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的分类及电源的选择探讨
摘 要: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建筑中消防安全设备的建设十分重要。对消防应急照明展开了探讨,介绍了消防应急照明的分类,对消防应急照明的电源选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旨在为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电源的选择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应急照明;应急电源;蓄电池组;照明灯具
中图分类号:TU8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cnki.kjycx.2016.20.101
文章编号:2095-6835(2016)20-0101-02
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越来越多,对消防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降低在火灾情况下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完善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设备,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从而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及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笔者进行了相关介绍。
1 应急照明的分类
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应急照明可分为三类:①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疏散照明用于确保非正常情况下疏散通道的有效辨认和安全救护设备使用的照明,根据其设置位置和作用,又可分为保持疏散视觉照度和便于观察发现安全救护设备的照明以及指示疏散方向和紧急出口或安全出口的位置的疏散指示标志。②安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安全照明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应能使人员避免陷入危险或避免人员因恐慌而导致人身事故。③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备用照明用于确保正常活动能够继续进行,具体来说,就是要避免下列情况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根据应急照明灯具功能的不同,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再分为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消防疏散照明是在火灾时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提供照明;消防备用照明是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时照明。而消防疏散照明又可根据应急照明灯具安装的位置和功能分为保证火灾时消防通道地面有足够的照度、指示疏散方向和疏散出口标志的照明,有的将前者称为“消防疏散照明”,后者称为“消防指示照明”,二者都便于人员疏散。
2 应急照明的应急电源
前面提到应急照明是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言下之意,它应有两个电源,一个是正常电源,另一个是非正常电源,也就是应急电源,本文说的就是消防应急照明的应急电源问题。
对于消防应急照明的应急电源如何选择,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的规定,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干电池可作为应急电源。
对于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指示照明的应急电源,二者的要求是不同的,规范中也有不同的规定,做法也不相同。
2.1 消防疏散照明应急电源的选择
对于消防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以前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GB 17945-2000)对其并未提出特别要求,可以采取上述几种方法中的任意一种即可,然而,现该规范已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所取代。新的规范对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电源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从该规范的第4.1条和第4.2.3条可以看出,第4.1条说的是系统分类,按系统形式分,可分为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和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这里讲的虽然是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形式,但从中可以看出灯具是自带蓄电池或是集中蓄电池组供电。在该条文第4.2条灯具分类中的第4.2.3条中,则是以应急供电形式来分,可分为自带电源型、集中电源型和子母型。
消防应急照明中的疏散照明都要以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2004年版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有类似要求。2013版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对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该规范第7.2.2.1条“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或蓄电池(或干电池)与供电系统中有限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的组合,或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与自备发电机组组合的方式。”在该条文的说明中,“对于应急疏散照明,由于设备用电量较小,对于转换时间要求较高,特别是在消防疏散过程中,要保证持续供电,因此用蓄电池或干电池做应急电源,能保证其可靠性。而接自电网的第二电源作为应急电源,必须设置明显标志,以避免被切除;自备发电机组启动时间较长,必须与蓄电池或干电池组合应用。”对消防疏散应急照明来说,还必须执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这一标准,因此,对于火灾应急照疏散照明,必须设置蓄电池组作为其应急电源。
2.2 消防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
截至目前,绝大部分的电气设计人员都未对消防备用照明应急电源进行认真的分析,对于需要设置消防备用照明灯具的供电,绝大多数都是采用两个外部电源,即主供电源和备供电源双电源末端切换,再加上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这两个外部电源可以是相互独立的市电或是一个市电和一个自备柴油发电机电源。从字面上理解,应急电源是指采用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180 min的蓄电池(组)。应该说这种做法不违反规范要求,但合法不合理,表面上它对消防应急照明设置了三个电源,包括两个主供电源,一个应急电源,比规范要求还高些,但又有不合理之处,主要是应急电源采用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180 min的自带蓄电池或蓄电池组,实际上这样是难以实施的。
仔细分析一下,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180 min的自带蓄电池,这个蓄电池的质量和体积肯定都大,如果要求在蓄电池的有效使用期内都要有此能力,考虑到蓄电池的衰减和自放电,参照GB 17945—2010的要求,此处的蓄电池在初期的供电时间应达到540 min左右才可行。由于要求备用照明的照度与正常照度相同,因此装设数量比较多,这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初次投资很大,安装和维修都非常不便;二是过多地采用蓄电池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消防应急备用照明是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而设的,在规范中也已明确了一些具体场所,例如消防控制室、循环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及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这些场所明确为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因此它们不是为该处现场发生火灾设置的。既然如此,那么首先就可不按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要求设置灯具,诸如难燃材料灯罩和接头及线路敷设等,其次对其应急电源的要求也可不按火灾现场的情况要求,无需要求设置蓄电池组作为其应急电源。GB 17945-2010中所指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际上是不包括消防备用照明的。在新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第7.2.2条条文说明中,“备用照明由于设备用电容量比较大,且对电源转换时间要求不高,通常宜采用接自电力网的独立的第二电源或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对于消防备用照明,其供电电源可取自该场所内消防用电设施的供电装置的电源侧。”消防用电设施就是通常所设置的末端双电源切换箱,消防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可以从该配电箱中以专用回路引出。
笔者认为这些场所还是有必要设置少量的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具,有两条理由:①从消防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要求来说,按《民规》第13.8.5.1条的规定,“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 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 s”。这对于采用第二市电作为应急电源且双电源切换装置为PC级时,由于其转换时间不大于100 ms,所以它是满足要求的。如果采用CB级的双电源切换装置,其转换时间为1~3 s,有时就不一定能满足要求,因此需要设置少量的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具作为过渡。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时,由于发电机电源从发电机启动到投入正常运行时间一般会有30 s的时间,因此更有必要设置少量的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具作为过渡了。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这些场所也有可能发生火灾,这时所有的外部电源都必须切除,此时则需要靠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为继续工作的人员提供疏散照明之用。尽管这种情况很少,但也不能说没有,要不然就不会要求在有些场所设置气体灭火装置了。
3 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关系到建筑的消防安全以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要确保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合理性。在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中,要根据相关要求规范,结合建筑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应急电源,确保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应急照明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从而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胡时.消防应急照明电源的选择探讨[J].科技传播,2016(09).
[2]刘世周.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及电源的选择[J].科技与创新,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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