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逻辑与逻辑辩证法
摘要:辩证逻辑学界应该统一对辩证逻辑研究对象的认识。在当代,随着逻辑学的发展,逻辑作为非意识形态、工具性的学科已经从哲学中分化出去,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为对象的辩证逻辑应是逻辑分支中的哲学逻辑,而以研究思维辩证法为对象的学科应称之为逻辑辩证法,它属于哲学分支中的逻辑哲学。
关键词:辩证逻辑;逻辑辩证法;逻辑哲学;哲学逻辑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7)05—0038—04
一
辩证逻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出现的,研究者主要集中于苏联和东欧,而西方大多数逻辑学家则对其持否定、批判态度。从20世纪20年代至今80年过去了,辩证逻辑还未被人们广泛承认。在众多原因中,下面两条最关键:第一,辩证逻辑研究者对辩证逻辑的对象、性质长期争论不休,仅在苏联学者中就有十几种不同的观点。我国也不例外。连研究辩证逻辑的人自己对辩证逻辑到底是什么都没有统一的认识,又怎么指望它被别人承认呢?第二,意识形态的影响。对辩证逻辑的对象、归属的众说纷纭,占主导地位的说法是认为辩证逻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组成部分,这使得辩证逻辑这门学科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不仅遭到西方不同意识形态人的抵制,也与人们习惯中逻辑具有超阶级、超意识形态、工具性的观念有较大距离。
近年,我国学者在对辩证逻辑研究过程中,正逐渐摆脱苏联的影响,做了许多开拓性工作,不再把辩证逻辑简单地视为唯物辩证法,而是把它看成一门“关于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但就这一定义,至今仍有两种不同观点,进而形成两种不同的研究方向或两个学派。一种是从逻辑的视角着重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辩证思维的规律和方法。章沛、李廉、马佩等主编的由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辩证逻辑教程》带有这种倾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赵总宽先生的《数理辩证逻辑》则用形式化方法研究辩证思维的形式。另一种是从哲学的视角研究思维形式、规律及方法的辩证法。无论是在我国出版的各版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还是从近几十年出版的辩证逻辑论著来看,多数哲学工作者、辩证逻辑工作者把思维形式(概念、判断和推理)的辩证法当做辩证思维的形式;把对偶的逻辑方法(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的辩证关系当做辩证思维的方法,认为辩证逻辑主要是研究理性思维的辩证运动,如概念、判断、推理等的辩证关系,仍然坚持辩证逻辑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笔者早在1995年《哲学研究》(增刊)发表的《辩证逻辑发展缓慢的原因探析》一文中就提出:“辩证逻辑究竟是逻辑的辩证法,还是辩证法的逻辑;它属于逻辑哲学还是属于哲学逻辑,从而决定它属于哲学还是属于逻辑。这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名实是否相符的问题。一个学科只有其名称与其研究内容相一致,才能避免学科名称使用上的混乱和人们对它的误解,也才有利于该学科的发展。因此,严格区分逻辑哲学与哲学逻辑、逻辑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是十分必要的。”辩证逻辑学界应该统一对辩证逻辑研究对象的认识,长期的争论不利于辩证逻辑的发展。
二
然而10年过去了,这个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要解决这场争论,笔者认为,应首先在下列问题上达成共识,对某些概念进行严格区分。
第一,在当代,逻辑已从哲学中分化出来。在古代,哲学是包罗万象的,直到近代,自然科学首先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恩格斯说:“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笔者理解,这句话有两层含义:其一,哲学不再是包罗万象的“科学之科学”,一些具体学科已纷纷独立出去。只剩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显然,恩格斯把形式逻辑和辩证法都看成是研究世界观的哲学。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中,至今逻辑仍是隶属于哲学的二级学科,这也许是一些学者把辩证逻辑看做哲学的一个原因吧。其二,我们应注意到,恩格斯在当时就把逻辑和辩证法做了区分,即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今天,随着近现代逻辑分支的纷纷建立,以及逻辑所具有的工具性、非意识形态性,其逐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再次从哲学中分化出来。
第二,逻辑观问题。关于什么是逻辑,从历史到现在,逻辑学家给出的定义五花八门,但基本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逻辑,认为凡是研究思维的形式、规律及其方法的学问都是逻辑。除传统逻辑外,近现代有许多扩展,可以用罗素的论述概括为:归纳逻辑、辩证逻辑、数理逻辑。罗素在谈到逻辑学的发展时指出:“自从17世纪初叶以来,一切从事推理的灵敏的头脑都抛弃了中世纪的传统,并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拓展了逻辑的领域。第一次扩展是培根和伽利略引进了归纳法。”“黑格尔及其追随者扩大了逻辑的领域,用的完全是另一种方法(指辩证逻辑——笔者注)。”“逻辑在技术上的大发展还有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我指的是那种叫做逻辑斯蒂或数理逻辑的方向。”狭义的逻辑仅指研究演绎推理形式的学问,而且是形式化的理论。笔者坚持第一种观点,并且认为逻辑在本质上必须以研究推理为核心、为重点,但不是全部,研究推理不一定仅限定在演绎推理范围内,更不能仅限定在形式化的演绎推理范围内。按上述罗素的观点推论,它可以是演绎推理,也可以是归纳推理、辩证推理,可以是形式化的,也可以是非形式化的。
第三,辩证思维与思维辩证法。二者有联系,但也有本质区别。思维辩证法是在思维领域内客观辩证法的具体表现。就概念而言,概念本身与它所反映的对象表现为主观与客观的对立统一,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对立统一,内涵与外延的对立统一。命题、推理等各种思维形式及方法也有许多辩证法问题,这些都是辩证法在思维领域内的具体表现。辩证法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恩格斯指出:“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作为辩证法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思维辩证法在人类的思维活动中也是普遍、客观的,无论在普通思维还是在辩证思维中都有辩证法,只要有思维,就会有思维辩证法,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它,是否承认它,它都在以客观必然性的形式起着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说:“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正如黑格尔天才地指出过的)就已经有了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逻辑是关于思维的形式、规律及其方法的科学,是对思维形式、规律、方法的高度抽象与概括,其自身必然充满辩证法。如同自然科学中反映着自然辩证法一样,逻辑中也反映着思维辩证法。这种思维辩证法我们也可称之为逻辑辩证法。
辩证思维则是思维对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客观辩证法
的反映。被反映的对象是客观的辩证法,当然正确反映所得到的影像也是辩证法,只不过是存在于思维领域而已。不仅如此,辩证思维是对客观辩证法的认识与自觉运用,是自觉运用辩证法而进行的思维。辩证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态,它带有浓厚的主观能动性,是人脑的一种能动的思维活动。辩证法作为它的一种工具,如果不懂辩证法,或如果不能自觉使用它,就不能形成辩证思维。也可以这样说,辩证思维过程就是能动地运用辩证法这一工具的思维过程。辩证思维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形态,它并非人类自始就有。从整个人类发展史的角度看,辩证思维的出现也是较晚的事。早期人类思维虽蕴涵着丰富的辩证法,如恩格斯所说:“人们远在知道什么是辩证法之前就已经辩证地思考了,正像人们远在散文这一名词出现以前,就已经在使用散文讲话一样。”不过,那时候人们所进行的思维尽管有辩证思维的成分,也只能称之为自发的辩证思维。恩格斯指出,辩证思维“只是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完满的发展则更晚得多,在近代哲学中才达到”目。即使在当代,也并非人人都会辩证思维。按照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佩里和我国心理学家朱智贤、林崇德教授的观点,一个人只有到高中二年级以后才开始有辩证思维。
第四,逻辑哲学与哲学逻辑。20世纪后期,国内外学者已经大量使用逻辑哲学(Philosophy of logic)与哲学逻辑(Philosophical logic)这两个术语,以其命名的有关著作也很多。但对这两个术语,人们的看法是不一样的,使用比较含混,对其研究的对象和内容的认识分歧也比较大。笔者认为,应对它们的研究对象做严格区分。
逻辑哲学是指对逻辑问题的哲学分析,属于哲学学科。这正像科学哲学研究由科学引起的哲学问题一样。逻辑引起的哲学问题很多,比如逻辑的对象、逻辑真理的性质等。笔者认为,逻辑这门学科自身的辩证法(思维辩证法),如前文提到的概念、判断、推理的辩证法等也应属于逻辑哲学研究的内容。研究逻辑学自身辩证法的这种理论可称之为逻辑辩证法。笔者早在1995年《哲学研究》增刊发表的《辩证逻辑发展缓慢的原因探析》一文就构想出逻辑辩证法这门学科的大体内容。认为“逻辑辩证法至少应涉及如下论题:1、思维形式的辩证法。主要指概念、判断、推理、假说等思维形式的形成、发展、转化及其辩证关系。2、对偶的思维方法的辩证法。3、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相对性与绝对性。4、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的对立与对应关系。5、形式系统的辩证本性。6、语义、语法与语用之对立统一关系。7、逻辑与非逻辑的对立互补关系等”。笔者认为,我国近几十年所谓辩证逻辑研究,实际多数研究的是逻辑辩证法,而且是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哲学逻辑则是对哲学有关问题的逻辑研究,或者说是用逻辑的技术手段研究有关的哲学问题,属于逻辑学。近几十年哲学逻辑发展很快,已经形成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几十个分支的逻辑群体。哲学逻辑一般具有下列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以一阶逻辑为基础,或直接表现为一定条件下经典逻辑的扩充,或采用经典逻辑的概念、方法和技巧。第二,以传统哲学中某些概念、范畴、方法论问题为研究对象。一般从某个或某些哲学概念、哲学观点出发(以其为算子),选出一些基本命题作为公理,依据某些规则推出一系列定理,构成系统。哲学逻辑的这两个特征也体现了哲学逻辑体系建构的一般程序和标准。
辩证逻辑是关于传统哲学中辩证法的逻辑理论,应属于哲学逻辑,也应具备哲学逻辑上述两个特征。笔者赞同辩证逻辑是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但研究的对象应是辩证思维的形式(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辩证思维的规律和辩证思维方法,而不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思维方法的辩证关系等思维的辩证法。由于辩证思维主要是反映对象对立统一性(矛盾)的思维,因此,辩证逻辑就应把反映客观矛盾的辩证命题及其推理的有效性作为主要的研究内容。辩证逻辑研究过程中也可以以经典逻辑为基础,广泛采用经典逻辑的概念、方法和技巧;也可以采用其他推演方法,如应用马克思《资本论》所采用的从范畴出发,利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来建构辩证逻辑体系。辩证逻辑发展的成熟阶段应该用形式语言进行合理建构,应该有自己的一套系统化的公理、规则、元定理和语义理论。总之,辩证逻辑应该是能够反映、表述客观辩证法(主要指客观矛盾)的形式逻辑,但不一定必须形式化,可以如形式逻辑中的传统逻辑一样以自然语言表述为主。
三
我国哲学界及许多辩证逻辑学家认为辩证逻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原因,是以为辩证逻辑是由黑格尔创造,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进行唯物主义改造建立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黑格尔的确想否定以往的逻辑,建立以辩证法为核心的新的逻辑体系,这从其著作的命名即可看出,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未被大多数逻辑学家承认。其主要原因是:首先,它是一种无实际用途的思辨理论。它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上,认为概念的自我发展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客观现实世界的发展不过是“绝对概念”自我发展的“外化”,即概念的辩证法决定着现实世界的辩证法。这种从纯粹的思维出发的“思辨的逻辑”,连黑格尔学派的人都不知它有何用,而当时的自然科学却必须从最顽强的事实出发,这就理所当然地被一些自然科学家当做完全不中用的方法而简单地抛弃了。其次,黑格尔的主要贡献是在哲学方面而非逻辑方面。尽管黑格尔对辩证逻辑的建立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并将其著作命名为逻辑,但就整体而言,黑格尔的理论主要是思维的辩证法,也是关于自然和社会辩证法的哲学学说。黑格尔后的哲学家公认的黑格尔的主要贡献是他的辩证法思想,被马列经典作家称赞并作为“合理内核”吸收的也是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黑格尔本人并没有使用过“辩证逻辑”这一术语。在黑格尔眼中,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辩证逻辑只不过是后人对黑格尔辩证法逻辑体系的一种称谓并称其为辩证逻辑的创始人。再次,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无知和偏见使得许多逻辑学家对其十分反感。黑格尔错误地把形式逻辑当做形而上学并作为他的批判对象大加诋毁,甚至不惜使用这样的语词,“到了完全消失的时候”,“已遭到了蔑视”,它“并不比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做法好多少”,这就造成了黑格尔与形式逻辑学家感情上对立,致使有些逻辑学家不承认黑格尔在逻辑学方面有任何贡献。
马列经典作家对黑格尔辩证法思想进行了唯物主义改造,建立了科学的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关于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和范畴的论述,关于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论述,关于辩证思维的论述等,为辩证逻辑的建立和发
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马克思、恩格斯也好,列宁也好,均没有把辩证逻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加以研究。从他们著作中可以看出这些先行者其实并没有花费很多精力去研究逻辑。马克思从未使用过“辩证逻辑”这一术语。马克思的《资本论》虽被后人称为应用辩证逻辑的典范,但它毕竟是一部政治经济学著作,而非专门研究逻辑的专著。最早使用“辩证逻辑”这一术语的是恩格斯。令人不解的是,恩格斯在世时,在他出版的任何一本著作中都未使用过“辩证逻辑”一词,这一术语只有一次出现在恩格斯的一篇草稿札记中,即出现在他在世时未发表的对黑格尔《小逻辑》第171节所做的笔记中。针对黑格尔“各种不同的判断并不列在同一水平,具有同等价值,而须认作构成有阶段性的次序,而各种判断的区别乃建筑在谓词的逻辑意义上”的说法,恩格斯写道:“辩证的逻辑和旧的仅仅形式的逻辑相反,它不像后者那样满足于把思维的运动的各种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列举出来和毫无关联地排列起来。相反地,辩证的逻辑使这些形式一个从另一个地推导出来,不把这些形式互相平列在一起,而使它们一个隶属于另一个,它使高级形式从低级形式中发展出来。”应该承认,恩格斯最早提出建立辩证逻辑的设想,并且勾画出建立辩证逻辑体系的大体思路(应把思维的各种形式“一个从另一个地推导出来”),但从恩格斯的全部著作可以看出,恩格斯并没有实现其建立辩证逻辑这一新的逻辑学科的设想。
列宁在其重要的哲学著作《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哲学笔记》中都未曾使用过“辩证逻辑”这一术语。列宁提到“辩证逻辑”这一术语也只有一次,即在《再论工会,日前局势和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这篇文章中。列宁针对布哈林用折中主义来偷换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的做法进行批判,他以玻璃杯为例,论述了辩证法与拆中主义的区别。其中写道,“辩证逻辑则要求我们更进一步。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决不会完全地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错误和防止僵化。这是第一。第二,辩证逻辑要求从事物的发展、‘自己的运动’(像黑格尔有时所说的)变化中来观察事物……第三,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点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第四,辩证逻辑教导说,‘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列宁所列出的“辩证逻辑”的这几个特征都是同形而上学相对立的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特征。在这里,显然列宁完全是在唯物辩证法含义下使用“辩证逻辑”这一术语的。紧接其后,列宁干脆把马克思主义与辩证逻辑看成是同一术语:“马克思主义,就是说,辩证逻辑……”其实,在列宁心目中“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不必要这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逻辑学与唯物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统一思想是人们长期把研究思维辩证法当做辩证逻辑的主要依据、把辩证逻辑看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原因。关于三者统一问题,笔者认为:第一,在逻辑尚未充分发展的那个时代,人们把逻辑看成是研究辩证法、认识论的哲学有其必然性。今天我们只能理解为这是历史局限性造成的。但社会已经发展到21世纪,逻辑学已经得到充分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要与时俱进,不应当再囿于马列经典作家的个别结论,仍坚持逻辑是研究世界观的哲学。第二,列宁论述三者统一的目的可理解为,从唯物的认识论和辩证法角度论述并强调了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而非取消三者的差别。例如,列宁在谈到逻辑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关系时说:“黑格尔确实证明了: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更正确些说,不是证明了,而是天才地猜测到了。”又说:“最普通的逻辑的‘格’是事物的被描绘得很幼稚的——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一最普通的关系。”“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们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这些格正是(而且只是)由于千百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
马列经典著作中蕴藏着大量辩证逻辑的思想,但马列经典作家们没有也不可能建立完整的辩证逻辑体系。首先,他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不是逻辑学家。他们将毕生精力集中于解决政治、经济方面的社会问题;建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在哲学上,批判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世界观,创立无产阶级世界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不可能用大量精力去研究逻辑,去建立一门前所未有的新的逻辑学科。其次,现代逻辑的发展在当时还不够充分,逻辑尚未从哲学中分化出来,罗素、怀特海的《数学原理》在马、恩逝世若干年后才发表,其广泛传播还要晚得多。现代逻辑的各种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哲学逻辑的出现更是以后的事。从马列经典著作中也可看出,他们没来得及接触现代逻辑。因此,在那个年代,马列经典作家们不可能建立起系统的具有充分现代意义的辩证逻辑。
四
自从巴门尼德和柏拉图的“无矛盾是实在的试金石”,特别是从亚里士多德的不矛盾律开始,否定客观矛盾的存在早已形成人们的思维定式,也是一些人否定辩证逻辑存在的主要根据。他们指责辩证逻辑“教条式地断言:存在着实际矛盾”。在他们看来,“同一事物不可能有两个相互矛盾的性质”。然而事实胜于雄辩,在大量事实面前,越来越多的逻辑学家承认客观矛盾的存在,承认现实中存在着有益而无害的矛盾。弗协调逻辑、量子逻辑、辩证逻辑近年在西方国家的兴起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更多的自然科学家已在自觉或不完全自觉地运用辩证思维。创造发明方法中的“两面神思维”、“逆向思维法”等就是辩证思维形式、方法的具体运用。它们为科学家们的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带来了丰硕成果,从而说明辩证思维不仅存在,而且在当代人中发展得越来越成熟,越来越普及。
如果承认矛盾的客观存在、承认有客观辩证法,如果坚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那么就必然会承认辩证思维的存在;如果有辩证思维,就必然有这种思维特有的形式、规律和方法。在以往的逻辑面对矛盾束手无策的情况下,一个能反映客观矛盾、反映客观辩证法的逻辑必然会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近年,美国、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日本、巴西等许多国家的逻辑学家对辩证逻辑研究表现出极大兴趣,这表明一场研究辩证逻辑的热潮正在到来。
责任编辑 吕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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