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实施方案(2023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实施方案(2023年),供大家参考。
- 1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文 件
宁水资发〔2022〕21 号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十四五”时期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审批服务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有关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人水和谐共生,根据《水利部关于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1〕393 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办资管〔2021〕376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
- 2 -
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 年 6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复苏河湖 生态环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人水和谐共生,按照《水利部关于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1〕39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立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水资源与水域岸线空间,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干流与支流,重点抓好断流河道与萎缩干涸湖泊修复、河湖生态保护治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加快复苏河湖生态环境,不断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总体目标。
到 2025 年,保持现有湖泊湿地水面面积不萎缩,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河湖空间管控得到加强,地下水超采状况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水土保持率稳步提高,重点河湖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河湖生态健康保障:正常来水条件下,确保清水河、泾河、
- 4 -
茹河等重要支流不断流,维持沙湖等重点湖泊面积不萎缩;年度湖泊生态补水不少于 2.39 亿立方米,重点河湖生态水量(水位)保障率达到 90%以上。
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体系基本建立,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不断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全面划定,河道采砂秩序稳定向好。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在 6.27 亿立方米以内,管控区域地下水位维持在指标范围内。超采区域实现采补平衡,水位止降回升。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大力开展小流域、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淤地坝建设,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4650 平方公里,全区水土保持率提高到 78.02%。水土保持监管水平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能力稳步提升。
二、断流河道、萎缩干涸湖泊修复 (一)确定断流河流、萎缩干涸湖泊修复名单。
全面排查流域面积 1000 平方公里以上、常年水面面积 1平方公里以上,受人为活动影响导致河道断流、水面萎缩干涸的河流和湖泊,选取对区域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具有重要作用,确有修复必要且具备修复条件的,纳入修复名录。(水资源处、水文中心负责;河湖处、河湖中心、水调中心配合;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2022 年底前)
(二)推进断流河流、萎缩干涸湖泊修复。
- 5 -
对修复名录确定的河湖,组织制定“一河(湖)一策”,明确修复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河湖处负责;水资源处、河湖中心配合;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2023 年底前)
按照审定的“一河(湖)一策”,分解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各市、县(区)通过河道整治、优化调度、水系连通、生态补水等措施,确保河流正常来水情况下不断流、湖泊水面不萎缩。(建设处、河湖处、水资源、规计处负责;河湖中心、水调中心配合;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2024 年底前)
三、保障河湖生态流量 (一)强化重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
科学确定清水河、苦水河等生态流量以及沙湖生态补水保障目标。制定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管理主体、管理措施、监测预警方案和考核办法。(水资源处负责;相关市、县<区>水务局落实;2022 年底前)
以沈家河、寺口子、东至河、石峡口水库为控制性工程,试点清水河流域水量统一调度,逐步探索开展葫芦河、茹河生态水量调度。(水资源处、水库与移民处、水调中心负责;防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2025 年底前)
(二)实施生态水量统一调度。
制定年度水资源统一调度计划方案,明确各县(区)重点河湖水量分配指标和生态流量目标,优先保障重点河湖补水。建立调度预警机制,定期对各地调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制定特殊干
- 6 -
旱年份应急保障预案,在确保基本供水安全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水量调度启动条件及下泄生态水量目标和保障措施。(水资源处负责;水库与移民处配合;水调中心及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持续推进)
(三)加强生态流量日常监管。
1.。
提升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能力。组织开展河湖水量、水质监测,实行重点河湖水量实时监测、水质月度监测分析。在典农河、泾河水生态监测试点基础上,开展清水河、沙湖水生态监测。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断面,提升监测预警和监管能力。开展生态流量保障预警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并启动应对措施。(水资源处负责;水文中心、水调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持续推进)
2.。
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将河湖生态补水和生态流量保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枯水时段等生态流量关键敏感期,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各级水资源刚性约束考核。建立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评估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态基流及水位满足程度。(水资源处负责;安全与监督处配合;水调中心、水文中心及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持续推进)
四、加强河湖保护 (一)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1. 严格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巩固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相关市、县(区)及时整改。(河湖处负责;河湖中心配合;各市、县<区>水务局、审批服务局落实;
- 7 -
持续推进)
制定《自治区河湖管理范围内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明晰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从严审批涉河湖建设项目。(河湖处负责;2022 年底前)
2.。
强化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加快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落实清水河、典农河等自治区重点河湖保护与利用规划,指导各市、县(区)编制完成辖区内有岸线利用需求的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批复实施,严格管控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依法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湖,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河湖处负责;河湖中心配合;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持续推进)
(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
1. 落实采砂管理责任。督促各市、县(区)每年确定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河道行政执法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河湖处负责;河湖中心配合;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持续推进)
2. 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对有采砂需求的河道,督促各市、县(区)加快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编制审批河道采砂规划,以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为依据,开展河道采砂许可。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修复”的原则,督促采砂业主按照生态修复方案恢复河势、修复生态。鼓励和支持市县探索实行河道砂石集约化、规
- 8 -
模化统一开采管理。(河湖处负责;河湖中心配合;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持续推进)
3.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各市、县(区)对辖区内河湖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露头就打。深化“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司法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河湖处负责;河湖中心配合;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持续推进)
(三)推进水美乡村、美丽河湖建设。
1.。
推进水美乡村建设。推进泾源县、沙坡头区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试点建设;指导相关县(区)开展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前期工作,按要求组织遴选,逐年实施。(规计处负责;水保处、建设与运行处、财务处配合;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2025 年底前)
2. 开展河湖健康评价 。督促各市、县(区)按照轻重缓急,开展重点河湖健康评价,逐步建立完善河湖健康档案。(河湖处负责;河湖中心配合;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持续推进)
3. 提升河湖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数字孪生流域(河流)建设,搭建自治区河湖监督管理平台,升级完善手机 APP 巡河终端,强化无人机、视频监控、遥感影像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应用,推行河湖“一张图管理”,推进图斑智能识别、疑似问题预警预判,及时发现、快速处理涉河湖问题,提升河湖信息化管理水平。(河
- 9 -
湖处负责;河湖中心配合;持续推进)
五、加快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一)实行地下水管控。
1.。
完善地下水管理制度。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制定地下水管理条例宁夏实施办法,明确超采区、禁限采区、生态保护区地下水取用水监管要求。(水资源处负责;水文中心落实;2025 年底)
2.。
合理确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市县水务局要及时调整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有序退出存量机井,降低机井密度,加大机井间距,确保引扬黄及井灌区年末地下水位控制在最大埋深以内。(水资源处、水文中心、水调中心负责;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持续推进)
3. 加强地下水监测与 信息化管理。推进国家地下水监测二期工程,加密地下水监测站网。结合智慧水利建设,推进地下水数字孪生建设,构建地下水动态监管“一张图”。建立水利与自然资源部门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水资源处、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水文中心、信息中心及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2025年底前)
4.。
实施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建立地下水通报机制,实施季度动态通报,年度考核通报,定期公布地下水管控落实、重点区域水位变化等情况。对未完成管控要求的县(区),实施预警通报。(水资源处负责;水文中心落实;持续推进)
- 10 -
(二)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按照国家统一技术要求,划定地下水超采区、临界区,明确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水资源处负责;水文中心落实;2025 年底前)
相关市、县(区)要制定地下水超采区(临界区)治理方案,强化取水井优化布局的模拟分析,动态评价超采区状况,实现地下水超采及水位变化预警预判。因地制宜关停公共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逐步削减地下水取用量至适宜规模。(水资源处、水文中心负责;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持续推进)
六、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 (一)依法严格监管人为水土流失。
1. 全覆盖开展水土保持监管 。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自主验收核查,定期检查评定方案审查审批质量,强化全覆盖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持续推进水土保持遥感监管,积极推行信用监管,规范验收报备管理,有效开展联合执法,确保各项监管制度有力有效。加强对能源、交通、水利、农牧业开发等重点领域水土保持监管,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挂牌督办,督促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管责任,推动“管建设必须管水保”。(水保处、水保监测总站负责;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常态化开展)
2. 规范工业园区水土保持 工作。规范各类工业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入园企业水土流失防治责
- 11 -
任、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努力实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目标。(水保处、水保监测总站负责;各市、县<区>水务局及有关园区管委会落实,常态化开展)
(二)全面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1. 抓好年度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落实。督促县(区)落实年度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细化有关部门和乡镇责任。组织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120 项,建设水平梯田 32 万亩,新建淤地坝 43 座,改造病险淤地坝 50 座。每年完成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930 平方公里。(水保处负责;水保监测总站配合;各市、县<区>水务局落实;2025 年底前)
2. 大力推 进生态 经济、生态 清洁 小 流域建设。结合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有效衔接,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持续开展生态经济型小流域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经济型小流域 20 个,生态清洁小流域12 个。(水保处负责;水保监测总站、有关县<区>水务局落实;持续推进)
3.。
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动态监测能力。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技术,完善监测物联网,升级现有“天地空”立体监测体系,持续开展省级监测区 14 个县(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加强重点预防保护区和治理区水土流失地面监测,定量掌握全区水土流失状况及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全区年度水土保持公报。(水保处负责,水保监测总站落实;持续推进)
- 12 -
七、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水利厅有关部门要对照任务台账,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组织各地抓好落实,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跟踪、调度,每年年底前向水利厅报告工作进展。
(二)提升能力保障。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资金投入,拓宽投资渠道,推进建立长效、稳定的融资机制;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开展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技术模式;结合智慧水利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完成情况纳入水资源刚性约束和河湖长制考核。加大违规取用地下水、损害河湖生态健康、侵占河道生态空间、破坏水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