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粮食企业的税收筹划
摘要:粮食企业的税收政策,既有和一般商品流通企业相同的规定,又有其特殊性。本文首先分析了税收筹划风险一般的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风险的防范,最后提出了粮食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粮食企业 税收筹划 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税收利益的一种行为。税收筹划是一种策划活动,也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理财活动,其选择和安排都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我国粮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各方面均有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结合粮食企业目前执行的税收政策和实际业务情况,实施有效的税收筹划,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一、税收筹划风险一般的表现形式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其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环境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税收筹划的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其主要风险有:
(一)政策风险。一是筹划人对税务相关政策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形成的政策选择风险。二是政府税收政策的短时有效性导致的政策调整风险。三是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共存产生的政策模糊风险。
(二)筹划风险。一是没有正确把握企业的政策环境或经营活动内涵,而选取错误的筹划方案导致额外负担和损失的错误筹划风险。二是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或背离企业整体发展战略设计的方案选择风险。三是企业经济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发生变化,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而产生的经营变化风险。
(三)执行风险。一是指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具备严格的措施、人才、手段,否则可能导致整个税收筹划的失败,称为方案实施风险。二是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就相关税收筹划政策理解差异会产生认定差异风险。
二、粮食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
粮食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的同时,也应该对筹划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防范。粮食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客观方面的风险,如经济形势的复杂、市场环境的多变、税收政策的调整、各税种收入分配的差异、会计制度及其他行业制度的完善等,尤其是粮食企业税收筹划具有的长期性特点,更容易产生筹划风险。
(一)避免主观失误对税收筹划的影响。由于存在筹划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不透彻、对税收政策的调整掌握不及时、对企业其他相关制度的忽视、对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的预期出现偏差等主观方面的风险,可能导致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失效,使企业利益遭受经济损失。因此,作为粮食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要着眼于方案的实用性,综合考虑筹划方案,选择恰当合理的筹划方法,避免人为因素对方案的影响。
(二)充分关注各方面的税收利益诉求。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中要考虑各级政府的税收利益。首先,加强与税务部门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争取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其次,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的内涵,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做到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最后,要处理好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使税收筹划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防止陷入偷、逃、骗税的境地,减少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
(三)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要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适当分散和防范风险,避免给经营活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可以通过利用现代化网络设备,建立起一套科学、高效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四)综合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要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也要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间接成本。只有当税收筹划和损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时,方案才是有效益的。通过比较各个方案的可能收益,进行各种税种之间的抵消,得到最优化方案。
(五)保持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调整性。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故而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调整性也是衡量方案优劣的关键因素之一。虽然从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看普遍存在着规律性,但税收筹划并没有固定的模式,税收筹划的手段及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色,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粮食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现实选择
(一)充分了解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粮食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中,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地区有所区别,粮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应的筹划方案。
1.企业所得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部分粮食品种免征部分与减半征收并存的优惠政策,其许多规定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购置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粮食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对一些特殊优惠,企业也要加以充分利用,从而形成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例如折旧期限就要适当缩短,最好选择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的最短年限,增大初始年份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从而减轻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负担,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资金运作效率。
2.增值税。实行免征增值税和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例如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部分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免征增值税;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钾肥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
3.营业税。主要实行部分收入免征的优惠政策。在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粮食企业可以通过准确划分所使用土地的用途和性质,享受这一免税政策。
5.其他税种。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粱等农产品享受零关税;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拖拉机、捕捞、养殖用的渔船免征车船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耕地占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理清政策性资金收入优惠范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要求企业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政策含义。即对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可以从收入中扣减,但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有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满足了政策要求,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来处理。
(三)利用企业会计政策的合理选择。粮食企业在其筹划过程中,除了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外,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也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利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粮食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在固定资产入账时中就考虑弃置费用因素,预计一定量的弃置费用,防止增加当期利润,多交所得税。
(四)使用税收政策提供的条件。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粮食企业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方式和时间的恰当安排,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递延税款。通过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实现推迟销售额的目的。例如粮食企业生产销售粮油等货物大多采取先款后货的方式,企业可以利用货物发出日与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两个时间点,筹划两类收入,按照规定分别履行纳税义务。
(五)不同纳税主体的税收筹划选择。增值税税法中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税率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粮食加工厂的增值税税率为13%,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税额与期初留抵税额之和。进项税额依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和13%的扣税率计算进行抵扣,另加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粮食加工厂征收率为6%,应纳税额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与征收率之和。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究竟如何选择才能成为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我们可以用下面的案例进行说明。
如某粮食加工厂2006年6月收购粮食金额为9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1.7万元,取得加工用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4万元。假设无期初留抵税额,合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2.1万元。加工并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13万元(不含税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依上述公式计算,作为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应纳增值税0.9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0.9%(0.9÷100×100%)。
同上例,某粮食加工厂2006年6月收购粮食金额90万元,全部加工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13万元(不含税收入106.6万元),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6.4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6%(6.4÷106.6×100%)。
通过以上的数据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两家粮食加工厂在业务收入、费用支出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少缴增值税5.5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低5.1%,因此,粮食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主体是最优的税收筹划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如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粮食加工厂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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