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1983年中国社队企业的调整和整顿
1979年4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了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新“八字方针”,要求边调整边前进,在调整中改革,在调整中整顿,在调整中提高。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国民经济的决定》,中国经济进入调整时期。随后,中国社队企业也开始了调整和整顿。
一、社队企业调整前存在的问题
1975年10月《人民日报》以《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为题号召全国“满腔热情地办好社队工业”,标志着社队企业的重新兴起。到1978年,全国近95%的公社和78.7%的大队都办起了社队企业,职工总数达2826.6万,占乡村劳动力的9.2%。至此,社队企业经过“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的曲折徘徊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随着社队企业的日益发展,各类问题也不断暴露,正如陈云在1979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所指出的:“现在社办工业很多,小城镇工业也很多,办这些工业是有道理、有原因的。原因就是要就业,要提高生活。当然其中也有盲目性。”[1]
一是受“左”倾思想干扰。当时,一些思想保守的舆论认为社队企业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滋生地”,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担心社队企业“冲击计划经济”,“办了社队企业丢了农业”。有些地区只允许社队企业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限制社队企业发展,采取“挤、卡、压”的政策,认为社队企业的发展方向是由小集体过渡到大集体,再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
二是生产盲目性大。社队企业多以自筹资金、自力更生的形式,在传统手工业、“五小”工业及配套企业、购置城市企业老旧淘汰生产设备等基础上发展起来。生产规模小、经济效益低、结构不合理。由于信息不灵,生产盲目性大,出现搞生产能力过剩的加工业,与先进的大工业企业争原料和动力,无计划性地乱挖滥采,破坏国家资源,污染环境等现象。
三是企业管理混乱。社队企业普遍直接归地方党政部门领导,缺乏民主机制。管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缺少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挪用企业生产款项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社队的各项活动经费也从企业中开支。有些社队企业不正之风严重,存在投机倒把、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是职工待遇与劳动保障有待提高。企业积累与分配比例关系不合理,积累过多,基建投资过大,在利润使用上生产队和社员直接得到的经济利益偏少。企业职工多是当地农民,文化素质不高,缺少专业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意识薄弱。一些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职工患有尘肺病等职业疾病,甚至出现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
二、社队企业的初步调整
为了推进社队企业向前发展,1979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简称《十八条》)在各地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指导性文件。明确社队企业的发展方针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也要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2]围绕《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社队企业开始初步调整。
一是加强产供销的计划性。对社队企业的产供销,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计划性,同各级国民经济计划相衔接。有的产品直接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有的产品通过和订货单位订立合同,间接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没有纳入计划而社会需要的产品,原材料和劳动力供应有来源的,可自订计划生产。自订计划生产的产品,和超过各级计划和合同规定所生产的产品,国家不统一调拨的,可由社队企业自行销售,不得限制出境销售。自销的产品,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价格以内,买卖双方议定价格。
二是制订适宜的发展规划。各地区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对于生产能力过剩的机械加工业,技术过不了关和供销没有办法解决的企业,要调整生产方向,或者合并、关厂。新办企业,一定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有计划地布点和发展,避免盲目性。
三是积极提倡联合办企业。为了有利于合理布局、加强协作、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公社与公社,大队与大队,公社与大队,可以联合办企业。工业企业一般以公社为主兴办,或由县组织各公社联办,也可以试办县社联营企业,盈利按议定的比例分成。联合企业不得收归国有。
四是提出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由社队企业加工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特产,均可由社队企业加工。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逐步提高社队企业的收入占公社三级经济收入的比重。凡是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农业加工的农副产品,要逐步由社队企业加工。”[3]此后,“经济合理原则”成为社队企业发展和被评判的依据,经济效益标准成为衡量社队企业发展的重要指标。[4]
五是实行低税免税政策。对小铁矿、小水电、小煤窑、小水泥从1978年起免征三年工商税和所得税,新办的从开办起免税三年。其它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确定,可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二年至三年。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队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社队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的20%的比例税率征收。
三、社队企业的全面整顿
针对国民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解决潜在危险,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0年末连续召开全国计划会议和中央工作会议,要求各部门、各地方在国民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
1981年5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简称《十六条》)。肯定了社队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农村经济综合发展的方向。要求社队企业必须贯彻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实行进一步调整的方针,从宏观经济的要求出发,根据社队企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整和整顿。[5]
社队企业全面整顿所采取的措施及出现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管理水平提升。调整企业领导班子,试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健全民主集中制,凡是涉及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需经职工大会或股东会议讨论决定。建立健全各种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企业资金。加强企业生产,厉行增产节约,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狠抓产品质量,建立严格的产品检验制度。开办企业培训班,培养管理人员和专门技术人才。
二是产业结构日趋合理。发挥“船小好掉头”的灵活优势,发展短线,压缩长线。1982年轻工业的比重由1978年的44.9%提高到51.2%,而重工业的比重由1978年的55.2%下降到48.8%。[6]社队企业中存在以小挤大、以新厂挤老厂、以落后挤先进“三挤”问题的机械工业的比重下降,避免因重复建设造成损失。适销对路的日常生活用品、小农具、建筑材料、国家需要的矿产品、工业原料等大幅增加。1980年、1981年两年,浙江省约有一万个企业转产,社队工业产品中,79%是吃穿用住产品。
三是改革经济责任制。推行定人员、定任务、定资产、定利润、定消耗,超产奖励的“五定一奖”制度。改变过去普遍实行的“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的存在平均主义问题的工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的计件工资和岗位浮动工资,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逐步改固定工制为合同工制。
四是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1981年起,社队企业借鉴农业包产到户的经验,开始试行承包责任制,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由集体或个人承包,承包期一年或一年以上,一年一结算。适合农民家庭经营的行业,开始从集体经济向个体经济转型,部分私营企业在承包社队企业的基础上发展兴起,成为私营企业的主力军。[7]1983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一号文件,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全国迅速推广。
五是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1981年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取消社队企业开办初期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二年至三年的规定,改为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办法。生产高税率产品的,不减免工商税。同大的先进工业企业争原料的以及盈利较多的社队企业,不论是新办的或者是原有的,一律征收工商所得税。[8]1982年3月,国务院又颁发补充规定,将原不减免工商税的5种产品增加到20种,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9]经过两次税收调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部分社队企业的负担,但促进了企业的结构调整,使企业更加重视经济效益。
六是进行产品展销和发展出口。1980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举办了首次全国社队企业产品展销会,展销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上万种产品,参观人数达80万人次,商品交易额5亿多元,促进了经验交流。[10]不久,江苏、福建、吉林、内蒙古等省区也举办了社队企业产品展销会。与此同时,沿海地区利用区位优势,积极发展出口贸易和“三来一补”贸易,在稳住国内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国外市场。1981年,苏州地区生产出口产品的社队企业由1977年的90个发展到209个,收购金额由400余万元增加到6500万元,占当地外贸收购总值的比重由3.3%上升到20.5%,到1982年,社队企业出口产品的金额又上升到1.1亿元。[11]
七是环境治理方面取得新经验。1983年6月,在广东省顺德县召开了全国首次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组织参观学习顺德县防治社队企业污染,保护基塘生态系统的经验,并交流了各地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经验,推进了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云南、贵州、四川、山西等省开展了土法炼硫的灭烟技术改造。浙江省要求污染严重的社队电镀、印染厂限期治理,并进行了关停并转、专业化相结合的调整。[12]
1982年11月,农牧渔业部召开了社队企业整顿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总结交流各地社队企业整顿工作的经验。要求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抓紧企业整顿,做到整顿与调整结合、整顿与企业技术改造结合、整顿与企业改革结合、整顿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并制定了搞好企业整顿的六条验收标准。会议认为当前社队企业的主要问题是领导班子、财务管理和经济责任制问题。
四、社队企业调整和整顿的成效与意义
通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执行对社队企业指导的《十八条》、《十六条》规定,到1983年底,据27个省、市、自治区统计,已整顿企业56万多个,占社队企业总数的42%,各地需要整顿的重点企业,基本上都进行了整顿。[13]
1979-1983年社队企业调整和整顿期间,企业单位数虽有所减少,但企业规模总体扩大。企业单位数由1978年的152.4万个,减少到1983年的134.6万个。1983年职工人数达到3234.6万人,五年间增长了408万人。企业总产值由1978年的493.1亿元增长到1983年的1016.8亿元,翻了一番多,其中1983年工业总产值为757.1亿元,占全国工业产值比重的11.6%,原煤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20%,社队工业已成为国家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983年社队企业职工年均工资544元,比1978年多出237元,平均每年增长17.4%,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大体相当,远高于当年农村人均纯收入309.8元的水平。[14]在部分企业减免税收的情况下,税金仍有大幅增长,1979年到1982年,社队企业纳税127亿元,税后利润451亿元,其中用于本身扩大再生产177亿元,用于农业基本建设、购置农业机械等支农费用80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对农林牧渔和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的73%左右。[15]
经过对社队企业的调整和整顿,社队企业稳步快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和国家财政收入新的重要来源。社队企业立足为农业服务,利用和发展地方资源,为农业机械化筹措了资金,为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广开生产门路,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原材料、工业品和各类丰富的手工艺品。加速了我国工业化进程,改善国家工业布局,劳动者离土不离乡,为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起到积极作用。
1984年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将社队企业的名称改为乡镇企业。从此,社队企业完成历史性转折,为后来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始了蓬勃发展的全新面貌。
参考文献:
[1] 陈云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250页.
[2] 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农业年鉴1980年[Z].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82页.
[3]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 [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191页.
[4] 吴淼,吴雪梅.国家政策调控与社队企业的生存[J],中共党史研究,2011(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Z].1981(9). 263-266页.
[6]、[10]、[13]、[14] 于驰前,黄海光.当代中国的乡镇企业[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102页,474页,99页,560-572页.
[7] 冯小红.改革开放初期河北省高阳县社队企业转型和农村私营企业兴起的考察[J],当代中国史研究,2011(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Z].1981(2).43-45页.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Z].1982(7).288-289页.
[11] 吴恩霖,重视在社队企业中发展出口商品[J],国际贸易,1983(4).
[12] 鲍来法,社队企业的环境问题[J],环境污染与防治,1982(5).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Z].1984(5).148页.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史系2014级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