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的中国共产党党章
中国共产党成立86年来,已经开过16次全国代表大会,几乎每次代表大会都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党章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从党章的修改变化,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86年来的光辉历程,也有助于我们学习贯彻即将召开的十七大精神,为新的目标和任务而努力奋斗。
七大以前党章的特点
作为一个完整的党章,应该有总纲和章程两大部分。可是,七大以前的党章,却是不完整的。有的只有总纲,没有章程;有的只有章程,没有总纲;有的党纲和章程是分离的(如党的三大分别通过了党纲和章程)。
1921年7月,党的一大在上海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13人,代表着全国50多名党员。大会通过了第一个《中国共产党纲领》。遗憾的是,这个纲领迄今为止还未发现原件,仅有俄、英两种文本,均由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成中文。俄文译稿译自原第三国际保存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俄文版;英文译稿译自陈公博在美国留学期间用英文写的《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论文的附录《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这两个外文版本大同小异,都是15条,而且都缺第十一条。不知是遗漏了,还是把第十条以后的号码排错了。从内容来看,党一成立就定名为“中国共产党”。党的纲领如下:“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联合第三国际”等等。这说明党一成立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党,但党当时还不了解中国的国情和中国革命的性质,还不善于把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实际相结合,许多内容都是从苏联和共产国际抄来的。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在一大时还是幼年的党,因而制定的纲领也是不成熟的。
1922年7月,党的二大在上海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12人,代表着195名党员。大会通过了第一个《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个章程没有总纲,分为6章、29条。其中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1人介绍”;“凡有党员3人至5人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1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5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3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党章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凡党员有犯下列各项之一者,必须开除之:“(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会;(三)欠缴党费3个月;(四)无故连续4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漏本党秘密。”这个章程虽然还不够完整,但却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章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923年6月,党的三大在广州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30多人,代表着420名党员。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分为6章、30条,比原来章程增加了一条。即在第一章“党员”增加了第四条:“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原有的条款主要修改之处是:对入党介绍人有了新的要求,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党员2人之介绍。”并且规定了党员候补期:“劳动者3个月,非劳动者6个月。”此外,成立党小组的人数有所增加,规定:“凡有党员5人至10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也有所增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9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5人。”还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这次修改对党员入党和管理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
1925年1月,党的四大在上海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20人,代表着994名党员。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分为6章、31条,较之第一次修正章程又增加了一条,即在第四章“纪律”中增加了第二十六条:“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到。”其他主要修改之处是:在第二章“组织”中,对党支部、党小组做了新的规定:“凡有党员3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1人或推3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支部人数过多时,得斟酌情形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1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之。”在第三章“会议”中,明确规定:“各支部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支部书记召集之。但已分成小组之支部,其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小组组长召集之,至支部全体会议,至少须每月举行一次。”在第四章“纪律”中,原来规定党员“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就必须开除之,修改为“无故连续三次不到会”,必须开除之。这次党章修改体现了党对党员的管理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
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这个章程分为12章、85条,修改较多。从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新的规定:关于党员,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经过支部干事会之审查,支部会议之通过,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正式党员或候补党员”;关于候补党员候补期,规定“劳动者(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士兵等)无候补期;非劳动者(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之候补期3个月”。对入党年龄也首次做出了规定:“党员年龄须在18岁以上,凡年龄在20岁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关于党的中央机关,首次提出组织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务委员会,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特别是明确提出:“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关于纪律,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处罚之方式如下:“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关于党团,章程规定:“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国民党国民政府工会农协会等等)中,有党员3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当时,轰轰烈烈的中国大革命已面临失败,我们党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因此,党章对党员和党组织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1928年6月至7月,党的六大在莫斯科举行。这也是党唯一一次在国外举行的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代表共142人,其中有表决权的代表84人,党员人数没有精确统计。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个章程分为15章、53条。关于党的名称,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关于入党资格,党章明确规定:“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关于入党手续和条件,党章针对不同对象做了不同规定:“工厂工人须经党员1人介绍,由生产支部通过”;“农民和手工业者,知识分子及各机关下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2人之介绍”;“各机关高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3人之介绍”;“脱离其他政党(如国民党等)而加入本党的,须经有党籍一年以上之党员3人介绍。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者,则经省委之批准,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者,则须经中央之批准。”关于党的全国大会,党章规定:“党的全国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按通常规则,每年开会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得共产国际同意后召集之。”关于审查委员会,党章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关于党的纪律,党章规定:“严格地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团体的是: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于党员个人的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党章还首次规定:“无充分理由连续3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并将此宣布于党员大会。”这个党章是在大革命失败、中国革命进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以后,由党的六大通过的,因而对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同时,由于得到了共产国际和苏联的帮助,因而在多处强调了与共产国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