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7篇
篇一: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
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
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
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
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
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
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
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
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
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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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 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 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严格执行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 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 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 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 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管理、 统 一 配 置 调 剂 、 统 一 处 置 管 理 、 统一物业招标。县 级 以 上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管理工作。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维修,县发展改革委 员会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产监督管理等。
县级党政机关所属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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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 及办公用房配置、处置等重大事项,须报机关事务管理部 门核准后,按照办公用房配置、资产处置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 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应当明确 本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人,负责落实办公用房有关管理规 定。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自觉维护办 公用房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 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 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第七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全县党政机 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机关事 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进行统一清 查、核实,实行权证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计划,分期分批 推进实施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
第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 织,由于转制等历史原因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按照我 县相关规定确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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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 及 时 调 整 更 新 , 并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报备。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 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 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 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定期统计汇总本级 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 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 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 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 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 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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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布局,性质相近、关联密切的单位安排在同一区域办公, 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 属设施。
县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 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 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用地需求。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规定,从严核定面积。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 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征地拆迁、 危房拆除、维修周转等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本级机 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优先整合现 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党政机关所属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事业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 先整合本部门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办公用房调剂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依 规办理相关手续。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调 剂安排办公用房,调剂安排不能满足要求的凭相关文件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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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参照办公用房分 配的原则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整合现有办公 用房资源调剂解决,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 协议,协议到期后及时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 确需继续使用原办公用房的,须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 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 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 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 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篇二: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
群龙乡办公用房清理管理制度
接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全县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群龙乡积极响应,乡党委立即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认真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安排专人对乡机关的办公用房进行检查登记,对乡机关所有的办公用房面积、用途、所属部门逐一建档,同时规范各部门的办公用房,对乡机关各部门办公用房进行了合理调整,对占用的办公用房立即进行清理,所有办公用房由乡党委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二、确立相关制度,乡机关各部门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确立相关使用制度,严禁对外违规租借办公用房,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办公用房使用制度。
三、形成自查报告,对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后,乡机关根据目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形成了办公用房自查报告,报送县机关的同时在全乡进行传阅,集思广益,以便更好的加强办公用房管理。
篇三: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 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 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 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 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 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 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 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 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 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
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
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
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
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 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 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 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 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 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 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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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 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 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 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 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 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 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 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 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 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 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 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 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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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 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 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 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 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 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 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 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 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 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 准,从严核定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 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 租用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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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 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 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 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 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 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 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 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 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 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 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 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 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 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 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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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 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 务院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 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 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 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 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 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其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人民 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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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 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 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 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 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 办公用房后 1 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 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 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 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 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 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 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 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 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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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 安排 1 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 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 排 1 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 2 个 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 者退休手续后 1 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 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 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 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 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 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 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 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 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 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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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
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 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 6 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 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 6 个 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 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 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 办公用房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 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 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 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 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 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 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 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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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修。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 务管理部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 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 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 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 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 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 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 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 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 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 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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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
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
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
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
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 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 政部批准后实施。
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 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 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 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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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
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 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 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 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 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 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 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 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 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 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 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 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 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 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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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
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 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 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 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 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 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 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 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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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 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 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 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 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 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 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 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 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 门,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 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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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
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
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其他
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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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
XX 市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建设交流汇报材料参考
XX 市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建设交流汇报材 料参考统一管理体制建设交流汇报材料
2018 年 XX 市办公用房集统一管理体 制 建设交流汇报材料 在深入调研、拓宽视野、理清思路的基础上,结合央统一部署的办 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XX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推进办公用房的集统一 管理体制建设,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推进办公用房集统一管理体制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以制定出台管理办法为突破,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统一管理的 制度体系。一是制定了《XX 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 法》。办法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统 一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合理规定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权 属、调配和物业管理的内容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使办公用房 集统一管理第一次在 XX 得以“落地”。二是全面清理办公用房管理相 关的政策规章制度,梳理完成 39 项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并汇编成《XX 市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汇编材料》,印发给各单位。同时,研 究制定办公用房申请调配制度(程序)、办公用房检查制度、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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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建设交流汇报材料参考
数据更新制度、腾空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物业服务标准等相关配套制 度,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使 XX 办公用房集统一管理更
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以实物管理为主体,合理界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 间的职能边界。一是横向上,明确了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运 行机制。通过反复沟通协调,厘清了办公用房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明 确由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资金预 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调配、使用和处 置的管理等;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建设、使用、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关 党工委将办公用房管理纳入目标考核等,基本建立了办公用房产权政府 所有、部门分工监管、机关单位使用,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互统一、 相互制约的集统一管理体制。二是纵向上,明确了各级各类办公用房管 理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 一调配、使用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其 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各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化运作的市级事业单位办公 用房实行自行管理、统一备案;各县(市)区参照市级管理办法执行。
(三)以清理整改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
按照统一部署,通过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回头看”专项 检查等一系列举措,全力推进办公用房的全面清理整改。一是对修建楼 堂馆所情况开展清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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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建设交流汇报材料参考
查。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五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 建楼堂馆所,并对各类楼堂馆所和技术业务用房全面开展自查,以建设 程序、规模、内容、标准为重点对已批在建、已批未建相关项目进行 了全面清理。二是严格按照“双控标准”,清理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 房。通过一年多的清理整改,全市共腾退办公用房面积 20.7 万平方米, 其市级机关 4.7 万平方米、各县(市)区共计 16 万平方米;市级机关人 均办公用房面积下降了 19.37?同时,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明察暗访机 制,加大问责力度,防止办公室超标使用“回潮”。通过清理整改,办公 用房严格按标准使用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这为加快推进办公用房的集 统一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氛围。
(四)以统一调配为着力点,加大办公用房及后勤资源的统筹协调和 集约节约使用。办公用房之所以存在着分配不公、苦乐不均等问题,主 要是因为部门之间、系统之间缺乏有效的统筹调剂。实现办公用房的 统一调配,是推进办公用房集统一管理的关键环节。一是加大部门之间 的统筹调剂力度。全市通过合理调配使用搬迁腾空、腾退清理办公用 房,大大提高了办公用房的集度。仅市本级就完成了 2.4 万多平方米办 公用房的统筹调剂和资源整合,办公用房纳入市局“五统一”(即统一 产权产籍管理、统一分配调剂、统一装修维修、统一经费申报、统一 组织实施)管理范围的,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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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已达 59 家,其余 37 家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也实行了产权 分步集、严格标准使用、超标统一调剂、公共设施共享共用的管理模 式。二是加大系统内的统筹调剂力度。如市交通委、住建委等,将腾退 的 75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用于其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据初步统计,通过 统筹调剂,全市每年可节约 2000 多万元租金支出,鄞州、北仑等地取消 了拟新建办公用房计划。同时,市、县两级还推动零星腾空和再腾退办 公用房的登记造册工作,研究制定处置意见,加大统筹调配和有效利用 的力度。
(五)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夯实办公用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快 推进办公用房集统一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办公用房的信息化系统,建立 完备的产籍档案并实现动态管理至关重要。XX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鄞 州区实行办公用房图形化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经验的基 础上,全面推开办公用房图形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争取用一年的时间 实现覆盖全市。该系统一改以往 CAD 图纸管理或者表格管理的原始管 理方式,通过自动绘图、自动计算、图数结合等方式使管理部门对各单 位办公用房情况一目了然,有利于准确掌握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和基础数 据统计,提高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效率,从而实现办公用房的长效、智能 和动态管理,提升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同时,按照分类分批、逐步推进 的原则,稳步推进办公用房的确权和统一权属工作。要求集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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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各单位的所有办公用房权属按规定程序统一转移变更到市机关 事务管理局名下,尚未登记的,现产权单位须完成初始登记;集办公区外 各单位的办公用房暂由各使用部门申请权属登记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备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商市财政局后,分批分期逐步将 产权转移变更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目前已完成与相关单位的对接 工作。
二、进一步推进办公用房集统一管理体制建设的思考 (一)要从办公用房集统一管理逐步过渡到行政性资产的集统一管 理。办公用房是行政性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随着办公用房集统一管 理的深入,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行政性资产实行集统一管理的时机已 经成熟。但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统 一管理行政性资产。20XX 年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而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 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因此,可以参照办公用房的集统一管理模式, 在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实物形式的行政性资 产管理。
(二)要进一步完善办公用房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目前,与办公用 房管理相关的配套制度,主要有经费预算制度、用工制度、福利制度、 物业管理制度和办公家具、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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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制度等,标准不一,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制定标准,条件成熟的, 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备;要制定出台统一的物业管理标准,规范物业 管理;要推动经费预算制度和用工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改变目前办 公用房装修经费自行上报、标准不一,临时聘用、借用人员不规范带来 办公用房分配不公等问题。
(三)要进一步加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房产管理的机构和队伍建 设。从 XX 的情况看,全市 11 个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仅有 4 个地 方单设了房产管理部门,人员素质能力也参差不齐。要进一步加强机构 建设,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成立相应的职能处室,条件成熟的,要成立办 公用房管理心;要进一步加大办公用房管理的业务培训力度,创新人才 引入机制,逐步建立一支懂政策、会管理、专业化水平高的办公用房人 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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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
精品文档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全县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 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为切实提 高办公楼的使用管理效率,确保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使用 办公楼一楼为接访大厅,三楼、四楼为各科室办公室。本着谁使 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各科室负责各自办公室的日常管理 工作,全体职工要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楼内设施,保持公共卫生, 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的,应负责维修 或赔偿。
二、安全管理 为加强办公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工作,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值班期间对外来人员进行询 问登记,做好来访记录,预防治安事件。各办公室在下班后关闭电源、 门窗,管理好重要文件和财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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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加班时要告知值班人员。
三、公共卫生 办公楼内的公共卫生各科室排班轮流进行清扫保洁,包括楼道
(窗台)、楼梯(扶手)、卫生间卫生清扫,并由专人进行清理垃圾, 卫生打扫人员每天中午、下午下班各清扫一次,每周消毒一次,确保 办公楼整洁卫生。各办公室自行清扫各自室内卫生,同时要保持公共 环境卫生,做到纸宵烟头放入垃圾箱,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院内由值班人员负责清扫保洁,车库由司机负责清扫保洁。
本办法自 201 年 月 日起执行。
XX 单位 201 年 月 日
.
篇六: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
2018 年 XX 市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体 制
建设交流汇报材料
在深入调研、拓宽视野、理清思路的基础上,结合中央 统一部署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XX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积 极推进办公用房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建设,取得了一些有益 的经验。
一、推进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以制定出台管理办法为突破,建立健全办公用房 集中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一是制定了《XX 市市级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明确了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合 理规定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权属、调配和物业 管理的内容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使办公用房集中 统一管理第一次在 XX 得以“落地”。二是全面清理办公用 房管理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梳理完成 39 项相关政策规章 制度,并汇编成《XX 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汇编 材料》,印发给各单位。同时,研究制定办公用房申请调配 制度(程序)、办公用房检查制度、办公用房数据更新制度、 腾空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物业服务标准等相关配套制度,形 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使 XX 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更
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以实物管理为主体,合理界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能边界。一是横向上,明确了相关部门 之间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运行机制。通过反复沟通协调,厘清 了办公用房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由发改部门负责建设 项目的审核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及预算执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调配、使用和处 置的管理等;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建设、使用、管理的监督 管理;机关党工委将办公用房管理纳入目标考核等,基本建 立了办公用房产权政府所有、部门分工监管、机关单位使用, 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互统一、相互制约的集中统一管理体 制。二是纵向上,明确了各级各类办公用房管理的责任主体。
明确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调 配、使用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用 房由其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各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化运作的 市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自行管理、统一备案;各县(市) 区参照市级管理办法执行。
(三)以清理整改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公用房 的使用管理。按照统一部署,通过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重 点抽查、“回头看”专项检查等一系列举措,全力推进办公 用房的全面清理整改。一是对修建楼堂馆所情况开展清理检
查。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五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 由新建楼堂馆所,并对各类楼堂馆所和技术业务用房全面开 展自查,以建设程序、规模、内容、标准为重点对已批在建、 已批未建相关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二是严格按照“双控标 准”,清理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通过一年多的清理整 改,全市共腾退办公用房面积 20.7 万平方米,其中市级机 关 4.7 万平方米、各县(市)区共计 16 万平方米;市级机 关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下降了 19.37?同时,还建立定期检查制 度和明察暗访机制,加大问责力度,防止办公室超标使用 “回潮”。通过清理整改,办公用房严格按标准使用的意识 已经深入人心,这为加快推进办公用房的集中统一管理提供 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氛围。
(四)以统一调配为着力点,加大办公用房及后勤资源 的统筹协调和集约节约使用。办公用房之所以存在着分配不 公、苦乐不均等问题,主要是因为部门之间、系统之间缺乏 有效的统筹调剂。实现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是推进办公用 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关键环节。一是加大部门之间的统筹调剂 力度。全市通过合理调配使用搬迁腾空、腾退清理办公用房, 大大提高了办公用房的集中度。仅市本级就完成了 2.4 万多 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统筹调剂和资源整合,办公用房纳入市局 “五统一”(即统一产权产籍管理、统一分配调剂、统一装 修维修、统一经费申报、统一组织实施)管理范围的,目前
市级机关已达 59 家,其余 37 家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也实行 了产权分步集中、严格标准使用、超标统一调剂、公共设施 共享共用的管理模式。二是加大系统内的统筹调剂力度。如 市交通委、住建委等,将腾退的 75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用于 其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据初步统计,通过统筹调剂,全市每 年可节约 2000 多万元租金支出,鄞州、北仑等地取消了拟 新建办公用房计划。同时,市、县两级还推动零星腾空和再 腾退办公用房的登记造册工作,研究制定处置意见,加大统 筹调配和有效利用的力度。
(五)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夯实办公用房管理的基础 性工作。加快推进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办 公用房的信息化系统,建立完备的产籍档案并实现动态管理 至关重要。XX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鄞州区实行办公用房图形 化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 开办公用房图形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争取用一年的时间实 现覆盖全市。该系统一改以往 CAD 图纸管理或者表格管理的 原始管理方式,通过自动绘图、自动计算、图数结合等方式 使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办公用房情况一目了然,有利于准确掌 握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和基础数据统计,提高办公用房管理工 作效率,从而实现办公用房的长效、智能和动态管理,提升 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同时,按照分类分批、逐步推进的原则, 稳步推进办公用房的确权和统一权属工作。要求集中办公区
内各单位的所有办公用房权属按规定程序统一转移变更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尚未登记的,现产权单位须完成初 始登记;集中办公区外各单位的办公用房暂由各使用部门申 请权属登记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 据实际情况商市财政局后,分批分期逐步将产权转移变更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目前已完成与相关单位的对接工作。
二、进一步推进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建设的思考
(一)要从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逐步过渡到行政性资 产的集中统一管理。办公用房是行政性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
随着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深入,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 行政性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时机已经成熟。但目前还没 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性资产。20XX 年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而行政单 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因此,可 以参照办公用房的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在相关的政策法规中, 明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实物形式的行政性资产管理。
篇七: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
全市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文件要求,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 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逐步实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 用权相分离,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管理、统一 规范使用,建立资源共享的新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使用标准。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 根据《关于做好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通 知》(**号)文件精神和省、温州市关于建立办公用房年度信息统计 报告制度有关要求,每年对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进行更新。各 单位要在去年信息统计的基础上,再核实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数量、来 源、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权属登记情况、使用管理情况和房产及附 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并做好登记造册。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办 公用房信息统计更新工作,确保本单位办公用房信息统计全面、真实、 准确。下属单位的办公用房信息统计,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并汇总 掌握房产数据情况。
(二)统一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 根据**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 的权属登记工作。对产权明晰、材料齐全的房产,要立即办理权属登 记;对产权明晰、材料不全的房产,对照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号办理;暂时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报主管部门造册备案。
已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各单位要及时对接市机关事务管理中 心,适合移交的,办理房产交接手续,划转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中
心名下。办公用房移交时,将房产相关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 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涉及房产 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及图纸等一并移交给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三)实行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调配 管理,包括办公用房的接收、分配、调剂等管理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因机构增设或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 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 按规定向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申请调剂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有闲置办 公用房的,或机构撤销的,应将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纳 入统一调配管理,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
(四)严格办公用房租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能满足使用需求,且现有办公用房难以 调剂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批准后可租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的,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占用由企业等 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原租用的办公场所合同到期需要新租或续 租的,应提供有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再行租赁。签订 租赁协议后,将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五)严格办公用房出租管理 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但房产权属未划转登记至市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的办公用房,在满足单位使用需求后,仍有余 量的,或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 办公用房使用的,在确保房屋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按 规定予以出租。
办公用房出租,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同 意后,再报市国资办审批。办公用房出租签订协议后,将出租协议等
相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六)加强办公用房安全管理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所使用的办
公用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对建成
时间久远,建设标准较低的办公用房,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
行鉴定,根据不同等级,该修缮加固的及时修缮加固,该腾空的立即
腾空。特别是对于鉴定为 D 级的危房,根据市政府危旧房安全管理要
求,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七)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使用
面积相关标准,不得超标准面积使用办公用房,一人原则上只能使用
一处办公用房。
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基层站所的办公用房使用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的立即整改。办公室面积超
标的,建议调整办公室或增加人员,尽量不分隔。确需分隔办公室的,
分隔出的办公室应独立开门出入。隔墙做成柜子的,柜子计入办公室
使用面积。
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
市作风督查第二分队不定期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准的单位,按
照市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考核规定要求,通过市落实
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信息化系统向市纪委报送问题线索。
对于检查中发现超标严重的单位,或者发现超标要求整改,但一
直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报市纪委予以查处。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 人)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县级机关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乡级正职
24
乡级机关
乡级副职
18
副科级事业单
单位正、副职
12
位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明确单位分管领导和管理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办公用房的
信息统计、权属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
为方便工作开展,请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员扫二维码加入“办公 用房管理工作”微信群,管理员变动的,及时做好交接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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