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的现实问题与解决对策浅析
[摘 要]消防应急照明在诸如火灾等突发事故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中,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问题。本文指出了这些实际问题,并给出了相应对策,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消防应急照明 现实问题 对策
一、引言
应急照明在火灾和突发紧急事故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确保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安全可靠的工作意义重大。
消防应急灯具一般有三大功能:一是消防应急工作照明灯组成的消防工作照明系统,满足正常工作照度要求;二是由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组成的消防疏散功能系统,供人员疏散时提供必须的照度而设置;三是由低位消防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及其他标志型式组成的应急疏散标识功能系统,为人员疏散提供明确引导方向及途径。
本文将首先总结消防应急照明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之后将针对这些实际问题提出设计的改进建议。
二、消防应急照明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一)假冒伪劣产品在使用领域占比例较大
在现实场所中发现很多应急照明设施为不合格产品,特别是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不合格产品在使用中占很大的比例,给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留下了很大隐患。
(二)以光致型发光标识牌代替疏散指示标志
光致型发光标识牌是一种稀土材料制成的蓄光型标志牌。目前技术水准下,在日光或日光灯类光源照射10h以上的条件下,几十分钟至数小时后,最高表面亮度可达到3~5cd /m2,但该亮度仅能持续几分钟便蓑减至毫坎德拉级,并可维持到数小时,需要说明的是在周围环境很暗的条件下,还可以显示其图形标志,人眼还可以看到,但已经不能“主动”吸引眼睛的注意力了,也就是说该类标志牌必须设置相应有照明光源来保证该标志牌在发生火灾前的时间内接受光源照射,以便积蓄更多的光能。根据国家火灾试验室提供的试验报告表明:光致发光型标志牌由于本身表面亮度低,在照度大于1 lx的场所是不能吸引人的视觉的,在有烟雾的情况下,远距离不可见,近距离还依稀可辨,人员匍匐前进会起到指示作用,但必须尽量连续设置该种标志牌,否则一旦出现断点就会前功尽弃。
(三)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普遍存在下列问题:一是采用民用应急照明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大量设置了民用应急灯具的场所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民用应急灯具不具备火灾条件下的正常使用功能,其防护等级低于IP20级,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严禁将普通民用应急灯具替代消防应急照明设备。二是通道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在靠近顶棚的部位、拐角处不设置指示标志、指示方向与安全出口的方向不一致等。三是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火灾情况下仍需工作的地方应急照明达不到正常工作的照度要求。四是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工作时间达不到要求,连续工作时间往往达不到30min。另外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转换至应急工作电源时,部分产品光通量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光通量的70%。五是应急灯具的选用不符合实际建筑物特点,在防火监督检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建筑采用自带电源型独立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对那些人员密集、疏散距离大、疏散通道较多、拐弯多、环境复杂的大型建筑是很不合理的,不仅费用高,而且检查维护很不方便,不能集中管理。
(四)应急照明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在部分建筑工程中常发现消防应急灯具的线路采用明敷时未设任何防火措施,有的即使采取了规定的防火保护措施,也对引入灯具的软管、接线盒、接线头不能有效保护,甚至裸露在外部;不能严格按照灯具的使用说明和控制方式接线,甚至将消防应急灯具直接接到插座上、接在开关后的普通照明灯具线上。这些不规范的线路敷设方式在公共场所的装修改造工程中较为普遍,其造成的危害也是极其恶劣的。
(五)设计施工单位未能充分重视消防应急照明
系统在建筑消防设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未能对消防应急照明进行总体规划和通盘考虑,或者边设计边施工,直到工程末期甚至到验收阶段,才着手整改增设应急照明设施。此时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控制方式、产品型号已无从选择,留下先天性隐患。
三、解决应急照明现实问题的对策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是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
消防部门在监督检查时要按照《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对应急照明设施进行细致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现场产品性能检测。检查方法一般有:(1)对照检验报告检查消防应急灯具所使用的电池制造厂、型号和容量;(2)对照检验报告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材料;(3)对照检验报告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图形标志;(4)对照检验报告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状态指示灯。还可以登陆公安网站查询相关证书情况进行认证。对于生产、销售、使用未经产品质量法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据消防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二)将光致型发光标识牌作为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辅助设施
当发生火灾后正常照明中断,必须确保疏散照明同步启亮,并最低保证疏散走道地面水平照度不低于0.5lx,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在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以确保恐慌中的人员迅速安全地逃生。光致型发光标志灯无法取代消防应急标志灯的作用,仅能作为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辅助标志。
(三)合理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要根据规范要求,指导各单位、场所正确安装应急照明设施:一是将民用应急照明灯具更换成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二是在检查时明确指出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要与安全出口方向一致。三是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火灾情况下仍需工作的地方要安装连续工作时间达到30min以上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四是在人员密集、疏散距离大、疏散通道多、拐弯多、环境复杂的建筑场所安装合适的应急照明设施。
(四)严格按照规范敷设应急照明线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主要规范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配电线路的防护做了具体要求。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应急灯具》的规定要求,加强对消防应急灯具和配电线路的防护:严格选购、使用国家标准产品和阻燃铜芯电缆,做好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暗敷时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cm,明敷时穿金属管,对灯具的软管、接线盒、接线头均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消防应急灯具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其配电线路明敷时应采用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五)严格建筑工程审核和施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图审部门在建筑工程审核时,必须让建设单位将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线路图与供电图同步设计,在建筑工程施工检查时要看应急照明系统的线路是否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施工,未同时施工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不留隐患。
参考文献
[1]戴瑜兴,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数据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672~674
[2]戴瑜兴,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数据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3,689~691
[3]杨元亮,应急照明的设置与集中应急电源控制,接线的设计[C],现代建筑电气设计技术,477~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