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棚改资金管理办法 - new - newnew (1)【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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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县棚改居民服务,根 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棚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 棚改资金、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等。
第四条 棚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 对列入计划的棚改腾空区和安置区在项目实施前,应 当先进行成本测算,为棚户区改造筹集资金提供依据,项目实施完成 后据实进行成本核算。县国土、财政和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腾空的地块 要进行收益核算,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棚改贷款资金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筹集应当根据棚改 项目推进需要,统筹考虑县财力状况和承受能力,确定筹集数额,通 过政府采购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国有公司作为承贷或承接主体,并负 责棚改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中央、省、市棚改补助资金由县房管局、发改局等单 位负责向上申报。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县财政要把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纳入 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并严格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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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区建设(购买) 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棚改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等。
(二)县房管局作为棚改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 快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形成实 物工作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符合国家规定已开工的项目,县房 管局应及时提出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用款申请,载明专项资金级次、 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审批意见等。
(三)县财政根据县房管局提供的项目进度材料或验收资料及 时审核资金拨付计划。县房管局根据可用财政资金拨付计划,及时拨 付至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再拨付到施工单位。
(四)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的支付,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定执行。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 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 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五)县房管局、国有公司、承建、施工等相关单位都要对财政 安排的棚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资金级别、类型分账核算,建立资 金台账,严格按照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会计记账科目的要求, 详细记载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 资金使用情况。收到和支出项目资金后,记账凭证和账簿都应有对应 的资金级别和具体资金项目的记载。
(六)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棚改资金。不得将财政棚改资 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
第九条 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严格做到来源明确、去向清楚、专款专用、凭证齐全、手 续规范。棚改项目各项支出原始凭证要规范,严格落实“审签制度”, 原始凭证上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 有关业务事项还需附佐证材料。
(二) (三)
四、资金支付流程
第十条 棚改资金使用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度。
(一)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支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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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申请:国有公司向县房管局提报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 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监理单位盖章的工程量清单;
②国有公司开具的收据;
③建筑公司发票;
④建设合同。
2.支付审核:由县房管、发改部门联合审核会签。
3.资金拨付:县房管局在财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作支付业务,财 政部门审核并直接支付至国有公司账户,国有公司再拨付至项目实施 单位。
(二)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支付流程:
1.支付申请:棚改项目实施单位(棚户区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 开发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 料。
(1)搬迁补偿类资金付款申请必须附有以下资料:
①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
②房屋搬迁安置协议;
③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估报告;
④搬迁补偿资金发放明细原件(发放完成后及时交棚改资金管理 单位入账)。
(2)安置区建设类资金付款申请必须附有以下资料:
①棚户区改造工程款拨付审批表;
②发改部门批复文件;
③合同原件;
④税票或收据;
⑤工程进度表或工程量清单(监理单位确认);
⑥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棚改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必须附有以下资料:
①资金拨付审批表;
②与棚改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合同、协议、评审中心提供的评 估报告或资金使用说明等);
③发票或收据。
2.支付审核:实施棚改项目的国有公司应对资料真实性进行审 核,提交班子成员会集中讨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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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拨付:实施棚改项目的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对批准后的资金 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实施棚改项目的国有公司每年编制棚改资金使用统 计表,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县财政、房管和发改等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截至项目年度 12 月 31 日,凡是 未拨付至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棚改资金,都属于结余结转资金。对结 余结转两年以上和结余结转不到两年但已经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棚改 资金,都由财政部门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有无结余结转处 理规定?