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文化自觉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和主要手段,不仅体现在制定一套科学的有形的制度规范和规则体系,而且表现在张扬一种蕴涵着人类理想和价值追求的精神理念。基于此,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是中国共产党站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寻求用先进文化来提升自己。
一
法治是千百年来世界各国在向文明行进的漫漫征程中探索积累而成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理想方式,是世界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法治精神则是人们对法治价值的自我理解和主观把握,是人们对法治的认知、评价、信奉等多种情感因素和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说过:“法律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唯有历史积淀而成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石。”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庄重铜表上的律条,也不是印刷于华美书卷中的文字,而是驻守在全体公民灵魂深处的坚定信仰。这一坚定信仰源于法治理念的形成,基于法治精神的弘扬。对于当下中国而言则显得更为重要和尤为紧迫,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全面转型,而在现代社会中,法治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手段,作为协调国内社会关系最权威、最普遍的治理模式,作为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纠纷的重要方法,已经成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核心价值,渗透并作用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追求法治、崇尚法治、健全法治、维护法治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执政党的基本执政理念。二是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关口,可供腾挪的空间越来越小,允许试错的限度越来越低,不能再拖延的问题越来越多,需要处理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这种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这个方法是什么?对此,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给出的回答是要“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换句话说,在当前的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只有把改革主张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方法降低乃至消弭改革风险,才能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行稳致远。三是伴随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把“合不合法”作为衡量各种活动和行为的重要标准。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治精神缺失的现状令人感到忧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立法数量固然众多,法律制度趋于健全,但在一些领域和方面,法律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法律只停留在口头里纸面上,一些党员干部和社会成员有法不依、违法办事,甚至规避、扭曲、亵渎和践踏宪法和法律。
二
法治精神是人们对法治的自觉认同并由此产生的敬畏。纵观世界各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不难发现法治精神作为人类理性和政治文明的文化形态,对推动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引领作用。在当代中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对于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不仅是极为重要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一是弘扬法治精神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要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开创新局面、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逐步落到实处,只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牢固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使治国理政拥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弘扬法治精神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法治精神倡导公平正义,主张相互包容,强调和谐共处,是缓解社会压力的“调节器”,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法治智慧疏导社会心理,以法治力量处理社会矛盾,以法治方式整治社会痼疾,才能营造稳定祥和的社会氛围、构建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三是弘扬法治精神是提高公民素养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一书中指出:“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维度,法治精神以其凝结人类对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共同精神追求而体现法治的普适性价值、普遍性意义,是涵育和滋养国民素质的重要源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特别是全民普法开展以来,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学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习惯也逐步养成,并将这种理念表现和融汇于每个公民的生活细节之中。
三
法治精神包蕴多元思潮、凝聚社会共识、确立法治理想、贯通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植根于人类内心深处的对法治价值的尊崇和信仰,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需要弘扬法治精神,人民需要弘扬法治精神,国际社会也需要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中国。弘扬法治精神是一个锻造法治内在品质的过程,需要进行不懈的文化累积和人文传承。一是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建设法治文化。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文化是精神的母体,什么性质的文化就孕育出什么状态的精神。要针对法治精神孱弱和缺失这一现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注重加强对法治理论研究和对现实问题研判,善于从法治实践中总结经验并上升为理性,积累法治精神赖以产生的文化资源;要主动继承吸收中国法治传统的优质元素,勇于借鉴移植发达国家的先进法治文化,结合国情加以修正改造使之民族化、“本土化”,夯实法治精神赖以滋生的文化土壤;要鼓励支持法治文艺创作,构建法治文化阵地和载体,发挥法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营造法治精神赖以孕育的文化氛围。二是弘扬法治精神必须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一种现代公民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马克思曾经说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在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的当代中国,在政治文明正在成长的现代社会,如果要维系和体现公民的自由与价值,就必须敬畏和尊崇宪法和法律这一现代“国王”。全体公民都要从法律角度审视和考量自己的言行,尊重和遵守宪法和法律,使学法、信法、尊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国民的行为习惯和生活常态。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干工作,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做到“法无授权不得为”,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三是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坚定法治信仰。法律只有真正进入人的内心世界,被人们高度信赖和虔诚信仰,才能发挥效用、确立权威、葆有生命。法治信仰,是人们对法治表现出的忠诚意识、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蕴藉着社会对法治的理性推崇,寄托着公民对法治的理想情感。党员干部和普通民众要把宪法法律视作神圣不可冒犯的戒律,把对宪法和法律的谦恭和敬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其作为修身理政、立言立行的主要标尺。当然,法治信仰绝非对人类活动的思想统治,而是对社会发展的精神引导。坚定法治信仰,就是要把法治精神融入到精神世界、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日常行为中,实现法治从制度、器物层面向文化、文明层面的升华和演进,最大限度地释放法治精神的正能量。
四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法治思维、法治信仰与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蕴含着诸多先进价值理念和许多优秀法治元素。概括地说,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秉持原则,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精神;是阐释规律、深刻反映以人为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善治和谐等法治理念的精神;是揭示本质、集中凸显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我们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共筑现代法治文化大厦,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有力的人文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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