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权与私权如何平衡
摘 要:公权与私权平衡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两者的博弈已愈演愈烈,“公权介入私权”的现象不断出现。笔者通过本文旨在探究如何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合理规范限制公权以保障私权,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关键词:公权私权;冲突;限制;平衡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3-0000-01
公权力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等。私法所规定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等为私权利。公法着重于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则强调个人意志,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权与私权的矛盾日益显现。如何平衡与协调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所谓人的私权,是指每个人生来平等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作为人而自然享有的。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自存不得不让渡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即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自然权利”而获得的。正是如此,国家的权力属于公民。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公权的取得来源于私权,即权利是权力的本源。
虽然权力的本源是权利,但是权利的享有和实现又依赖于权力的保障。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它的职能的发挥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私权利,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我国公权与私权关系的现状分析
中国经历了许多变革,但是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推行“王权至上”,重社稷而轻人民,使得“重公权,轻私权”这一传统观念长期存在。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公权与私权的协调与平衡,然而公权的规范,私权的保障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由此导致现实社会中的许多矛盾与冲突尚不能合理解决。
(一)公权的肆意扩张践踏私权
公权有着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和腐蚀性,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容易导致公权介入私权,从而造成个人权利侵害的现象。西方人基于对人性恶的认知,对国家权力始终保持警惕。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这种欲望除非得到限制,否则不會自行停止。”
中国深受“重权力,轻权利”观念影响,虽然近些年来公民权利意识有所增强,但是我国时常发生公权侵犯私权的事件,其表现样态各有不同。例如“陕西延安黄碟案”,就是典型的公权扩张践踏了私权。又如强制拆迁,城管打人等现象,也引起广泛争议。权力的违法行使和不正当行使不仅侵害了他们的私权利,而且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了伤害。
(二)公权的消极作为漠视私权
公权作为保障私权存在的基础,一旦私权受到潜在或现实的侵害时,公权都应该积极救助,以避免或减轻损害。“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懈怠与放弃!”1有些公权力的行使者认为,没有违法的扩张使用公权力就是对私权的保护,这种观点是狭隘的。因为公权力的行使基础在于保障私权利,一旦公权力怠于行使,那谁来充当私权利的守护者呢?私权利受到侵害的风险就会大增。例如过去不久的5.12汶川大地震,如果灾区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地震发生后都急于保命,慌于逃离,那谁来管理社会秩序?谁来救助受灾群众?谁来领导组织灾后重建?如此一来,公权力的怠于行使就会侵害更多的公共利益,更严重的侵害到公民私权。
(三)公权的“私权化”侵害私权
权力具有两面性,使用得当可以保障权利一旦权力脱离有效的监管,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会肆意践踏权利。公权的扩张性与腐蚀性使其容易“私权化”,即公权力可能为私人利益所滥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权力的腐败。腐败,犹如一把把带血的尖刀,深深的插入民众的心中,激起民愤。公权力是一种具有优势地位的控制权,它决定着某些社会资源的分配,并且公权的所有者能利用公权的优势地位来影响他人的利益,使他人有求于己,而自己可以用来要挟他人,由此产生权力的腐败,进而侵害公民的私权。
三、合理协调公权和私权的关系
公权与私权的对立统一,犹如天平之两端,如果不合理控制,就会造成失衡。似乎在公权力面前,公民个体的力量显得单薄无力。我们在协调公权私权的时候坚持的原则应该是如何合理限制强势的公权来保护私权,这与立法者以及政府的各项职能是分不开的。不仅仅是需要立法机关、公权力机关需要合理规制,作为私权利的拥有者的公民也要树立合理的权利观。中国历朝历代统治者都是重权力、轻权利的,这样的一个氛围,也会造成民众的权利观念的缺失。耶林在其著名的《为权利而斗争》中说道:“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众的还是个人的,都是以坚持不懈准备自己去主张它为前提。”2因此我们要保障公民的私权,必须给予公民为权利而去斗争的程序,如果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无人去加以实现,或者这种权利在被侵犯时受害人隐忍不发,那么权利终究变成一纸空文。因此,作为我们的立法者、政府以及公民群体都要为保护私权限制公权作共同的努力,以保证公权和私权的合理有序的存在发展。
(一)从立法上,立法者要立良法、善法
从法的阶级性上来分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通过对人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马克思的这一个说法,正确解释了法的本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立法上必须要考虑到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多考虑到私权,防止公权对其侵害。
(二)从执法上,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行使公权力
从权力性质上来分析,其具有扩张性。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在“范围”和“度”上严格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即公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公权力行使的“度”则是强调其行使的必要性。
(三)从监督上,要完善公权力执行的监督机制
对于公权的监督,应该从两方面出发。
第一,大力推广公众及舆论的监督。普通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对于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不仅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而且使普通公民参与到国家管理中来,增强民众的使命感。可以让权力置于阳光之下,也可以做到对权力适时动态监督。
第二,立法监督。立法的一个作用在于有法可依,它是公权力发挥作用一个源头。加强立法监督,有助于从权力的源头上来限制公权力。对此,王利明认为:“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主要应该从立法上入手,应当加强在立法上的制约,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进一步按照依法行政的纲要,将行政权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强化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的监督。”3
四、总结
权力和权利作为矛盾的双方,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二者不和谐,究其一面,公权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强于私权,4中国目前的政治理念强于法治理念,“官本位”主义仍然比较严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综合各国考虑,各种矛盾在社会转型期内都是比较尖锐而突出的,这是发展的必经阶段,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来完善法治,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向前。
参考文献
1.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243
2.[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21世纪经济报道“应从立法上入手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http://finance.ifeng.com/news/20110304/3563192.shtml
4.当然我们不能不考虑私权滥用的情形,此处对私权滥用不作论述。
下一篇:文化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