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五问
摘 要 针对李尔钢著《现代辞典学导论》中涉及定义的内容提出五个问题商榷。包括:词典学所说的定义和逻辑学所说的定义是否相同,词典里的一切定义是否均为属加种差定义,客观上不存在的“属”和“种差”是否可以省略,一切释义方式是否均为定义式,专科词典的全部释文是否均为对词目的定义。
关键词 定义 属加种差定义 释义 释文 定性语
读李尔钢先生著《现代辞典学导论》(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年版,下文简称“李著”,引自该书的语句仅括注页码),发现可商之处甚多。现仅就其中涉及定义的内容提出五个问题,与该书的作者商榷。
一、词典学所说的定义和逻辑学所说的定义是一回事吗?
李著认为:“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第33页)这是逻辑学所说的定义,一般逻辑学教材、词典都有这句话。但李著是词典学著作,能把这句话当作自己对“定义”的定义吗?词典学所说的定义就是逻辑学所说的定义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现在姑且把词典学所说的定义称为词典定义,把逻辑学所说的定义称为逻辑定义,分述两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词典定义的对象是词目,而逻辑定义的对象是概念。词目是由词语充当的,概念是词语的思想内容,而词语是概念的语言形式。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以词典定义和逻辑定义并不是一回事。我国国家标准GB/T 15238-2000《术语工作•辞书编纂基本术语》把“定义式释义”释为“用揭示内涵、外延等方式来解释词目的释义方法”。这可以视为词典学所说的定义。但作为辞书编纂基本术语,定义的对象应不限于词目,还要包括字头和条头,所以这个定义项还嫌狭窄。
第二,词典定义的对象(词目)可能具有多种涵义,在一部词典的范围之内,一个词目有多少种涵义就要立多少个义项,下多少个定义;而逻辑定义的对象(概念)只能是单义的,一个概念只能有一个定义。如在百科词典中,词目“独任制”有两种涵义,因而应该立两个义项,下两个定义。其一是“行政组织的决策和管理权力由行政首长个人行使并负责的组织体制”,其二是“在诉讼中由一名法官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制度”。前者表达一个政治概念,后者表达一个法律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单义的。无论对其中哪一个概念下定义,都只能下一个定义。
第三,词典定义应该使用该词典中有解释的词语,否则,读者可能因为对定义项中某个词语不理解,在该词典中又找不到对这个词语的解释,从而影响对词目的理解。如某词典将“喷雾器”定义为“利用空吸作用将药水或其他液体变成雾状,均匀地喷射到其他物体上的器具”,但该词典未收“空吸”条,这就给不懂“空吸”的读者理解词目造成了困难。逻辑定义并非对词典而言,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
第四,逻辑定义仅揭示概念的内涵。词典定义则既可以用揭示内涵的方式、也可以用揭示外延的方式来解释词目。
二、词典里的一切定义都是属加种差定义吗?
李著认为,“逻辑定义,即属+种差”,“是辞典定义不可或缺的部分”(第42页);“一般实词的辞典定义=属+种差”(第44页)。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用揭示外延的方式来解释词目的定义与“属加种差”无关。例如将“有理数”定义为“正整数、负整数、正分数、负分数和零的统称”,又如将“四书”定义为“《大学》、《中庸》、《论语》、《孟子》的合称”。这种定义没有“属”和“种差”。
其次,用揭示内涵的方式来解释词目的定义也未必是属加种差定义。试以几个哲学术语的定义为例:“宇宙是无限多样的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总体”,“物质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在这些定义中,也没有“属”和“种差”。
三、客观上不存在的“属”和“种差”可以省略吗?
为了把一切定义都装进“属加种差”的框子里去,李著认为,那些看起来没有属和种差的定义中还是有属和种差的,只是被省略了。例如“祖父是父亲的父亲”,这当然不是“属加种差”定义,但是李著把它改造为“属加种差”定义,说“完整的定义形式”是“父亲之父的长辈男性亲属”,而作为属的“长辈男性亲属”被省略了(第53页)。后来又说“伯父是父亲的哥哥”也是“省略式的定义”,被省略的是作为属的“长辈亲属”(第62页)。与上例不同的是,此例的“属”中没有“男性”。按这些例子类推,光是有关亲属的“省略式定义”就不可胜数。但此说纯属臆造,所谓“父亲之父的长辈男性亲属”是说不通的,在“祖父”的定义中客观上并不存在“长辈男性亲属”这么一个“属”。赵彦春、黄建华在《逻辑定义“属加种差”的适用度》一文中将此评之为“画蛇添足之后反过来说‘蛇足’可以省略”(《辞书研究》2003年第6期第109页),确为一针见血。但李氏在《互动与释义省略》一文中对此作了无效的反驳,还提出一个观点:“凡预期读者可以自行补充的,释义皆可以省略。”(《辞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21页)这个观点充满着主观随意性,同样不能成立。“祖父是父亲的父亲”,这个定义已经十分完整,没有什么可“补充”的。“长辈男性亲属”纯属蛇足,没有什么“补充”的必要。
四、一切释义方式都是定义式吗?
李著第三章第一节是《释义的方式》,其中否定了别人对释义方式的分类,得出了自己的结论:“结论是所有形式的释义都仍然属于定义方式。”(第70页)他也有一个释义分类表,按理其母项应为“释义”,但不然,其母项竟是“定义式释义”(同上)。由此可见,他的公式是:释义=定义。又,如上文所说,他认为一切定义都是属加种差定义,所以他的公式实即:释义=属加种差定义。他的公式是不能成立的。
他认为:“‘描写式’和‘说明式’实际上是定义式的一类。”(第61页)具体地说,它们是“省略类属的定义形式”(第62页)。举两个例子来看看是不是这么一回事。
孤胆 单独跟许多敌人英勇作战的。
洪水猛兽 极大的祸害。
这些是省略了属的属加种差定义吗?什么是它们的属?若没有属,又何来种差?何来属加种差呢?
李著还说:“定义式释义不仅可以保留种差而省略掉属词,而且可以保留属词而省略掉种差。”(第65页)又说:“对释性释义仍然属于种差性省略。”(第67页)书中举了一些例子:“接近:靠近。”“会晤:会面。”“马上:立刻。”“盛暑:大热天。”(第66页)这使人大惑不解。即以第一例而言,“靠近”是“接近”的属吗?被省略掉的种差又是什么呢?
事实上,定义式释义只是释义方式中的一种(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种),而属加种差定义只是定义中的一种(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种)。因此,把属加种差定义等同于定义,并进一步等同于释义,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如果释义中没有属,没有种差,就以一个“省略”来曲解,这也是不可取的。
五、专科词典的全部释文都是对词目的定义吗?
李著认为:“从定义的角度看,专科辞典释文中被本书称为‘知识附加’的东西的性质并不是别的什么,它其实就是定义的种差。”(第237-238页)所谓“知识附加”,按该书的说明就是:“专科辞典释义在逻辑定义的基础上,还要提供增加部分的知识。我们可以把这部分增加的知识称为‘知识附加’。”(第230页)李著宣称:“由于辞典释文在区别性定义之外还存在未被纳入的种差,我们就得对辞典定义作更为宽泛的理解,将整个的辞典释文全都看作是对词目的定义。”(第244页)所有这些说法都不能成立。
第一,所谓“知识附加”的名称不妥。专科词典的释文中定义以外的知识,或与定义有关,或与定义无关,它们都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并不是“附加”在定义上的。至于说它们是“定义的种差”,尤为不妥。既然它们在定义之外,并不在定义之中,怎么会是“定义的种差”?且不说许多定义根本就没有种差,即使有,“定义的种差”也必定在定义之中,定义之外是不会有“定义的种差”的。作为被定义项的“种”与同一个“属”之下的其他“种”的差别,可能是复杂多样的,而写入定义的只是主要的种差,并非一切种差。写入定义的可以称为“定义的种差”,未写入定义的就不是“定义的种差”。如果定义之外的内容不是种差,那就更不能称之为“定义的种差”了。这一点,下文马上就要讲到。
第二,即使对词目下了属加种差的定义,释文中也往往有许多内容与种差无关。例如某法学词典中的“自首”条,开头的定义为:“犯罪事实或犯罪人被发觉前,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告知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达出愿意接受审判的意思的行为。”其后还有很长的释文,许多内容与种差无关,如“一些国家的刑法将自首规定为减轻刑罚的理由,其方法有两种……”、“至于是否必须对自首者减轻刑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这些能说是“定义的种差”吗?不能。不仅因为这些内容在定义之外,更重要的是因为这些内容与种差无关。对于“自首”而言,种差指的是自首这种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差别,上述两种方法、两种主张之类的内容,既与种差无关,怎么能把它们说成是“定义的种差”?
第三,在专科词典中,还有许多条目的释文内根本就没有定义,这就是大部分专名词目的释文。对于这部分词目,不能作专指性的说明(即下定义),只能作指类性的说明,即加定性语。如对词目“柏拉图”,释文的开头是“古希腊哲学家”,这就是定性语。它并非专指柏拉图一个人,而是指包括柏拉图在内的一类人,所以不是定义项,而是定性语。李著却说,“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定义,不过是省略部分种差的定义。把省略的部分补足,就是:“柏拉图是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前347年的古希腊哲学家。”(第232页)这又是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省略”说的具体运用。可惜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那样,他的“省略”说纯属臆造。客观上不存在他所说的关于柏拉图的那样一个定义。按照专科词典的惯例,在“柏拉图”这个词目后面紧接着一个括注,其中有他的外文名和生卒年,而释文开头就只有“古希腊哲学家”这个定性语。有什么理由可以断定在“古希腊哲学家”前面还应有“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前347年的”这些文字,但它们“被撰写定义者省略掉了”(第233页)?根据我多年参加编纂专科词典的经验,我可以说,作为词典的编纂者,没有人会给“柏拉图”这样的词目下定义,而只是加定性语。百科全书也是如此。手头有一本2003年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编写体例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概念条和一些事件条、事实条等一般要有定义,而人物、地名条目等一般应有定性语;并指出,定性语以归类方式说明所介绍的事物的属性,是非专指性的,但具有指类性的功能,如给“张仲景”加的定性语“汉代医学家”。以上规定和专科词典的体例一致,因为专科词典和百科全书在这个问题上有共同点。李著把定性语和定义混为一谈,说定性语是被省略的定义,实在毫无道理。再说,许多定性语无法改造成为他所说的那种定义。如果一个人生卒年不详,或生年不详,或卒年不详,怎么能在他的定性语中加上“生于××年、死于××年的”而使之成为李著所要求的定义呢?那些根本写不出来的文字怎么能说成是被省略掉的种差呢?综上所述,既然这类释文没有定义,怎么能把释文中的其他内容“附加”到定义上去而成为所谓“知识附加”呢?
行文至此,似已足可证明,李著“将整个的辞典释文全都看作是对于词目的定义”之说不过是他个人的虚构,与此说配套的所谓“广义的定义”(第244页)也是毫无根据的。无论是在逻辑学中还是在词典学中,定义都没有狭义广义之分。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040)
(责任编辑 宋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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