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预防约谈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所谓检察预防约谈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利用本身的特殊权威和特殊身份,对依法可以监督的国家公职人员,就个人或所在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或廉政问题进行谈话,进行警示、教育或提醒的一种工作制度。该制度是一项面向全社会的社会化预防工作,需要综合考虑政治、法律和社会的各种因素,统筹安排,才能做好。笔者认为,做好检察预防约谈工作,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检察预防约谈制度要和党的领导统一起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
检察预防约谈制度本质上属于社会大预防的一种工作方式,需要党委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从理论上讲,所有检察机关监督对象都是约谈的对象,其中涉及到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各种机关。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约谈的对象一般都是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部门领导,对相应工作有一定范围的影响,所以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才能使检察预防约谈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将检察预防约谈的制度、背景和方案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对检察预防约谈工作的肯定和支持,利用党的领导权,从组织、制度、纪检监察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检察预防约谈工作的开展。
二、检察预防约谈制度的设计要围绕目标紧紧抓住约谈制度的核心特点
正如前述,检察预防约谈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预防职务犯罪,为了使得预防取得实效,我们要充分认识并利用检察预防约谈的权力性、预防性、柔和性等核心特点。
1、检察预防约谈人要保持一定的权威性。虽然从全国实践看,约谈人有的是检察长,有的还包括副检察长,还有的包括预防干警。笔者认为,检察预防约谈有别于案件办理,必须保持一定的权威性、震慑性,才能使得约谈更有警示和教育的效果。约谈人必须是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因为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拥有一定的职权,同时具有和普通干警不一样的阅历,站的角度也更高、更广,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震慑效果。如果是普通的预防干警,就会使得约谈缺乏一定的权威性,流于泛泛,很难产生预期的预防效果。
2、检察预防被约谈人要有一定的职务性。被约谈人应当是有一定职务级别并与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相适应的领导干部。如果普通国家工作人员被约谈。
3、检察预防约谈内容保持一定的广泛性。检察预防约谈的内容应当紧紧围绕预防目标,而不能作过多地限制,凡是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都可以成为约谈的内容。前已详述,在此不赘。
4、检察预防约谈程序要保持一定的严格性。检察预防约谈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以合法、严谨、实用为前提。在程序的启动上,关于是否向地方党委批准或备案问题,笔者认为,检察约谈工作是一项具体的检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政治、思想、组织的宏观领导,而没有必要事无巨细都由党委批准。所以启动检察预防约谈,不必报请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但是作为检察预防约谈后的处理结果,可以报党委组织部门或纪委部门备案,以加强对约谈对象的约束。约谈的具体情形,在制度上应当有具体的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严谨性和规范性。在约谈过程中,应当将约谈内容记录在案,以加强对约谈人员与被约谈方双方的监督,同时也为下一步预防工作提供素材。
5、检察预防约谈方式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约谈作为一种预防措施,本身的特点有别于程序和实体要求较高的办案活动,这也是检察预防约谈的优势所在。所以检察预防约谈应当紧紧围绕预防实效,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根据约谈对象的不同情况,灵活把握。比如采取警示教育的方式,采取促膝谈心拉家常的方式,或者采取交流探讨的方式等等。总之,只要能取得良好的预防职务犯罪效果并且不违背法律,可以不拘一格。
三、检察预防约谈制度要有一定的措施保证其实效
实效是制度的最终考量标准。检察预防约谈制度要取得实效,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加强对检察预防约谈制度的宣传。要在积极争取党委支持的前提下,广泛宣传检察约谈制度的内容和重大意义,争取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可以是新闻报道,也可以是约谈实例的推广。二是要在约谈后对约谈对象及其单位进行跟踪回访。通过跟踪回访,督促约谈对象切实采取措施,消除职务犯罪隐患,使检察预防约谈制度取得预期效果。
检察约谈制度是一种检察预防工作的学习与创新实践,但是目前我们还只是探索阶段,很多做法有待于我们在坚持合法、合理、实用的原则上集思广益,不断在实践中总结、完善与发展,为检察预防工作的创新发展切实发挥实效,使得检察工作能在反腐大局中坚定地迈进。
上一篇:文化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