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几个问题(中)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原则
我国的民主政治框架是一个三维的结构,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原则,也集中体现了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特色与优势。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提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十六届二中全会上,胡锦涛也强调:“坚持政治文明的正确方向,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这个主体框架既与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模式有着本质区别,又超越了过去苏联式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模式,也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模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思想的新贡献。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成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当然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主政治和法治的传统薄弱。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和面对的国际背景也决定了我国社会各阶层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利益要求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求有一个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核心,集中代表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有能力正确处理、协调和兼顾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这个核心只能是中国共产党。不懂得党的领导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决定性作用,就不懂得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真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会迷失正确的方向。这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国内外不同民主政治发展模式经验教训的深刻启示。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顺利发展。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本质在政治上的体现,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归根结底都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解放前抛头颅洒热血就是为了人民能够当家作主,解放后唯一的使命也就是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自身的根本利益。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调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社会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然而,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形式。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不仅要有切实可行的民主程序和民主规则,还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民主与法治缺一不可。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而只能是封建专制的律条;没有法治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而只会导致借民主之名而行乱政之实,如“文革”时期那样。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民主与法治理应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内在要求。无论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违反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会危害党的领导、侵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特色与优势的集中体现。在当代,政党、民主、法治都是世界政治文明的基本范畴和题中应有之义。但在许多现代国家中,有政党、有民主、有法治,但却没有真正和谐统一的民主政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内在地有机统一起来,使得政党、民主、法治获得了和谐有序的统一形式。这一有机统一聚合了政党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强大功能、人民在管理自己的事务中所焕发出来的自主精神以及法治规范在现代社会所不可替代和逾越的重要作用。它所释放出的巨大能量是资本主义政治体制乃至传统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所不可比拟的。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既体现了中国民主政治的特色与优势,也为世界上其他国家正确处理政党、民主、法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或可选择参照的模式,是当代中国对世界政治文明的巨大贡献。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安排
政治发展以一定的政治制度为依托,在现代民主国家通常以政党制度、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权力运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形式,确定和确保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益,体现国体和政体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经过艰难探索、不断总结,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1954年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到现在,全国人大已走过了50多年的历程。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人大制度得到了很大发展和完善。体现为:制定1982年宪法并进行4次修宪,出台和多次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改革和完善了选举制度;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加强了它的组织;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建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会市、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制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机制;制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总(即人民代表大会)三分(即“一府两院”),各司其职。这样既坚持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整体上掌握权力,不与任何机构分享权力的原则,避免了权力的疏离、分散,避免了权力分有者之间的推诿扯皮与争吵,同时又责权分明,便于监督,有益高效。这就兼顾了效率与监督两个方面。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3]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这一政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如1989年底,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充分协商后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意志;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高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高度,列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并把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在总结我国政党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科学规范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民主形式之一。在这一制度下,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既不同于一党制,也不同于分为执政党和在野党的那种多党制。在这一制度下,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形式之外,进一步发动各界别各阶层有识之士为国家发展进言献策,并进行民主监督。我国的这一政党制度既能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聪明才智,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实现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既能避免一党执政缺乏监督的弊端,又可避免多党纷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混乱和社会动荡,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又一重要形式。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如何解决民族问题上的一大创举。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体,汉族与55个少数民族的多元统一是我国的基本特征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本着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正确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各少数民族的改革和建设热情,有效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如198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中就提出:“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1990年8月,江泽民在新疆视察工作时进一步提出:“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是由五十六个民族构成的,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从而将“两个离不开”的思想发展完善为“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这一总结概括,深刻反映了我国各民族休戚相关、命运与共的血肉关系,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和体现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定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大进展,也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城市的居民自治制度和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在城市建立了具有政治组织性质的居民委员会。这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的开端。1954年12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1954年宪法精神,制定并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改革开放后,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重新获得发展。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颁布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而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产生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20世纪80年代初,当广西罗城、宜山等地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时,这一做法立即得到党中央的充分肯定,并很快在党的正式文件中加以提倡。党的十二大报告肯定了基层民主管理和群众自治的意义。1982年宪法正式用法律肯定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组织。198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时,强调要重视村民委员会建设。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重申了十二大报告的有关精神。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标志着村民自治活动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两年后,在原来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基础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该法提出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奠定。在这些法律的保障下,广大城乡群众通过基层自治制度,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基层群众自治成为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民主实践,促进了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的积极性和民主素质的不断提高。党的十七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列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为这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四项政治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框架。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这些政治制度都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出发点和归宿,它们既是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的制度产物,也是人类政治实践经验的吸收和借鉴。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最重要的就是要把这四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
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目标
建设高度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政治”这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主政治包括民主与法治等多方面的内容,狭义的民主政治概念专指民主方面。这里所说的民主政治是在狭义上使用的。实现民主,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理想。马克思恩格斯早就说过,争得民主是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的第一个行动。中国共产党抛头颅,洒热血,奋斗几十年,就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或曰人民民主。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艰苦的努力,现在我们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民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权利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障。比如,通过人权入宪,公民的人权和各种基本权利进一步得到确认和保障;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的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使民主协商、民主监督得到发展与进步,调动了各阶层、各界别广大人民群众为国家发展献计献策的积极性;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基层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历史毕竟比较短,民主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公民权利的保障尚需进一步落实、直接民主的范围和形式还有待进一步发展、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等。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并把建设高度完善的民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建设高度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政治建设领域取得的又一重大成就就是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它作为政治建设的重要战略目标。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不可分割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要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他还认为,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6 年2 月, 在中央举行的第三次法制讲座上, 江泽民首次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目标之一。十五大报告指出: “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都强调,继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确立,体现了我们党在治国理念上,彻底放弃人治,实施法治, 放弃主要依靠政策解决国家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执政方式, 进而带动了整个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改革与创新,这是我国政治发展道路形成和完善的重大标志。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庄严宣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政治建设的又一丰功伟绩。当然,我国的法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比如,违宪监督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法律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不公问题还时有发生等。总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建设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001年1月,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发表讲话,首次代表中央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并指出法制属于政治文明。2002年5月,江泽民在中央党校讲到发展民主政治时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这是首次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党的重要目标。2002年11月,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重申了上述提法,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江泽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出发,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道, 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 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一般来说,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是民主和法治。但民主和法治还不是政治文明的全部内容,而且仅有这两个方面还远不能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点和优势。因此,必须提出把建设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一个综合性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原则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除政治制度文明外,还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等,也包括在基本制度安排下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如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社团制度、廉政制度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既要符合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又要借鉴别国先进的政治理念和有效的治理方式。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建设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还任重道远。只要我们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努力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就会不断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一定会对世界做出更大贡献。
注释: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载《人民日报》2003年2月27日第1版。
[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作者分别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人大制度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联合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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