哈贝马斯在具体论述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时,首先转而以论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政治权力的关系来论证传统社会中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接着,哈贝马斯从法律与政治权力的分化过程和功能定位的视角论述了现代社会中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最后,哈贝马斯从商谈论视阈下的民主重构的视角论述了以程序主义民主为根基的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一)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政治权力的关系
在国家政治权力以及在法律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上,自由主义、共和主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各异。自由主义对政治权力一直持有怀疑,抱有警惕。它认为,政治权力的地位低于法律,而法律的地位低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天赋”的性质,政治权力不得剥夺。共和主义认为,政治权力直接置于人民主权的控制之下,国家的政治权力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然后再由法律来确认、赋予和保护公民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政治权力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维护其统治的上层建筑,法律不过是政治权力的工具,为此,一切阶级社会的政治权力和法律都是互相支撑的关系,法律从政治权力那里获得了强制的力量,而政治权力借助于法律得到了维护和巩固。然而,哈贝马斯在这个问题上所持的立场与上述幾种观点都不一样。对待这个问题,他所持的是一种扬弃的态度,他不完全否定政治权力和法律的作用,也不满足于它们的现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