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对民主集中制理解和贯彻的误区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健全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同志对民主集中制存在种种片面的认识,导致工作中出现各种问题。本文试结合《党章》的有关规定,探讨如何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图消除由各种模糊认识和偏见带来的弊端。
《党章》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六个方面的原则,在法规上为党的领导机关的组成、党组织及党员的活动提供了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党章》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条规定构成了党内民主的基石。选举并不是民主的全部含义,但选举是民主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权力来源于全体党员。《党章》第十一条还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党章》第十二条规定,“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可见,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在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的情况下选举产生的。召集会议的党委,只能决定“代表会议的名额和产生办法”。
但是,在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却存在着种种的偏差。一些领导认为,民主就是选举、投票,但民主必须在集中的指导之下进行。如何集中呢?就是党组织包办代替整个选举过程,不仅党代表名额的分配、代表产生的方式,而且代表的人选都由党组织甚至是一把手说了算。即使有的党员有参选的意愿,但如果不合党组织的意,有的领导同志就做工作使其无法上候选人名单,上了名单的直接劝其退选,甚至采取在酝酿候选人时期派其出差等办法,把党组织不满意的党员排除在选举之外。这样,党组织就把整个选举过程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中。虽然这些做法能够保证选举按着党委的意图进行,但基层党员的民主权利被侵害,积极性受到打击,反过来也使选举的合法性遭到置疑。显然,选举的公正、公开和竞争的问题不解决,就难以保障党员的基本权利,难以扩大党内民主,难以真正落实民主集中制。党的领导机关不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对一把手的监督就会缺乏力度,一言堂、滥用职权、党政关系矛盾等各种弊端就会随之而来。
要避免以上弊端,必须解决党代表选举程序的公正、公开和竞争的问题。首先,要重视选举制度和机制的建设。通过制度和机制的建设,从程序上保证代表选举的公正性,即所谓保证程序的正义性。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就是要从制度上对程序的公正性予以保证,同时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落实。但在实践中,许多同志往往重视制度建设而轻视或忽视机制建设,导致制度只是纸面上的制度。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工作运行机制的建设,使党的指导思想、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其次,采取各种手段保证“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改变只有党组织充分酝酿,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这就需要党组织在组织选举的时候公开必要的信息,避免导致广大党员反感的“暗箱操作”。同时,创造条件使想参选的党员有机会向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观点。尽量避免党员代表在投票时,对候选人的情况一无所知。第三,选举则意味着一定的竞争。应保护、支持候选人之间正常的竞争。不能认为竞争就是对党组织权威的挑战和破坏党内团结。总之,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党内民主的问题,各种弊端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是必须指出,党内民主的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之下稳步推进的,需要我们在理论上积极创新,但在实践中要谨慎探索。
二、《党章》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的决策、日常工作和其他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所谓负责,就是党委有行使自己职责范围职权的权力,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结果。“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这个规定,既保证上级组织有权了解下级组织情况和指导下级组织的权力,又规定下级组织在自己职责范围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同时也规定下级组织有权要求上级组织听取、解决自己提出的问题。《党章》还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些规定表明,党内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要体现民主、科学的原则。要理解《党章》的这一规定,就要明确几个概念。所谓“集体领导”就是意味着党委多数成员的意见是决策的依据。“个人分工”即党委班子成员对某一个方面的工作有一定的决策权并要对自己的决策负责。具体的工作实践千变万化,究竟什么是“重大问题”,什么问题才能上会讨论?许多同志感到较难把握,事实上很多时候是以一把手的观点为标准。实际上,“集体领导”的原则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班子大多数成员关注的问题,即可列为“重大问题”,并不是一把手说的问题才是重大的问题。
但在具体实践中,有的领导同志常常片面地理解《党章》中“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规定,并简单地归纳为党内的纪律就是“服从”。有的领导同志认为上级或领导的权威就是体现为不仅可以在自己的工作中发号施令,还有权支配下级的一切活动,随时可以干预下级的工作,并要求党员必须无条件服从领导。这些领导同志忽视了下级和党员工作应有的独立性,不尊重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和管理权,忘记了自己也是党的一个成员。有的上级过多干预下级的工作,导致下级不敢大胆创新,出了问题却要下级负责。有的同志对“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和一把手的“负总责”的关系感到困惑。在实践中常常以一把手说了算来取代“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成了分别出主意,最后一把手说了算。当工作出现失误,有的领导却又把责任推到集体身上,导致在追究责任时不是不了了之,就是轻描淡写。
要避免以上的弊端,最关键的是依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做到在确实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的基础上保障决策的科学性。首先,“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只有意见能够畅通地上传下达,才能密切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联系,及时解决各种问题。为此应探索和拓宽信息交流的渠道,使上下级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的信息能够及时沟通,确保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能够顺畅到达上级党组织,则有利于党组织决策的科学性,体现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同时党组织的各种信息及时到达群众,有利于群众对党组织的决策的了解和贯彻,并对党组织进行监督。其次,“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以及“负总责”的问题,事实上涉及管理科学和决策科学的问题。解决这三者的矛盾,一是要解决如何领导的问题。在党组织的决策过程中,应尊重管理与决策的规律,建立起相应的决策制度和程序,避免“拍脑袋”决策的方式。要在班子会议上遵循尊重多数同志意见的原则,同时尊重分管某一方面工作的同志独立行使工作范围内职权的权利。二是要解决“向谁负责”、“怎么负责”的问题。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党组织的一把手只向上级一把手负责的现象,导致同级党委会无法有效监督自己的一把手。有的同志则只强调下级服从上级,忽视了党的代表大会有对同级党委的工作具有监督、审查、评价的权利。因此要在体制上解决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对同级党委会工作的监督、审查、评价的问题。三是要解决什么是“重大问题”的困惑,就要保障和鼓励班子的成员与其他成员互通信息、交流观点,并有要求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权利。如前所述,党委班子多数成员认为是重大的问题,即为“重大问题”。只要多数班子成员同意,一把手应召集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如果班子多数成员的意见得不到一把手的尊重,或与一把手产生分歧,党委会有权利和义务向上级党组织和普通党员通报情况。县处级以上党委班子的会议,应对会议录像备查。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才能有效克服个人决策的片面性。这样,在集体充分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地对“重大问题”的尺度进行把握,避免一把手说的事情才是“重大问题”的弊端。
三、规定了监督的原则
《党章》规定,“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这些关于监督的规定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上下级之间要互相信任、支持,党组织和党员有维护党的领导人的权威的义务。但前提是该领导人必须“代表党和人民利益”。二是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必须处在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这两层含义要求党组织和党员既要监督党的领导人,上下级和党员之间又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同时自觉维护党的领导人的权威。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重视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却忽视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有的同志把维护领导人的权威与对其进行监督割裂开来,认为来自下级和舆论的监督批评会损害领导人的威信。有的同志甚至把正常的监督看成是反对党、削弱党的领导。有的党组织虽然重视发挥监督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监督的力度不够和不能长久。由于党员、党员代表大会和群众对党委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各种腐败行为往往依靠上级党组织的介入才能查办。同级的纪律委员会无法有效监督同级党委班子是普遍的共识。
如何把监督落到实处,既保证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又维护领导人的权威?第一,广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改变监督和批评会损害党和领导人形象和威信的观念。胡锦涛总书记在政治局会议上主动要求大家对他进行监督,为全党作出了表率。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一大法宝。领导干部对上下级之间、党员和群众的监督批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虚心接受,同时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也负有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内正常监督批评的责任。第二,要让党员和群众掌握对党的各级领导进行监督的手段和渠道。舆论工具是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各级组织进行监督的最主要手段。但是实际情况是来自党员和群众甚至党代表的声音不能充分在党的媒体上出现。媒体过分注重宣传“主旋律”而“三贴近”做得还不够。为此,应建立党代表在党的媒体发表观点的制度和机制。使党的代表能够通过媒体对各级党委班子进行监督,同时也有利于普通党员对党代表进行监督,消除在一些重大事件中党代表“集体失语”的现象。第三,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条例,是《党章》关于监督原则的细化,是党内重要的法规。这也意味着我们党的监督从注重事后惩罚转向与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并重,是我们党内监督制度和理论迈向成熟的一个里程碑。随着党内法规的完善,还要注重实施的方法和手段的创新,把法规落到实处。目前,中央派出中央巡视组对省部级一把手的监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要重视普通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只有上下结合起来,才能标本兼治。第四,党内的监督不能采用西方国家那种捕风捉影式的监督方式,要以真诚、坦率的同志式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的监督方式。这样才能既保证监督又维护党的领导人的威信,从而维护党的团结。对于党外的批评,如果没有触犯法律,则应采取宽容的态度,创造宽松的舆论监督环境。我们有些同志害怕被人民骂,但历史和事实证明,只要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虚怀若谷,那么我们党是骂不倒的。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民主集中制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领导机关组成的民主性、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监督的有效性。民主是基础,决策是关键,监督是保障。只有这三个方面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发挥作用,民主集中制才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