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与宪法变迁
现代中国的宪法制度是中西碰撞、古今之变的产物。其中,改革开放是宪法变迁的动力机制。本文对此略作陈述。
一、百年历史回顾
中国宪制史从历史过程来看,大致有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晚清立宪;第二个阶段是中华民国宪制;第三个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制。具体内容在此不予展开,其中的前两个阶段可以参阅拙著《中国宪制史(1980—1949)》慕课教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即出),第三个阶段参阅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文关注的问题是:任何一种宪法制度,都有其动力机制,那么,推动中国宪制史的动力机制是什么?
回顾百年中国宪制史,我们发现,这个动力机制由两股相互对峙并阶段性妥协的力量构成,那就是革命制宪与保守制宪,其中的革命属于一种激进革命主义的力量,保守属于一种渐进改良主义的力量,而制宪是它们之间斗争与妥协的公约数,没有这个妥协,百年中国就是革命的政制史,而不是宪制史。相比之下,晚清立宪乃至中华民国是一种形态,保守改良主义吸纳了革命,建立了第一个共和国;而1924的中华民国(国民党)与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另外一种形态,革命激进主义摈弃了改良,建立了第二个和第三个共和国。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两岸与两个革命的法统,又都开始新的转型,保守改良主义开始吸纳革命主义,就大陆中国来说,以“82宪法”为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始一次新的宪法变革的历史进程。直到今天,中国仍然处于这个大的历史进程之中。
二、为什么改革开放是一种动力机制
我们还是回到宪法结构上来看,为什么说改革开放是中国宪制变迁的一种动力机制呢?
首先分析一下何为改革开放?其实,从宪法學的角度上,这里包含着两个层面的逻辑。第一个是:改革是古今之变大议题中的一个环节,属于宪法结构的时间性纵向逻辑;第二个是:开放是中西碰撞大议题中的一个环节,属于宪法结构的空间性横向逻辑。改革开放其实聚焦着新时代的中国百年宪制史的问题意识。
改革指向的是旧体制,即文革的党政体制,要回复依法治国,其中首先要确立宪法权威,重新修改“75宪法”“78宪法”,这样才有“82宪法”的出台。开放其实是指对外开放,尤其是经济层面的打破旧计划经济体制,开启市场经济。熟悉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历史的,谁都知道,改革开放意味着什么,其实就是一场制度变革,既是经济制度的变革,也是宪法制度的变革。
从宪法学的角度看,这个改革开放意味着什么?其实就是一种社会变迁的生命力的制度诉求。当一种固有的旧制度(文革体制)把一个社会和每个人的生命力窒息到无所作为的时候,必然会产生一种反弹,要求制度变革,这是一种社会的力量。这个社会力量是由每个人自发产生出来的,但自生自发的力量汇集到某个窗口的时候,就成为人民的声音。改革开放就是人民的诉求,因此它就变成了一种宪制力量。
如果从一个历史的尺度来看改革开放,应该指出,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不同于晚清立宪和两个共和国的动力机制,它具有自己的独特性,那就是较好地处理了革命与改良之间的关系,使得中国的宪制史在30年的时间中,没有走向两个极端:既不是革命激进主义的主导,也不是保守守旧主义的主导,而是延续着晚清立宪的逻辑,成功地吸纳了革命。邓小平说,改革也是一场革命,实质上是用改革吸纳了革命,同时,他还说,要防右,但更要防左。这样就在两股力量的对峙中,达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妥协,尽管也有一系列的小插曲,但改革开放一直是主导中国宪制的总纲,这样才有4个修正案等。
如果从一个开放的空间结构来看改革开放,应该指出,它也延续着中国百年宪制史的逻辑,即从南方中国发育其变革的动力。南方或东南中国,意味着面向世界的格局意识,意味着加入当今世界秩序,参与全球化的进程(经济、政治、法律与社会),并且我们的宪制受益于这个参与世界的进程。这也是一个面向海洋的世界意识。
我曾集中谈过南方中国的宪法观。我认为,现代中国的宪制构造,其动力机制有三波都发端于南方中国,它们是晚清中国(鸦片战争)、辛亥革命和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其中,改革开放是前两波中国宪制动力的继续展开。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南方中国的动力机制,其构成是变化的:第一波是改良主义为主导;第二波是革命主义为主导;而第三波又是改良主义为主导。当然,这个进程还没有完结。
总的来说,越是深入地参与世界进程,构建自己的主体性,并化敌为友,致力于世界和平,便会越深入加大自己的古今之变,完成历史三峡的宪制变迁。
三、动力机制与宪法形式
作为一种制度形态,仅仅是动力机制是不够的,甚至是不可持续的,要有一种存在的方式,那就是宪法形式,其中主要包含三个具体内容,它们均表现为宪法结构中的形式:第一是制宪形式;第二是分权制衡形式;第三是权利清单形式。
上述三类形式构成了宪法学的一般内容。其实,就宪法学来说,所谓形式就是一种规范,一种把动力机制转化为制度载体的规范,三种形式的原则是不同的。
制宪形式的原则是赋权,即把动力机制转化为一种合法的国家权力,即赋予政治权力以合法性的原则。所以,制宪权既是一种动力学的力量,更是这个力量的形式,表现为不同的组织机制,例如制宪会议、特别议会等。在中国就是国会两院、政协以及人大制度(从历史上看)。
分权制衡形式是组织原则,即把业已赋权的政治强力,组织成为一个运行的国家机制,例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法权,尤其是相互的制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权首先也是一种国家权力。
权利清单是一种特别的宪法形式,即个人权利的司法保障,特别是通过司法保障个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其原则是分配原则,或个人权利保障原则。
从宪法结构来看,动力机制之所以与宪法形式具有密切的关系,主要是这个动力机制的力量必须转化为一种形式,这也就是“力”与“理”的关系,理其实就是一种规范,一种权利,一种既发挥“力”又约束“力”的形式。
从这个意义上看,宪制的动力机制,或中国的改革开放,其实赋予了中国宪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因为,党领导人民需要一种宪制中介,这个宪制中介,首先是力,就是人民之于改革开放的诉求或人民的呼声;另外就是理,即把这个诉求转化为宪法的三层规范结构的形式之中。
第一层,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其实是重新制宪,这个过程就是重塑宪制的过程,其每一条修正案的制定颁布,其实都是一种宪法变迁的标准。
第二层,人大会议机制的运行,各种法律的制定与颁布,以及政府机制的改革,行政权力的运作,法治政府的定位,司法改革的进程,等等,这些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具体内容,是检验一个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
第三层,权利清单的保障,这个层次,其实已经溢出了动力与形式的宪法学结构的二分,包含着目的要素,即动力和形式的结合,其平衡点不是一个空虚的妥协,而是富有内容的妥协,这个妥协就是权利清单中的公民个人的权利保障,这是宪制的目的。
从这个视角来看,权利其实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形式。作为前者,它们构成了制宪权中的主体,改革开放的动力机制不是一些空的力量,其实是一种每个人都要求实现自己的各种基本权利的力量,这样就形成了动力机制。作为后者,权利是一种看得见的承诺履行的司法实现,它构成了约束性的规范机制。
我认为,改革开放与宪法形式,它们的关系,以及生发出来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中国30多年来宪法变迁的主要逻辑,它们是宪法学所谓的党的领导、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治政府、司法改革、“三个统一”等一系列议题背后的元原则。没有改革开放的动力机制,中国现行宪法就不是这样一个形态,其各种制度与原则,也不会如此形成。
现在,改革开放的前提似乎受到某种挑战,因此,中国30年宪制可能会进入一个新的宪法变迁的初始,其今后的变化,还有待观察。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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