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动员主体的权威与内在建构
摘 要: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保证在于加强党的领导权威,这反映出党的领导权威内在结构中具有法治建设事业所需要的动员力量。这其中包括领导法治建设的思想权威、确保法治建设高效展开的制度体系以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的权力结构。其中,意识形态是维持政治动员主体内在凝聚力和外在思想影响力的精神要素;组织体系是维持其集体结构政治规矩的形式要素;权力结构是维持其外在实施效果的效果保证。
关键词:法治中国建设;动员主体;思想权威;制度体系;权力结构
[中图分类号] D90-05 [文章编号] 1673-0186(2019)05-0063-008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19.05.007
无论是理解中国的政治还是法治,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动员都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既然是“建设”,就存在着一个主导者“动员”的过程。为解释这一选题的学术价值,有必要首先从学术上梳理关于中国法治动力问题的研究状况,继而进一步缩小范围,分析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动力研究概况,并特别关注从动员的视角来考察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困境,从而确定这项研究所可能具有的学理价值。关于当代中国法治的动力问题,学术界的研究在内容上大体可以区分为动力来源、动力主导者、动力输出机制、动力系统等几种类型。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动力主导者来看,主要观点可以归结为“政府(执政党)主导+其他主体参与”,如“政府主导+公众参与”[1-2]、官方+民间+职业或执政党+群众维权活动等[3]。对此,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是:法治中国建设是“政府(执政党)主导型”。有学者认为,中国法治的主要动力是中国共产党的权威——通过实现执政党自身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而带动全国人民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4]。既有研究所存在的认知不足在于执政党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的权威,与其政治资源凝聚能力所包含的要素是一致的,这是执政党能够将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种伟大的、长期的事业推进起来的重要前提。
党领导一切,一切需要党的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决定着中国政治发展的方向,也是中国共产党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及长盛不衰的必由之路。中国共产党有足够的合法性权威与能力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包括法治建设的政治动员和法治实践各个环节。仅就法治建设的政治动员而言,党的这种权威和能力主要通过意识形态、组织网络与权力结构得以凸显。意识形态是维持动员主体内在凝聚力和外在思想影响力的精神要素;组织网络是维持动员主体集体结构的形式要素;权力结构是维持动员主体的外在实质要素。党的领导不是直接用党的命令来指挥政府,也不是用党组织替代行政和执法机构,而是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通过一系列政治、思想和组织的制度和机制,运用意识形态、组织、纪律、工作管理等多种工具来实现[5]。意识形态对应着党的思想领导,制度体系对应着党的组织领导,权力结构对应着党的政治领导。显然,执政党所具备的领导制度体系与其动员内在方式具有同构性,它们共同维系了法治中国建设动员主体的权威性。
一、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权威:内聚性意识形态
内聚性意识形态是联结政党组织内部成员的思想基础和精神联结纽带,是党员在意识与思想上认同政党团体的基础。一个政党如果不想沦落为松散的临时性团体,就必须具有核心凝聚力。一个有崇高理想和思想魅力的政党,因为具有使每个党员形成政治与精神认同的思想,就不会陷入纯粹基于政党的权力资源或者以功利为目的而吸引个体加入的境地。一个真正有力量的政党,首先是一个基于思想意识的个体联结团体,是一个注重意识形态内聚性建设的政党。这种思想意识,在政党团体中会凝结为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前提是,党的权威在意识形态领域具有内聚性的特点。这种内聚性表现为强大的思想领导能力(即思想凝练能力、思想实践能力和思想动员能力),从而为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事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
(一)内聚性意识形态的凝练与实践能力
在理论层面,党的思想领导能力在功能上主要体现为思想凝练能力。意识形态不是普通的观念,而是成体系的观念,体系化了的观念已经摆脱了观念的粗疏和碎片化状态。将普通观念系统化为理论,是一种在理论层面对于观念的提升,体现了对观念进行的思想凝练,显示了党的思想领导凝练能力。例如,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作为国家战略提出后,“依法治国”又被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法治理念在演进过程中发展为目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党在依法治国过程中不断进行理论思想凝练的结果。
在实践层面,党的思想领导能力在功能上主要体现为思想实践能力。如果说思想凝练能力体现了执政党认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能力,那么,思想实践能力则体现了党领导法治实践的思想效果能力。从社会层面来看,有效的意识形态必须具备回应社会的能力,能够为法治的社会实践提出的问题提供解决策略,从而实现思想对于社会的实践功能,并且也只有在有效回应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意识形态才能证明和确立自身的存在价值与合理性。历史的经验表明,党重视法治时,国家就稳定、就巩固,经济就发展;党忽视法治时,国家就混乱,经济就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崩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两个一百年”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实现的重要内容和保障,也是“四位一體”战略布局的重要法治保障,这充分说明了党的思想领导在社会实践层面的具体反映。
(二)意识形态动员能力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认同聚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被提出来,这说明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通过法定程序使得党的主张与内在权威上升成为国家意志与国家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意识形态的动员能力不可或缺。所谓的思想动员能力,其实主要就是依托意识形态进行法治建设动员的能力,这在客观上也说明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在社会层面具有高度的认同聚合。首先是基于思想观念的意识形态动员,强调作为价值共识的意识形态在本质上对党员领导干部具备道德感召力,因为只有具备了道德感召力,意识形态才会对党的领导权威认同形成思想上的支配力;其次是借助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的能动性“冲锋在前”,进而强化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事业中的必要性及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