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缺位的后辐射时代
计划是在2011年年底之前,提交一个比较成熟的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然后征求有关部委、单位等的意见。
原子能法现在虽然被国务院列入有关立法计划,但仍然属于三类计划,也就是“抓紧研究起草”。“我们争取在明年进入二类计划(‘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或者一类计划(‘安排审议’)。”郑玉辉告诉记者,他还表示,原子能法毕竟只是一个宏观层面的法律,对于大的政策路线以及技术方向会有涉及,但是具体的技术标准法规、实施细则还需要修改或增设配套的法律。
目前我国在技术性文件方面的导则、标准仍不够完善,现在的技术规定过于依赖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于我国的核监管经验提炼不足,导致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受到一定限制。另一方面,核行业和其他行业标准衔接存在较大问题,对于同一技术范畴内的标准化对象,有的标准之间存在内容重复、交叉或者相互矛盾的现象。“当然,现在核行业内部标准本身就不统一,因为引进技术的问题,导致采用的标准各不相同。技术标准不统一,给管理也会带来问题。不过,我国2007年已经成立标准化领导小组,开始安排制定和审核中国自己的标准。”周涛告诉记者。
不过,在周涛看来,技术和法规只是一方面,实际上,在已发生的几次事故中,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人可以发现解决问题,人也能造成或加速问题的严重程度)。在企业内部,要注重对员工核安全文化的培养。“只有真正将安全意识贯彻到员工的行为中,规范操作,才能从细微处发现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中国的核应急体系
3月11日,日本福岛核电站一号机组发生核事故的那一刻起,我国立即启动了国家核应急协调机制。位于北京海淀区的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从这一天起,灯就再也没熄过。我国国家核事故应急响应进入全面戒备状态。
“如果中国发生重大核事故,我们的核事故应急能力完全可以自救。”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原主任徐玉明说。
据记者了解,中国核应急系统由三个主要机构组成:设立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的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国家环保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立于国家气象局的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北京区域环境紧急响应中心。
“一旦核应急体系启动,就意味着大规模的核安全事故已经来临。”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研究员陈晓秋在接受采访时说。在国家核核应急体系启动之后,紧接着就是管理体系的协调。事实上,中国的核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和核电厂三级管理体系。即国务院设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核电厂所在地方政府设立地方核事故应急委员会,核电厂营运单位设立应急指挥部。三方协调,分别负责全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一旦核事故爆发,会立即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再到核电厂的垂直核应急机制。当然,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和地方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主要起支配协调的作用。
在中国的核应急系统中,除了对本国的核应急,对国际的核应急同样重要。据徐玉明介绍,国家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心承担核应急的各项事务,其中包括这次日本核事故在内的国际公约国家报警点、境外核事故响应等相关功能,并提供技术上的指导和支持。
《国家核应急预案》明确规定了“我国周边国家核事故及核动力卫星事故影响境内时的应急响应”这一部分。根据《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对境外核事故以监测及防护为主,其中包括空气、地面以及受影响海域的放射性污染水等等。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从而可以直接接到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日本核电站相关情况的两次通报,这给我国应对国际核应急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持。(文/本刊记者 柳小荷)
上一篇:法国的核电生意与安全
下一篇:菲律宾曲折核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