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评价体系等对策。
关键词:中美;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比较
中图分类号:G80-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840(2016)02-0012-07
A comparis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sport agents between China and USA
LI Chong1,CHEN Shu-rui2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 Shanghai 200438, 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ports industry promote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port agents in China, accompanied by many problems such as violation of law, lack of legal regulation. In this paper, we use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logical analysis methods to make a comparison of the legal process, legal concept, legislative model, and the content of the law of sports agent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measures like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completing the content of the law, referring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for sport agent development in China.
Key words:China and USA; sport agent; legal system; comparison
随着我国体育市场的逐步开发,我国体育产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体育经纪业作为体育产业重要的一部分,随着足球、篮球等体育项目的职业化改革,给职业体育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并促进着体育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体育市场的规范,推动着体育事业的发展。
但是,我国体育经纪人领域存在着许多无照经纪、乱收取佣金、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违法行为;由此可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会严重阻碍体育经纪业的发展。而美国作为一个体育强国,其体育市场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职业体育更是走向了市场化、商业化、产业化,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制度相应地也比较成熟完善。因此,本研究在全面掌握中美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找出两国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方面的异同点;然后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借鉴美国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合理建议。
1美国体育经纪人法律概况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是由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集合而成的。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除了制定法外,判例是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存在的,法官既可以适用原先的判例也可以创造新的判例来进行判决。
1.1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定法
美国体育经纪人的制定法相对来说比较系统完善,其管理是属于分权型体制。制定法总共分三个体系,分别为州政府法规,运动员工会法规和大学生体联法规。关于州政府法规,美国目前至少有28个州颁布了自己关于体育经纪人的法律,虽然每个州法律有不同的条款,但大致内容是相同的,其中三分之二的法规对注册要求十分严格;而各运动员工会,如美国全国篮球运动员工会、全国棒球运动员工会等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条例来管理规范体育经纪人;同样,大学生体联也制定了体育经纪人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学生运动员的利益。总之,这些法规制度都有效管理了体育经纪人的经纪行为。
山东体育科技第38卷总第161期2016年第2期李冲,等中美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No.2 2016 美国代表性的两部体育经纪人法律是《体育经纪人统一法案》(以下使用简称“UAAA”)和《联邦体育经纪人责任与信赖法》(以下使用简称“SPARTA”)。首先是UAAA。由于美国各州的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和互惠条款,全国大学体育协会(NCAA)以及一些大学要求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起草统一法案;1996年,UAAA开始起草[2],历经3年,通过对体育经纪人、教练、负责现存法案的管理者以及全美橄榄球职业联盟(NFL)、国家冰上曲棍球联盟(NHL)、美国职棒大联盟(MLB)等运动员协会的代表进行访谈了解,得到了大量有价值的数据,最终在2000年第109次年会上正式颁布,并被美国律师协会通过。法案中的一些规定:“学生运动员在签订经纪合同后要通知其所属的教育机构,并有权在签订合同的14天内取消该合同;教育机构有权使用民事救济来获得遭受损失后相应的赔偿……”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学生运动员以及教育机构的利益,而规定中的“取消保证金”也有利于体育经纪人才的培养[3]。总之,该法案建立了州法规之间的统一性,并提供了州与州之间的互惠条款,有利于体育经纪人开展跨州经纪活动。
上一篇:我国体育产业结构供需矛盾分析
下一篇:体育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及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