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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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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女性的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在婚姻家庭中的女性不仅容易遭受伤害,她们的合法权益也一再被侵犯,因此本文针对此现象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一定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封建思想 婚姻生活 合法权益 女性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83

公民的自由以及各种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是一个国家文明以及进步的象征,它代表了整个国家内部对于平等权利的追求,更加彰显了一个国家的文化氛围以及文明发展。对于我国而言,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女子无才便是德、男人可以三妻四妾、裹小脚等等都表明了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女性在婚姻、受教育、自主权等方面都没有得到保障。随着西方文明的引入以及现代各个国家提倡男女平等的观念之后,女性的各种基本权益才正式得到关注与重视。然而,我国根深蒂固的残存封建思想以及社会文明的相对落后,导致我国女性的很多权益无法得到保证,甚至是女性在婚姻生活、家庭生活中的基本权益都无法得到保护,这值得整个社会深思。

一、女性在婚姻权益保障中的现状

我国的女性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的保障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封建旧时代,我国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基本没有任何权益,只有相应的义务和付出,她们无法享受婚姻自主权、没有平等权、在婚姻家庭中地位低下,却必须做着各种家务,甚至还需要容许丈夫三妻四妾,丈夫一旦去世女性不允许再嫁,这些明显都是保障了男性的各种权益甚至是放大了男性的权益,却一再压榨女性的基本人权;然而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以及世界潮流下的男女平等观念的冲击,女性的各种权益逐渐被重视,也由此得到了保障。

目前,男女平等基本在受教育权上得到保障,而且女性也真正独立自主了,她们可以外出工作,参与政治活动等等,国家为此还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该法律在明确提出了女性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社会保障权利保障权利、人身财产权利,尤其是婚姻家庭中所享受的权利。该法律的颁发明显是对女性解放的一种支持,更是对女性的一种尊重,它提倡男女平等,提倡女性走出家门家受教育自力更生,为女性的劳动争取了相应的保障,保护了女性的基本人权,尤其是保障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各项权益。这是我国对于女性维权意识的一种进步,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主意识的一种进步。

然而,在社会主义下的市场经济中,女性的各种权益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男女平等的观念再一次受到了动摇。目前,女性在职场上的处境越来越艰难,首先女性的退休时间提早使得女性的事业、工作以及家庭这一关系被打破,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境地更加艰难。

其次,几乎所有的领域基本都是男性具有优先权,女性由于生育以及天生的一些情况使得女性在就业时面临更加窘迫的状况,这使得一部分女性丧失了经济自主权,从而降低了家庭以及婚姻中的地位,與此相对的则是她们需要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家务,但是享受的权益却无法增多。

综上所述,我国的女性在经历了封建社会、社会主义改革、世界经济与文化一体化等思想潮流的冲击之后,相应的权益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然而在日常生活,尤其是婚姻家庭生活中却迟迟难以得到保障。这是社会风气的导向、社会文明以及思想的落后、法律的不规范,不全面、更是大多数人忽视、女性自身没有争取下的结果。

二、从法律层面上探讨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受到的不公平对待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现今我国的女性不仅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其它各个方面都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追其缘由,无外乎就是社会文明不足、法律制度不足、政府监管不足、思想意识不足。社会文明不足、思想意识不足都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面教育程度所决定,中国13亿人口很难做到全民思想进步,尤其是落后山区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短时间很难做到全方位的改善,这就注定了我国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之路还异常漫长与艰辛;法律制度不足、政府监管不足则涉及了相应的法律部门,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高于一切,因此要确保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法律则需要首当其冲,只有将相应的法律制定的规范而全面,众多公民才无法钻法律的漏洞;同时法律监管需要加大力度,双管齐下才能使得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得到更多的保障。

从法律层面上思考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不平等对待,则需要分析现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受到了哪些不公平现象,其次从法律意义上分析为何会出现这些现象。

(一)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合法财产权无法确保

在我国制定的《新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提出了女性在婚姻合法期间中享受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女性有权利得到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实际生活则是一旦夫妻离婚,女性在合法财产权上的权益一再被侵犯,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离婚官司都是因为夫妻双方财产分配不均而导致的。同时女性在继承财产时也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尤其是已经外嫁的女性在继承父母的遗产时更为艰难,虽然我国的《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权不分男女,只有继承人顺序以及遗嘱之分,但是女性和男性在享受继承权时往往是男性占尽优势,女性不予考虑。

这些都说明了女性的合法财产权无法得到保证,相应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缺陷或者是惩罚力度不够,导致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无法被保障。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遭受了暴力对待

女性由于天生的力量等原因致使她们成为被保护群体,然而在某些婚姻家庭生活中她们则不是被保护对象,而是被暴力对象,而且她们根本没有力气反抗。我国的家暴事件、婚内强奸事件很多,然而这些受害女性中真正受到法律保护的却少之又少。家庭暴力不仅损害了女性的婚内平等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女性的身心健康,然而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意识太过薄弱,而且相应的法律惩戒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有的甚至导致女性将会遭受更严重的暴力对待;我国明确规定了强奸事件的各种法律法规,然而对于婚内强奸却迟迟难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女性也很难在婚内强奸事件上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因为婚内强奸事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其次婚内强奸事件一旦通过法律手段婚内强奸事件就会遭受来自双方家庭的各种劝解,最终内部和解,然而这些伤害依然存在。家庭暴力事件也是如此,女性往往会被劝导说要以家庭为重,不要过多的计较,维权意识薄弱的则会选择妥协,种种原因导致了女性的婚姻权益很难被真正保障。因此将家庭暴力以及婚内强奸利用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是一个必行之策,只有法律层面得到重视,女性维权才有真正的途径。

(三)女性的自主婚姻选择权仍然无法得到保障

我国很多女性仍然无法自主选择婚姻,尤其是落后山区以及一些少数名族中包办婚姻仍然大范围存在,女性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婚姻,甚至无法选择自己结婚的年龄,很多地方的女性由于家庭贫困,父母觉得女孩并没有什么用,就早早的给女孩定了亲,以此换取一些嫁妆,这明显是封建落后思想作祟。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自主婚姻选择权以及早婚上的规定以及惩戒并不是很清晰,导致了很多女性在遭受这些方面的不公平对待时并没有很好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最终只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女性在婚姻开始时没有自主选择权,在婚姻结束时的自主权也遭到了侵犯,买卖婚姻、逼婚想象屡见不鲜,现在女性在离婚时也会遭受逼迫与毒害,导致女性不敢离婚,而且社会中流行的女性离婚贬值思想逼迫女性即使婚姻不幸福、婚姻生活中个被暴力对待仍然不敢离婚,这些现象法律很难判定,或者相关的法律根本没有针对类似的情形进行相应的规定,最终只能是女性的权益一再被侵害而无法得到维护。

三、从法律、社会等方面增强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保障

第一,加强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不平等对待,以此为依据完善相关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增强女性在婚姻以及家庭生活中的权益保障,让法律成为她们维权的途径。同时相关的刑法等应该将婚内家暴以及强奸罪考虑其中,并且加大惩罚力度,减少女性在婚姻家庭中遭受的伤害,保护她们基本的人身安全、自由平等以及财产安全。

第二,加强女性在就业时的各项权益,提高女性在经济增长中做出的贡献,从而增强女性的社会地位。我国男性在就业时普遍比女性具有优先权,有的行业由于工作性质我们无法辩驳,但是有的领域男女工作应该平等对待,女性却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被各种公司企业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而且女性的生育不应该成为女性就业难的一个借口,这只会让社会文明不断倒退,男权主义更加张狂。

第三,女性自身应该加强维权意识,同时要紧抓人民群众的思想进步。很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遭到了不平等的对待,合法权益被侵害,但是她们中的大部分都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甚至她们根本没想过要依靠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女性的维权意识必须加以提升,尤其是偏远山区以及落后农村地区的女性,要让他们知道她们具有的基本权益,并且让她们知道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减少女性權益被侵犯现象以及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整个国家的公众都需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男女平等这一观念,主动维护女性的权益,而不是伤害女性、剥削女性,造成社会文明退步。

四、结语

女性的权益是由世界上千千万万个女性经过抗争得到的,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我们无法容许女性的合法权益被剥夺,尤其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她们工作兢兢业业、照顾家人勤勤恳恳,她们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她们的权益理当得到保障,她们应当被人尊重。

参考文献:

[1]付晓梅.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12(22).

[2]杨莹.婚姻家庭中女性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华东交通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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