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国家反腐败启示录
“透明国际”公布了2003年度的腐败指数,属于清廉国家和地区的有 个,它们是:芬兰、新西兰、丹麦、冰岛、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荷兰、英国、加拿大、奥地利、卢森堡、德国及中国香港。其中芬兰以9.7分的得分连续第四年被评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
广泛而细致的规范
以官员清廉为目标,设定了极其广泛而细致的规范,涉及宪法、法律、规章及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如行贿受贿在芬兰受到的惩罚以罪行严重程度划分,从一般性罚款到判处最高达4年的监禁。在接受礼品上,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且根据物价指数该标准时有变动,(上限)约20欧元(1欧元约合9.60元人民币)。对于因公出差,各部门每年都有固定计划,出差目的、期限和报销数额都有规定。对于部局级高官的出访,因为涉及重要政务,出访要经总理或议会批准。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家用电器、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可被视为接受贿赂,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可能被视为受贿。公务员如果被指控受贿,罪名成立,将被立即免职。政府和议会还分别设立财政监察局和国家财物检察官,对政府和国家的各项开支实行经济监督。如使用公款进行设备购置是否符合规定,所购商品价格、质量在多种报价中是否为最佳选择,政府官员是否用公款采购和营私舞弊等。
透明制度
透明制度是把政府行为暴露在阳光下的最好办法。如芬兰政府的公共部门一律公开,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公共部门所有档案都对公众开放。瑞典公民早在1766年就有权查看官员直至首相的纳税清单。现在凡清廉国家担任公职者每年都要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由主管部门审核,任何隐瞒、谎报、转移财产的行为,都被视为有罪。此外,在官员选拔上,他们实行“透明政治”、“透明行政”或透明的选宫任官制度,如新加坡的公务员由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公共服务委员会管理,由他们聘用、考核、处分等,这种做法较好地避免和杜绝了卖官鬻爵现象的发生。
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官员公务行为最有效的武器之一。如德国总理施罗德的兄弟没有工作,贵为国家总理的施罗德不能出面为他介绍一个工作。德国某小城有个市长,白天当市长,业余时间为人掏烟囱补贴家用。施罗德或那位市长不是没有办法,而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与国家权力有关,受到严格的舆论和社会约束,他们想干也干不了。如德国央行行长2002年元旦接受了德累斯顿银行邀请,到柏林出席欧元面世的活动。当时他与家人下榻在豪华的阿德隆酒店,7661欧元的住宿费由德累斯顿银行“埋单”。消息一经披露,立即成为德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尽管韦尔特克(行长)马上为此事道歉,并支付了一半费用,但依然难以平息众怒,不得不于当月7日被迫暂时离职并接受司法部门调查。在舆论监督方面还有一个制度,被称为“邻居监视”。如香港廉政公署就有一个部门全部投身于社区联系之中,让大量的私人部门和市民直接参与监督。在澳大利亚,工人参加工业安全检查,新南威尔士正在着手发动消费者来辨别在本国销售的危险产品,这都在极其广泛的社会层面防止了腐败的发生。
独立制度监督
同舆论和社会监督不同,制度监督是有目的、有针对性设计的监督。如芬兰政府机构都设有审查官,虽然该职位不是很高,但行政首长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疑,并进行独立调查。一位部长可以不顾审查官的异议而通过某项决策或制定某项规定,但没有审查官的签署,该决策不受法律保护。除了审查官制度外,芬兰还有行政首长的集体决策制度。自17世纪以来,集体决策就在芬兰流行,道理很简单,由于集体决策,行贿难度和风险都大大增加。同样,丹麦议会也设有大检察官,其职责是代表议会监督丹麦的文职和军职机构或官员。大检察官不是议员,但必须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制定大检察官的活动规定,但他在行使职权时,议会不得干涉,任何人都可以向他申诉任何丹麦官员。此外,有些国家还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如芬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政府机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这两种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和公务员的举报,任何芬兰公民都能自由地检举和揭发。制度监督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能够有效地防止某些层面的腐败。
高度法治化的控权制度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如何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则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在芬兰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对行政当局的起诉规定了专门的行政法院,同时,议会也有监督职责。如果各部委官员有不合法行为,议员有权指控。议会的监督内容包括:在官方活动中,得到明显不合法的援助或帮助;滥用官方身份、损害国家利益等。在控权制度方面,必须提到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如丹麦的警察诉讼委员会。以前,丹麦警察局内部设有纠察处,1995年,丹麦议员认为,警察不能自己监督自己,必须实行他律,所以在当年取消了纠察处,在全国各地警区设立了由议员、群众代表和律师组成的警察诉讼委员会,负责处理诉讼警察案,有权决定对警察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此外,为了严格实现控权,丹麦的财政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每个部的预算都得财政部认可,而且要送议会财务委员会批准。财政部把钱分给了各部委,到时候还要检查你怎么花的。丹麦没有人事部,人事编制主要靠财政部掌控,因此,在丹麦增加编制是非常困难的。
廉政文化
严格的廉政制度使诚实可靠的政治文明成为可能,并形成一种良好的文化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廉洁成为人格的组成部分。芬兰年轻人从大学毕业进入公务员体系后,最重要的就是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受请吃饭的上限是什么。流传最广的一句话是:“公务员可以接受一杯热啤酒和一个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那就危险了。”芬兰每年犯受贿罪的人极少,据统计,1985年至1992年间,全芬兰只有25起贿赂罪。在芬兰,送礼会被官员视为侮辱其人格,该国已有30年无重大犯罪事件。冰岛自1918年以后只有4名高官因腐败而辞职,最近一次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
反腐不等于重刑
芬兰、新西兰等排名靠前的国家,对于财产犯罪都没有死刑,不杀而能达到廉洁的目的,甚至建成了当代最廉洁的社会,极有法治意义。“透明国际”认为腐败之所以发生,是由于现存的制度有漏洞,不能将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恶果由一个人来承担,因为贪污不只是一个人的事,更多的是由于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因此,建立人们难以逾越的腐败障碍,使腐败行为成为不可能,才是当代反腐败的主题。反之,把反腐败等同于重刑,不但会使真正需要的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受到忽视,而且反腐败的结果并不理想,所谓“前赴后继”式的制度性的系统腐败就是这样产生的。
当然,反腐败和建设清廉社会有个过程。芬兰专门研究腐败问题的政治学博士鲍拉·提胡宁说,在芬兰历史上官员腐败问题也曾一度成为畅销报纸的头条。前些年,在最清廉国家的排名中,芬兰排名第四,1997年至1999年,连续三年名列第二,自2000年起,连年排名第一。(原载《老干部参考》,本刊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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