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如何划分大陆架是中日两国在东中国海问题上的根本分歧点。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这一争议,中国主张在公平原则的框架下,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与日本方面协商解决东中国海大陆架的争端;日本方面则坚持对其有利的所谓的“中间线”划界方法,但其并非习惯法规则,且不符合东中国海的实际情况,因此不应成为划分两国大陆架的界线。针对中日东中国海大陆架划界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者多数主张采取共同开发、提交国际司法机构审判、仲裁等政治、法律方面的措施解决。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争议,应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的方法,在其海底和上覆水域进行不同的划界,然后提交国际法院进行裁决。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中间线;划界原则
一、概述
东海,国际上通称为东中国海,简称东海,中国四大海之一。东海的北面和黄海接壤,以长江入海口的北面和韩国济州岛的连线为分界线,东北部的界线为韩国济州岛和日本长崎之间的连线,南面与南海毗邻,东至日本琉球群岛,毗邻太平洋。其大体处于中国大陆和九州岛之间,而且其通过对马海峡与日本海相连。面积约为70多万平方公里。东中国海海底是中国大陆的延伸,与中国大陆的地势差不多,其高度自西向东逐渐降低,直至冲绳海槽(中琉界沟,水深约为2700多米)。东中国海的海岸线曲折,分布着众多岛屿,并且其大面积的沉积盆地蕴含着丰富的油气资源。长期以来,中日两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并不十分激烈,也未引起广泛的关注。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东海的自然资源特别是油气资源引起了有关方面专家的关注,来自美国的埃默里和日本的新野弘两位教授于六十年代初共同发表了关于东中国海海域有很大的可能性埋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的报告,极大的触动了日本方面的敏感神经。日本是一个矿藏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其绝大部分的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依赖于进口。假如它能将东中国海海域的矿产资源据为己有,其将摆脱资源匮乏的发展桎梏,而跃居资源大国的行列因此,近年来日本方面在东中国海大陆架划界纠纷上表现出强硬的态度,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愈演愈烈。
二、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
1、中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
关于大陆架的划界标准,国际上一直争论不休。坚持“中间线”划界原则和支持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解决海域划界纠纷的中日双方在1978年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正面交锋,爆发激烈的争论。在争论中,我国坚决支持运用“公平原则”解决海洋划界纠纷,反对将“中间线”方法确定为原则性的规定。
针对东中国海大陆架来说,我国一直坚持冲绳海槽以西的大陆架为我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其理应为我国所有。冲绳海槽具有特殊的地理环境,其东西两侧的地质地貌具有明显的差异,说明中日两国不属于一个大陆架。冲绳海槽应为中日两国大陆架划界应考虑的特殊因素。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就是钓鱼岛在划界中的地位。我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认为钓鱼岛上没有人类居住,面积太小,其不应该具有属于自己的大陆架。具体到东中国海海域,我国政府一直主张在公平的基础上适用自然延伸原则,认为中日两国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是冲绳海槽,应把其作为两国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来解决中日大陆架划界纠纷。
2、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
根据日本国内1996年通过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日本主张中间线的海洋划界方法。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日本主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应完全应用于地势复杂的东中国海海域。在东中国海海域,日本琉球大学海洋系教授认为,中国和日本处在同一个大陆架上,而非以冲绳海槽为界分属不同的大陆架。由此可知,日本想通过这种狡辩达到忽视冲绳海槽在划界纠纷中的法律效力的目的。
可以看出,我国和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是有争议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第一是划界原则。日方坚持“中间线”的划界方法,我国主张应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用“自然延伸”原则。第二是冲绳海槽在划界争端中的法律效力。日方认为中日两国同处于一个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其连续上的偶然凹陷,没有法律效力。我国主张冲绳海槽为东中国海大陆架和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
三、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分歧的国际法分析
1、中国权利主张的国际法分析
第一,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划界标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第76条提出了两个概念,一是自然延伸,二是200海里距离。但是比较二者而言,自然延伸占主导地位。尽管日本提出,大陆架边缘小于200英里的应该扩展到200英里,但日本的主张有点断章取义。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首先明确的“全部自然延伸”,假如“自然延伸”不够200海里,可以扩展到200海里,但是有前提条件,即不能影响邻近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假如沿海国的大陆架延伸已然被自然形成的海槽所隔绝,那么不能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等同虚设,它就不会显示出真正的公平性。从地理上看,冲绳海槽的西部区域离琉球群岛比较近,但无论是地质、地貌都和我国大陆地区一致,所以它是我国大陆的自然延伸部分。因此,我们主张在东中国海海域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
第二,国际法院的判例不断确认“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公约》签订之后,国际社会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争端。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国际法院把自然延伸原则认定为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其中,北海大陆架案最为典型,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划界案的判决书中给出了自己的结论,其认定存在争议的国家的大陆架的划分应该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协商解决,使每个国家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所以,我们认为“自然延伸原则”应可以全部应用于中日之间的大陆架划界纠纷。
2、日本权利主张的国际法分析
国家间的海上划界一般都是通过协议解决,而不能依据个别国家的国内法来决定。因此,日本在东中国海海域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划界办法对于我国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首先,中间线方法不是强制性的,而且并没有成为一个海洋划界的习惯法规则。《大陆架公约》最先将“中间线”方法引入到海洋划界中,但其只是提出了一种划界方法,这并不是国际法的原则。此后,在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对“中间线”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指出这种方法虽然简便,但不具有强制性。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时,如果当事国不能达成协议,才可以用这种方法。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也不是唯一的方法。另外,日本与我国一样,都因其自身原因而未加入《大陆架公约》。然而《大陆架公约》只能约束其成员国,既不能约束第三国,也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日本无权将“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
其次,日本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相互矛盾。第一,依照日本国内颁布的法律,其所选择的大陆架划界的方法(等距离中间线方法)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然而,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的规定并没有提到这种划界方法。第二,日本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然而,公约这样规定的前提条件是不妨碍其他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日本似乎并不符合这个条件。第三,“条约必须信守”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日本先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然后才颁布国内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按照“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日本制定其国内法时必须符合它所签署的条约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需要承担国际责任。
四、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解决方案
1、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案
上世纪七十年代,邓小平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处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领土与海域纠纷的策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搁置争议并不是放弃,而且不只是中国,日本也需要搁置。双方可以搁置主权,共同开发主权有争议的领土或岛屿。只有双方在承认争议方面达成基本共识,然后才能讨论具体的解决方案。必须明确,承认争议是联合开发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将一个明确的所有权作为联合开发的前提。因此,中国和日本共同开发东中国海海域的资源并且在主张并坚持“主权在我”的同时,彼此应承认争议确实存在,而且,双方应坦然面对这一事实,根据东海大陆架的具体情形,同时搁置,以实现共同目标。
但是,政治方法解决东中国海的争端有其弊端所在。要想使双方在政治上达成共识,需要双方具有足够的谈判和执行诚意。不仅如此,政治具有不稳定性,即使双方划定了共同开发的区域,难以保证日本日后会不会出尔反尔。
2、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案
如果政治性的方法不能妥善解决东中国海海域大陆架划界纠纷的话,中日两国可以将其提交国际司法机构进行审理、裁决。在解决海域划界争端的问题上,国际司法机构处理过的案件中也不乏成功的案例。例如北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案例、马耳他和利比亚的划界纠纷、法国和英国的海域划界纠纷等都是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裁决的方式解决的。然而,中日两国都不愿将此争议提交国际司法机构,接受其管辖权。中国不仅在东中国海海域面临着划界纠纷,在南中国海海域,中国与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也有海域划界争端。与东中国海相反,中国在南中国海与东南亚国家的争议海域的大陆架差不多都不在中方一侧。因此,在东中国海海域划界纠纷的解决,中国不能贸然将其提交国际司法机构仲裁。如果国际法院按照中国主张的自然延伸原则进行裁决,那么,中国将在与日本的划界争端中获得胜利,但是,这种结果会导致中国在南中国海的划界争议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是中国所不愿看到的结局,有顾此失彼的味道。
就日本方面而言,将此划界纠纷提交国际司法机构仲裁可能会得到对其不利的结果。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国际司法机构在审理海洋划界争端时,主要依据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大陆架原则,即在没有特殊的状况下按照自然延伸原则,以沟槽作为划分的标准,而不考虑所谓的“中间线”原则。鉴于此,日本方面不会将东中国海海域大陆架划界纠纷提交国际司法机构仲裁。因此,力图以司法途径解决中日之间关于东中国海海域的大陆架划界争议将会十分困难。
3、综合运用政治法律方法的解决方案
为了早日解决中日两国在东中国海海域的争端,双方需要在划界争端中各自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以目前的局势来看,中国不仅在东中国海海域与日本有着划界分歧,而且在南中国海海域也面临着同样的划界压力。中国与日本关于东中国海海域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妥善解决,必须从全局利益考虑,兼顾中国在南中国海海域的边界问题。在东中国海海域划界问题上,中国可以和日本提出这样的方案,在中日两国之间海域的海底区域,以公平原则为框架解决划界争端,即双方各自放弃自己主张的解决方法。东中国海海底的油气资源主要分布在冲绳海槽以西偏向中国的一侧,两国可以在此区域的海底划定一条公平合理的中间线,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满足。而中国和日本之间海域的上覆水域的划分可以于冲绳海槽和钓鱼岛之间划定一条中间线作为其分界线,然后双方在分界线的两侧设定缓冲带,两国都可以在此区域捕获海洋资源(海底资源除外)。这种划界方法在国际上也出现过,澳巴海洋边界划分采用的方法就类似于这种。假如中日两国同意采用此方案划界,则可以将这种方案提交国际法院仲裁,此种划界方案一旦被国际法院成功仲裁,则中日东中国海海域的划界将不会影响到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海域划界。由此,中国的海洋利益也可以实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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